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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錯未成年人幹預矯治①|學校該如何反霸淩?

2024-03-30教育

學校哪去了?這是近期幾起涉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發生之後,公眾的普遍追問。

雖然,校園欺淩更多發生在校園內部,但只要是學生之間發生的欺淩行為,不管是發生在校內還是校外,其實都屬於校園欺淩的範疇。而且,校外極端惡性暴力事件的背後,往往可能是校內更多隱秘角落下的欺淩、暴力行為沒有被發現、制止,是施暴者的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幹預、懲戒與矯正。如果學校能夠及時發現、幹預在學生之間的欺淩、暴力行為,或許就能掐斷極端惡性事件的萌芽。

在反校園暴力方面,學校承擔著重要的責任。不管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還是【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等規定,都明確了學校的職責。既包括加強法治教育、反欺淩教育,也包括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及事後幹預等機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但從現實來看,從紙面上的制度規定,到現實中的機制建設,再到高效運轉,真正實作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及事後幹預機制高效運轉,還存在諸多痛點、難點、堵點。

校園欺淩行為類別多樣、手段隱匿,發現難、處理滯後。而學校教師大多沒有接受過校園欺淩的專業培訓,難以對校園欺淩行為精準認定。學生對校園欺淩的形式、遭遇欺淩後如何尋求幫助更缺乏基本認知。出於對學校聲譽的擔心,即便發生了校園欺淩事件,很多學校采取回避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冷處理態度」。一些地方,將發生校園欺淩事件作為文明校園評建的一票否決專案,也影響了學校主動及時報告校園欺淩和暴力事件的積極性。

再有就是,發現欺淩和暴力事件之後,如何處置的問題。從學校的育人來看,「保護和教育相結合」「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理念是其應該堅持的原則。現實中更多是透過批評教育的方式來處理。在當前的教育生態下,即便把教育懲戒權交到了教師手中,很多教師也不一定敢拿起「戒尺」。

事實上,當欺淩和暴力事件發生後,依法處置校園欺淩和暴力事件,學校所能發揮的作用有限。如果沒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的配合,欺淩和暴力事件報上去之後,卻缺少有效的懲戒和教育矯治手段。違法成本較低,無疑會讓施暴者更為囂張。

一個無奈的現實是,一些未成年人或許法律意識淡薄,但卻對多少歲不用負刑事責任了如指掌。不僅是學校,司法機關也對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無奈,陷入到「養豬困境」中,即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不能當即解決,只能養大了再打,養肥了再殺,等到成年後行為達到犯罪程度後一次性處理。當司法機關都無奈之時,學校有限的防治力量與手段,顯然難以壓制暴行。

還有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是,很多惡性校園欺淩、暴力事件,多發生在鄉鎮、基層學校。這類學校本身師資薄弱、制度體系不健全,所面對的教育者又多是留守兒童。不管是日常教育、管理,還是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及事後幹預,學校普遍存在意識不強、能力不足的問題。而且,這類學校身處的辦學場域,也天然決定了它要面臨更為復雜的基層生態。比如,家長養而不教,將教育責任全部交給學校。再如,校園周邊環境復雜,學生受到低俗暴力社會文化的影響。

校園防治校園欺淩和暴力事件,學校固然責任重大,但是學校獨木難撐。學校「教書育人」的基礎定位決定了它難以有效調動、整合預防校園欺淩所需的各項資源。

當然,透過更有效的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生命教育,培養學生遵守規則、敬畏生命的意識,為未成年人的思想打底,透過反欺淩教育,提高未成年人保護自己的意識和能力,仍然應該是學校前期預防工作的重點。

此外,從教育系統來講,在教育懲戒等手段無法「打痛」施暴者的情況下,在招生升學方面對有校園欺淩等行為的學生進行限制,也是可以考慮的舉措。比如,近日,成都明確考生初中期間有校園欺淩等行為的,不得推薦為指標到校生,並在錄取中最後投檔。

在發現—處理—救濟機制上,學校要完善校園欺淩線索發現和報告機制,提高校園欺淩事件發現和應對能力,照亮更多隱秘的角落。但更重要的是,加快完善防治校園欺淩相關立法,明確學校、家庭、教育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等的職責,尤其是要強化政府的主導責任,破解互相推諉的問題。校園欺淩事件的發生,是青少年生理發育、家庭教育缺失、學校教育與管理漏洞、政府責任不到位、不良社會環境等多種內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只有形成學校、家庭以及整個社會的共同參與的防治校園欺淩支持體系,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