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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開征求對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條件及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

2024-03-25科技

智通財經獲悉,3月25日,工信部釋出公開征求對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條件及管理實施辦法的意見。其中提到,鼓勵工業機器人關鍵零部件、本體制造及整合套用企業按照本規範條件自願申請規範條件公告,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釋出,引導各類鼓勵政策向公告企業集聚。

原文如下:

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條件(2024 版)(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範工業機器人行業管理,引導企業良性競爭,推動行業高質素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範條件。

一、總則

(一)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中國台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地區除外)的工業機器人關鍵零部件、本體制造及整合套用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範發展的引導性檔,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二)鼓勵工業機器人關鍵零部件、本體制造及整合套用企業按照本規範條件自願申請規範條件公告,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釋出,引導各類鼓勵政策向公告企業集聚。

二、基本要求

(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設立,符合機器人產業發展政策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且從事工業機器人相關業務時間不少於三年。

(四)具有固定的研發/生產場所,並與企業的研發能力/生產規模相適應。

(五)有良好的資信和公眾形象,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依法納稅,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重大質素、生產安全等事故,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財務狀況良好,財務數據真實可信,並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七)近三年,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營業收入年均不小於 3000 萬元;本體制造企業營業收入年均不小於 5000 萬元;整合套用企業營業收入年均不小於 1 億元。

三、技術能力和生產條件

(八)具備與其所開展的產品研發、生產、系統整合、技術服務等活動相適應的器材和設施。

(九)研發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且近三年內未出現侵權行為。

(十)單獨設立研發團隊/部門,具備產品研發設計能力,可根據客戶需要設計開發相應產品。

(十一)上年度營業收入小於 5000 萬元(含)的企業,近三年每年研發經費投入不低於營業收入的 5%;上年度營業收入在 5000 萬元至 2 億元(含)的企業,近三年每年研發經費投入不低於營業收入的 4%;上年度營業收入在 2 億元以上的企業,近三年每年研發經費投入不低於營業收入的3%。

(十二)具有規範化的工藝流程,並建立從原材料、半成品、生產過程工藝參數、產品出廠等完整的監測體系,具備產品生產質素保證能力。

四、質素要求

(十三)具備與企業生產及服務相適宜的過程檢測和出廠檢測器材和手段,檢測器材和能力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並按規定進行法定校準,且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素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

(十四)企業應按照 GB/T 19001/ISO 9001 標準建立質素管理體系,且經在境內設立的認證機構認證。

(十五)企業應參照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涵蓋產品實作、基礎保障和崗位方面的企業標準體系,並有效持續執行。

(十六)企業在以下標準適用範圍內的產品,至少應符合以下標準,並經中國計量認證(CMA)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實驗室檢測符合標準要求:

GB/T 15706 機械安全 設計通則 風險評估與風險減小;

GB/T 5226.1 機械電氣安全 機械電氣器材 第 1 部份:通用技術條件;

GB/T 16855.1 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有關安全部件 第1 部份:設計通則;

GB/T 38326 工業、科學和醫療機器人 電磁相容 抗擾度試驗;

GB/T 38336 工業、科學和醫療機器人 電磁相容 發射測試方法和限值;

GB 11291.1 工業環境用機器人 安全要求 第 1 部份:機器人;

GB 11291.2 機器人與機器人裝備 工業機器人的安全要求 第 2 部份:機器人系統與整合;

GB/T 36008 機器人與機器人裝備 協作機器人;

GB/T 10827.4 工業車輛 安全要求和驗證 第 4 部份:無人駕駛工業車輛及其系統。

(十七)企業研發、生產、使用的工業機器人關鍵零部件、本體、整合系統等產品須獲得中國機器人認證(CR 認證)。

五、人員素質

(十八)企業管理團隊中應有專人負責技術、質素管理工作,且具有相應的技術背景或主管相關工作的經驗。

(十九)企業從事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 10%。

六、銷售和售後服務

(二十)產品售後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指導使用者合理使用產品,為使用者提供相應的操作培訓和維修服務。

