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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夜間如廁被處分引爭議,專家:校規僵化不利於學生身心健康

2024-09-19教育

9月10日,山西懷仁一高中生因晚上11點10分左右上廁所被記嚴重警告處分一次。按照該校的規定,為免影響他人,晚上10點45分熄燈後至11點40分之間,除特殊情況外,學生不許上廁所。

校方因此按「重大違紀」扣除班級當月德育考核成績5分,並要求該學生自費打印「自我認識」1000份,分發至各班、各宿舍及各處室。此事引發廣泛關註。9月18日晚,懷仁市教育局釋出通報稱,校方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問題,教育局要求學校負責人作出深刻檢查,對管理制度進行最佳化調整,退還涉事學生打印費用。

「管教的前提,應是尊重學生的人格、身心成長規律,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認為,學校制定「某時段不準上廁所」的規定,是把學生視為機器,進行僵化的管理。

涉事學生的「重大違紀教育反饋單」。網頁截圖

教育局:已要求校方對管理制度進行最佳化調整

事情發生在懷仁市雲東中學,該校德育處工作人員曾就此事解釋稱,學生晚上10點20分結束晚自習,10點45分熄燈,按規定,熄燈後至11點40分之間,除特殊情況外,學生不許上廁所、隨意走動,「擔心影響別的學生入睡。」如果學生因身體不適等原因必須在該時段上廁所,需提前告知管理老師,否則將被記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事發時,該學生未向管理老師說明情況便去上廁所,因而受到處理。」上述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

該工作人員稱,上述規定均記錄在雲東中學學生管理手冊中。每年新生入學後,軍訓期間會學習該手冊,「學校要求學生熟記其中的條例。」此次被處罰的學生是一名高一新生,「(學校)想抓一抓紀律,讓同學們註意起來。」

據了解,涉事學生用校內的印表機打印了1000份「自我認識」並分發,打印費為100元,已交至該校財務處。網傳照片顯示,「自我認識」提到:「晚上上廁所不僅對其他同學的睡眠產生重大影響……更是會令班級蒙羞。」「夜晚上廁所是個人自私的行為,影響到他人睡眠。」

前述工作人員透露,學校德育處將與涉事學生溝通,調查、了解事發經過後,退還打印費。此外,記嚴重警告處分、扣除班級德育考核成績5分兩項處罰不會對學生在校的學習和生活產生任何影響,「後者是對班主任的考核,與學生無關。」

9月18日,懷仁市教育局工作人員曾就此事回應新京報記者稱,學校規定的出發點是「孩子的身心健康」。當晚,懷仁市教育局釋出通報稱,經核查,事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校方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問題。教育局責成雲東中學深刻汲取教訓,要求學校負責人作出深刻檢查,對學校德育處主任予以提醒談話,並對該校管理制度進行最佳化調整;同時要求校方領導和班主任老師與該生進行關心關愛談話,做好思想工作,並退還全部打印費用100元。

多校如廁規定曾引發爭議,專家表示校規應合法合規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近年來,多所學校的如廁規定都曾引發爭議。

2016年,貴陽某學校要求學生如廁要戴「如廁牌」。據媒體報道,該校政教處老師表示,這是針對部份學生課上以上廁所為借口、實為去教室外聊天等行為所采取的措施。此後,當地教育局指出,此舉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學校相關管理規定,責令學校立即整改。最終,涉事學校取消了這一規定。

2018年,雲南一學生午休時上廁所被處分。據媒體報道,校方表示,涉事學生的行為影響了周邊同學休息。最終,當地教育局責令該校撤銷處分。

2023年,廣東一學校要求學生如廁時需帶通行證。據媒體報道,該校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出於校園安全管理方面的考慮。最終,試行兩日後,校方取消了這項規定。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認為,學校出台類似的管理規定,未考慮到學生實際的生理需求,「學生憋著不上廁所,或者擔心上廁所而不喝水,都會影響學生的身體健康。」

其次,這樣的規定是校方「懶政」的表現。熊丙奇表示,對於學生課上趁機出教室聊天等不良行為,學校要加強教育、引導,而不應制定不準上廁所的規定。

另外,在懲戒方式上,熊丙奇指出,校方讓學生進行書面檢討,屬於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所明確的教育懲戒措施,有合理性。但讓學生打印1000份分發所有班級同學,是對學生進行經濟懲罰與人格羞辱。

今年8月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

「要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關鍵在依法治教。」熊丙奇表示,針對已經制定的與教育法律法規相抵觸、侵犯學生合法權利、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土校規」,學校必須叫停,否則將被追究責任;在制定校規時,學校要嚴格落實教育法律法規,並聽取學生、家長的意見。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公益律師趙良善也認為,「學校理應糾偏,撤銷對學生不合規的處罰,並退還學生的打印費。」他指出,學校處罰學生自費打印並分發1000份「自我認識」是一種體罰,侵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權,違反了【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3條規定,學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新京報記者 叢之翔

編輯 彭沖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