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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為避免退市,董事長雇人操縱股價!7個月暴賺4809萬,證監會罰沒1.92億

2024-08-20股票

來源:券商中國

為避免公司退市,董事長雇人操縱股價。

近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一份罰單。2020年5月,*ST金洲股價連續多日低於面值。為緩解公司退市風險,*ST金洲時任董事長朱某安排公告重大資產重組資訊,同時,籌集資金提供給私募,透過21個賬戶交易「*ST金洲」,影響股票價格。

經計算,賬戶組獲利4809萬元。證監會認定屬於操縱市場的行為,對其罰沒1.92億元。

時任董事長利用重組公告提振股價

2020年4月,*ST金洲公告公司流動資金緊張、公司債發生實質性違約,2019年業績快報為巨額虧損,審計報告亦表明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受此影響,5月以來,*ST金洲股價持續下跌,自5月14日至25日連續8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

2020年5月25日晚,*ST金洲釋出【關於簽署重大資產重組股權收購意向協定的提示性公告】,稱公司擬以不超過5億元的自有現金(含自籌)收購優勝教育的控股平台優勝騰飛100%股權,交易對手方承諾標的公司2020年度至2024年度分別實作凈利潤2000萬元、7000萬元、1億元、1.4億元、1.7億元。

經查,2020年4月,優勝教育實際控制人陳某向*ST金洲子公司豐匯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匯租賃)尋求融資,豐匯租賃相關人員對優勝教育的財務狀況進行了盡調,並將該公司介紹給朱某。朱某在明知優勝教育資金困難,近3年凈資產為負,*ST金洲無股權收購支付能力等情況下,於2020年5月25日晚安排上市公司公告擬收購優勝騰飛的重大資產重組資訊,並指示優勝騰飛的股東修改報表數據,將2019年凈資產調整為正數。

公告後,朱某未安排中介機構進行盡調,而是聯系為公司提供公關顧問服務的公司對該事件進行媒體推播以及股吧輿情引導,誘導投資者買入。

上述公告釋出後,*ST金洲股價連續8日漲停,於6月4日漲至面值。

2020年10月26日晚,*ST金洲釋出公告終止上述重大資產重組。

籌集資金操縱股價

2020年5月,朱某以北京綠柏偉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北京華鴻成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擔保,以及簽署個人無限責任保證書等方式,向豐匯租賃借款1億元。2020年7月,朱某以其所控制的青島房產作為抵押,再次借款3000萬元。

上述資金均轉入私募袋鼠基金實際控制人趙某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趙某再透過配資將籌集的資金和證券賬戶交給袋鼠基金總經理王某交易團隊使用。

趙某、王某控制使用多個賬戶影響「*ST金洲」股價。

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2月18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趙某、王某控制使用21個賬戶,透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等方式,影響「*ST金洲」交易價格。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ST金洲」10.81億股,賣出7.54億股。經計算,賬戶組獲利為4809萬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電子器材取證資訊、交易所相關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朱某、趙某、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三項、五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辯稱帶有市值管理性質

有當事人申辯提出,本案屬於二級市場的投資行為,帶有市值管理性質,不宜一概認定為操縱市場。且案涉證券賬戶僅21個,涉及資金也僅在1億元左右,相比近期處罰的其他操縱市場案來看情節並不嚴重。告知書對本案以「維護市值」交易「*ST金洲」當事人「沒一罰三」明顯偏重。

證監會稱,本案對當事人的量罰和責任比例分擔並無不當。

其一,當事人提出的為避免退市而進行「市值維護」的申辯,並非合法、正當的免責事由,亦不構成從輕、減輕情節。 事實上,朱某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為使其控制的公司規避交易類指標退市情形,故意釋出不實資訊誤導投資者,並籌集資金與二級市場操盤方共同操縱其公司股票,嚴重背離「三公」原則,妨害證券交易秩序。證監會綜合考量本案違法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倍罰款並無不當。

其二,本案中,朱某在共同操縱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應承擔主要責任。 趙某負責籌集證券賬戶並配資,並將賬戶交與王某團隊進行操作。王某作為交易決策的執行人,按照趙某要求具體交易。趙某、王某應對共同操縱違法行為承擔次要責任。證監會在確定各當事人責任比例時已綜合考慮其在共同違法中的地位、作用及主客觀情節等,處理並無不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朱某、趙某、王某操縱「*ST金洲」價格的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共計4809萬元,其中由朱某承擔2885萬元、由趙某承擔1443萬元、由王某承擔481萬元;處以1.44億元的罰款,其中由朱某承擔8656萬元、由趙某承擔4328萬元、由王某承擔1443萬元。

責編:李丹

校對:陶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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