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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證監局對福州赤恒成達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具警示函

2024-03-18股票

關於對福州赤恒成達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福州赤恒成達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021年12月24日,你企業與衢州酷特互聯網科技服務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衢州酷特)簽訂【合作協定書】,約定你企業透過重整方式取得的福建實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實達)106,043,500股股票(占ST實達總股本的4.87%)轉讓給衢州酷特,轉讓後股份不發生交割,你企業代衢州酷特繼續持有ST實達上述股票。2021年12月27日,你企業承諾不存在代持ST實達股票的情形。你企業未如實將上述事項告知ST實達,導致ST實達在2021年12月31日【關於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的公告】中資訊披露不準確。以上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企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你企業應認真汲取教訓,切實加強資訊披露等方面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送出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