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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累計訴訟金額1587萬元,已被罰股民可報名索賠

2024-03-18股票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吳墨 編|深海

3月12日,新研股份釋出關於累計訴訟的公告。

新研股份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簡稱【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連續十二個月累計涉及訴訟、仲裁事項進行了統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訴訟、仲裁事項涉案金額累計已達到【上市規則】的披露標準。現將有關統計情況進行公告。

根據【上市規則】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訴訟、仲裁事項采取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的原則,累計金額達到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應當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披露義務的,不再納入累計計算範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合計為1587.05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2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鑒於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或尚未結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依據有關會計準則的要求和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值得關註的是,2023年1月17日,新研股份及相關當事人韓華、楊立軍、胡鑫、張舜、劉佳春、匡理鵬、周衛華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2號),同日韓華、張舜、匡理鵬收到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23】1號)。

經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2015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三、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四、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五、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一、責令新研股份改正其違法行為,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三百萬元罰款;二、對韓華給予警告,並處以三百萬元的罰款;三、對匡理鵬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一、對周衛華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五萬元罰款;二、對張舜、胡鑫、劉佳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二十萬元罰款;三、對楊立軍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的罰款。

對此,上海仁盈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張晏維告訴雷達財經,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凡是在2016年4月19日到2021年11月8日期間買入,且在2021年11月8日收盤時持有新研股份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透過公號「雷助吧」(雷助碼:88)報名,免費參與索賠。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新研股份成立於2005年,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是一家以從事研究和試驗發展為主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