當前位置: 華文世界 > 三農

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2024-10-13三農

□黃天弘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透過的【決定】提出,必須統籌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全面提高城鄉規劃、建設、治理融合水平,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共同繁榮發展。戶籍制度改革是影響中國城鄉融合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新時代促進城鄉共同繁榮發展的背景下,堅持平等原則,轉化戶籍功能,實作戶籍制度改革與城鎮化的良性互動等戶籍制度改革措施,是加快完善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的必然要求。

遵循平等原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平等原則是戶籍制度改革的理論基礎與實踐導向,依據平等原則,公民在社會資源分配上應有同等的機會和待遇。中國在計劃經濟時期將戶籍區分為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進行分類管理,這種城鄉二元戶籍管理制度雖然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具有合理性,但有悖於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平等原則。取消這種差別待遇實作不同戶籍公民身份的真正平等,實作城鄉身份平等,才是城鄉融合發展最基本的社會基礎。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透過的【決定】指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記戶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險、住房保障、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等享有同遷入地戶籍人口同等權利,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這正是平等原則在戶籍制度改革中的體現。貫徹平等原則,其實就是要革除不同戶籍與不同公共福利待遇的對應關系,消除城鄉身份差異,取消依據戶口性質設定的差別化標準體系,完善普惠性的公共福利、基礎公共服務,完善面向常住登記人口的均等化公共服務配套體系。

推進戶籍制度功能的切實轉變 。把戶籍作為資源配置的一種手段起始於計劃經濟時期的一種資源配置實踐。不同戶籍的居民享有不同的社會保障、福利待遇,甚至農村財產權也以戶籍作為配置標準。但戶籍的未來功能應主要是記載人口資訊,不同的人群不能因戶籍的不同而進行區別對待。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探索建立自願有償結束的辦法」。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合法取得的權利,不能因為戶籍變動而發生變化。進城落戶農民在取得城鎮戶籍的同時,可以繼續享有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進而促進人口自由流動、促進剩余農村勞動力轉移、促進農民向市民的轉化。同時隨著農村人口向城鎮遷移數量不斷增加,大量農村承包地、宅基地閑置,只有將戶籍與農村的資源配置科學合理銜接,才能讓這些資源順利流動、避免浪費,才能使這些資源的財產權內容更加純粹。為此,各地要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度改革和戶籍制度改革的聯動,在以戶籍身份確認了集體經濟組織原始成員之後,改革原有戶籍變動必然引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變動的管理做法,盡快制定新的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則,以章程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變動規則。除了農村農民財產權變動不與戶籍相聯系之外,還應逐步清理就業、住房保障等領域個人權益與戶籍掛鉤的政策,使戶籍制度的功能逐步轉化為人口資訊登記的功能。

落實配套制度改革,實作戶籍制度改革與城鎮化良性互動 。當前,中國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還存在18個百分點的差距,涉及2.5億多人中的絕大多數是遊離於城鄉間的兩棲流動農村人口。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不僅要吸引農民到城鎮落戶,還要提高城鎮化質素,即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為此,戶籍制度的改革要推動兩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進城鄉融合發展:一是推動農村職業農民培育。中國要透過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完善農村金融服務、建設農村公共服務供給體制等措施培育壯大職業農民群體,透過職業農民提高農村生產率和生產規模化,促進農村產業結構升級和帶動強農惠農富農,同時釋放農村剩余勞動力。二是推動農業轉移人口融入城鎮。當城鎮吸引到農業轉移人口之後,還要留得住這一群體。因此,要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穩定就業,保障隨遷子女在城鎮受教育的權利,完善農業轉移人口的社會保障體系等制度建設,而當下首要的是補齊面向農業轉移人口的教育體系不完善的短板。鼓勵職業院校針對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等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圍繞新型產業、新興行業等新業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進行培訓課程設定,在提高農業轉移人口素質、技能的前提下,拓展農業轉移人口就業空間與機會,促進這部份群體實作高質素就業。

城鄉融合發展是我們黨對新征程上城鄉關系的科學把握 。目前,著眼於城市和鄉村整體化融合發展的戶籍制度改革,不是簡單的不再區分不同性質戶籍名稱,而是改革戶籍制度的附加功能,消除不同戶籍背後的利益分配差別,由市場對人口、資源的流動進行配置,由政府按照居住人口進行公共服務的資源配置。因此,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開啟城鄉融合的「城門」,實作城鄉人口自由流動,才能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降低農民進城門檻,讓有條件的農民在城市真正紮根,融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