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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來臨!爆雷股票如何索賠?三大新情況和四大誤區要留意

2024-03-16股票

近年來,上市公司因信披違規受到證監會懲處的事件屢見報端,中小股東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意識也越來越高,很多中小股東在受到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侵害時,不再選擇觀望,而是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筆者代理中小股東訴訟或接受中小股東咨詢的經驗來看,目前中小股東主張索賠權利通常面臨三大新情況和四大誤區,需要特別提醒廣大中小股東引起註意:

中小股東索賠的三大新情況:

一、行政處罰前置取消後,會面臨哪些新變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下稱:「新司法解釋」)第二條「……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規定,投資者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不再需要等待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下來後才能起訴,只要發現上市公司有信披違規行為並有證據揭露其信披違法行為,投資者就可以提起訴訟。

取消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前置程式,從立案角度對於受損的投資人來說是利好的,投資者不需要再等待行政處罰的下發就可以起訴上市公司或其他虛假陳述行為人,進而有望早日獲得賠償。然而,該規定或將面臨的一個新情況是,若沒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刑事裁判文書,投資人應如何證明達到新司法解釋所說的「虛假陳述的內容具有重大性」的舉證責任,這也成為法律實踐中正在不斷探討的事情。

二、哪些法院對證券虛假陳述有管轄權,中小股東所在地的法院可以起訴嗎?

常有中小股東咨詢是否能在其自己的所在地法院對上市公司提起虛假陳述之訴。其實,新司法解釋中對哪些法院有管轄權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新司法解釋第三條「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幹問題的規定】等對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管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規定,結合中國的情況,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曾作出如下總結: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國目前有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

2、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計劃單列市指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和深圳。

3、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

經濟特區指廣東省的深圳經濟特區、珠海經濟特區、汕頭經濟特區,福建的廈門經濟特區,海南經濟特區等。

4、專門人民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管轄上海市轄區內上市公司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所涉的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

管轄北京市轄區內上市公司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涉的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

管轄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上市公司所涉的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因此,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並非中小股東認為的可以在其所在地進行起訴和管轄。

三、上市公司業績預告後「變臉」或可索賠嗎?

【司法解釋】第六條:「……(一)資訊披露檔未對影響該預測實作的重要因素進行充分風險提示的;(二)預測性資訊所依據的基本假設、選用的會計政策等編制基礎明顯不合理的;(三)預測性資訊所依據的前提發生重大變化時,未及時履行更正義務的。前款所稱的重大差異,可以參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場所的有關規定認定。」的規定,上市公司的業績預告雖然是預測資訊,但是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之規定,若存在編制業績預告時未遵循會計準則或上市公司未進行妥善的風險提示或上市公司未及時修正等三種情形下,即便是預測性資訊,上市公司仍應向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小股東需 註意 四大誤區

一、 股市有風險,投資損失 均需自行承擔?

「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已成為大家耳熟能詳的警示語。然而,中小股東損失的風險,並非完全來自市場風險,部份風險可能來自人為因素。比如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是一種過錯行為,如果造成中小股東損失,屬於侵權行為,中小股東理應獲得侵權者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20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法釋〔2022〕2號)分別對中小股東受到證券虛假陳述行為侵權時,應如何行使訴權和如何獲得賠償寫得清清楚楚。

因此,上市公司若因涉嫌資訊披露違規被揭露,受損中小股東索賠或訴訟的法律依據十分充足。

二、 上市公司違規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小股東仍是該公司的股東,此種情況不能索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20年3月1日實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法釋〔2022〕2號)規定,若上市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實施虛假陳述行為造成中小股東損失,且中小股東的損失符合法院認定範圍的,上市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中小股東起訴時及起訴後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影響中小股東的索賠資格。

三、 等待審理出結果後再起訴, 會更有保障?

往往有很多中小股東將訴訟時效和案件審理期限混淆,認為只要案件還在法院審理,就可以等待結果,根據結果選擇是否訴訟。然而,從中小股東索賠的歷史案件來看,法院在這些案件的處理上,通常耗時耗力。如果等待前序案件出判決,通常可能離案件訴訟時效的時間所剩不多,或者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這種情況下,再有新加入的投資者起訴可能因超過訴訟時效直接喪失法律上的勝訴權。

因此,此類案件,若中小股東等待案件出結果後再去起訴,很可能已經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案件,被告有權提出抗辯,被告一旦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將會導致原告敗訴的後果。

四、訴訟時間 太長了,不可以繼續 維護自身權利

從十年多來不斷有中小股東起訴涉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或中介機構的歷史來看,絕大多數原告獲得了不同程度的賠償。事實上,投資者除了透過訴訟途徑之外,近年來也出現了欣泰電氣、紫晶儲存等多起主動賠償的案例。

筆者認為,在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或訴訟時,中小股東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應做好打「持久戰」的心理準備,並保持「堅持就是勝利」的信心,切莫因擔心訴訟時間長或者擔心缺乏獲賠先例而喪失維護自身權利信心或者放棄維護自身權利。

綜上,筆者特別建議廣大中小股東,一旦受到證券虛假陳述的侵權時,應及時行使自己做為股東的權利,謹防踏入以上誤區。

文|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證券索賠律師 謝良

編輯 陳莉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