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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規擬要求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載明「培訓」字樣

2024-02-08教育

南都訊 記者宋淩燕 發自北京 2月8日,教育部在官網釋出了關於【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七條中要求,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載明「培訓」字樣,南都記者註意到,這是「雙減」政策之後,政府部門對校外培訓機構命名方面首次提出具體要求。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七條指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以及與實施培訓活動相適應的組織結構、從業人員、經費、場地和設施、管理制度等條件。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載明「培訓」字樣。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要求,開展校外培訓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校外培訓辦學特許,具備法人條件。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

校外培訓辦學特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利用互聯網技術線上開展校外培訓活動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辦學特許,在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特許前,應當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分別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