(二十一)產品質保期不少於 1 年。

七、安全管理和社會責任

(二十二)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二十三)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環境標準,嚴格落實國家與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二十四)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數據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

(二十五)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約法】規定。

八、監督管理

(二十六)各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業機器人行業的管理,引導企業按照規範條件要求,加快提升技術能力,提高產品質素,規範企業管理。

(二十七)經企業自願申請,所在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或所屬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核實推薦,工業和資訊化部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進行公告。

(二十八)有關行業協會應自覺推動規範條件宣貫,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全面推進行業高質素發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九、附則

(二十九)本規範條件所涉及的標準規範和相關政策法規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三十)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三十一)本規範條件自 2024 年 月 日起實施,【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條件】(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6 年第 65 號公告)同時廢止。

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管理實施辦法(2024 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工業機器人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條件(2024 版)】(以下簡稱【規範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對符合【規範條件】的工業機器人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願原則進行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中國台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地區除外)的工業機器人行業企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對申請公告企業材料進行稽核、公示並公告釋出符合【規範條件】的工業機器人企業(以下簡稱規範企業)名單,負責對規範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工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央企集團)負責本地區(本集團)申請公告企業的初審、數據匯總及材料報送,對本地區(本集團)規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規範企業應自覺保持符合【規範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評,積極配合監督、檢查。

第三章 申請、稽核及公告

第七條 申請企業編報【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企業申請報告】(格式見附 1)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透過所在地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或所屬央企集團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出申請。申請企業應對其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央企集團負責對本地區(本集團)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按照【規範條件】要求對企業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初審合格後將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

第九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第十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對透過專家評審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於每次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企業延期申請報告】(格式見附 2)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央企集團負責對本地區(本集團)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將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由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覆核,覆核透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逾期未送出延期申請報告,視為放棄規範企業公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采取企業自查自評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檢查規範企業達標項和年度指標符合【規範條件】的情況。

第十三條 規範企業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送出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評報告(格式見附 3),由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稽核後於 5 月 31 日前報工業和資訊化部。

第十四條 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央企集團應適時對本地區(本集團)的規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每個規範企業的現場檢查原則上不應少於每三年一次。

第十五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規範企業自查自評報告進行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非週期性組織對規範企業保持符合【規範條件】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公眾和媒體對規範企業出現不符合【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變更

第十七條 規範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於變更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報告(格式見附 4)。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企業註冊地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中央企業隸屬的央企集團發生變化的;

(四)企業發生分立的;

(五)企業進行兼並、重組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六)企業經營業務改變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 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對企業變更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合格後報工業和資訊化部。

第十九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稽核合格後進行變更公告。

第二十條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原規範企業公告。

第六章 整改

第二十一條 規範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整改:

(一)年度自查或年度檢查發現問題的;

(二)經核實自查自評報告存在虛假統計數據的;

(三)其他不符合【規範條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應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被要求進行整改的規範企業,應在完成整改後及時將有關材料經相應的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報工業和資訊化部。由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覆核,覆核透過的,保留其規範企業公告。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三個月內沒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將按照相關程式撤銷其規範企業公告。

第七章 撤銷公告

第二十四條 規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後,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撤銷其規範企業公告:

(一)一年以上無工業機器人相關銷售業績的;

(二)兩年以上無新接工業機器人相關訂單的;

(三)已停產,並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

(四)被兼並,無獨立法人資格的;

(五)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自評報告的;

(八)不能保持符合【規範條件】,並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九)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

(十)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十一)發生其他不符合【規範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第二十五條 對擬撤銷規範企業公告的,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書面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相關企業在收到書面告知函之日起 30 日內,可書面提出陳述或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六條 被撤銷規範企業公告的,從被撤銷之日起 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規範條件】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月 日起實施。【工業機器人行業規範管理實施辦法】(工信部裝〔2017〕161 號)同時廢止。

本文編選自「工信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陳筱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