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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動保、毛保與野保:動物保護的規則如何構建?

2024-04-10寵物

這兩天,有虐貓「案底」的徐某考研的事,一直是輿論的焦點。

徐某在以粒子物理與原子核物理總分第一的成績被南京大學物理學院刷掉後,一度出現在蘭州大學的調劑名單上。4月8日,蘭州大學核科學與技術學院正式公布了2024年碩士研究生調劑擬錄取名單,徐某不在錄取名單中。

雖然兩所大學均未公布「不予錄取」的具體原因,但是誰都清楚「虐貓」是問題所在。

相當多的網友認為蘭州大學應當慎重錄取;當然也有網友認為,「虐貓」仍屬於個人私德問題,當事人不應該在公共體系中受到過度懲罰。需要指出的是,徐某加入虐貓團體,對流浪貓進行有組織地捕捉和虐殺,並且錄影片展示血腥和暴力,很難被正常社會所容忍,當事人需要為他的行為付出相應的社會代價。

更需要深思的是,在一起起個案發生之後,如何構建成熟、穩健、達致廣泛共識的動物保護機制,而不是讓個案遊走在網絡風暴乃至線下沖突的邊緣?

個案之後,如何構建動物保護規則?

時至今日,國內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禁止虐待貓狗。對於虐待貓狗的當事人的懲罰,也較為依賴於輿論對個案的譴責力度,而懲罰尺度的大小往往也取決於社會輿論的聲量。

不妨回溯中國香港和台灣的地方實踐,發現「動保」的理念的發展邏輯、落地過程,以及至今尚存的爭議所在。

早在1935年,港英當局就出台了【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旨在「禁止與懲罰殘酷對待動物」,幾經修改之後,香港特區政府在2006年將前述條例的最高罰由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提高至20萬元及監禁3年。

而中國台灣地區則於1998年出台了「動物保護法」,旨在「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2017年做出修訂,將故意殺害、傷害動物的刑責,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兩年以下,同時規定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特不能吃貓肉、狗肉。

在香港和台灣的規則制訂實踐中,也曾有人因「虐待貓狗」受到法律制裁的先例。

2014年香港兩男一女由於當街將一只流浪貓「Miu Miu」踢至重傷,被判處16個月監禁。2015年,台灣大學學生陳皓揚因兩度虐貓,引起網絡公憤。他被台北地方法院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和35萬新台幣罰金。陳皓揚也遭台灣大學退學,此後屢次出庭時,都被愛貓人士抗議,甚至被群毆。2021年台灣新北一男子將貓咪用熱水澆淋致死,被判處7個月徒刑,並科新台幣25萬罰金。

雖然在「人虐待貓狗」上,香港和台灣已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於「如何更好地對待動物」的問題上卻一直存在爭議。

比如,2021年,香港一名博士生在公園向3只蝸牛撒鹽,一度被控「殘酷對待動物」,遭警方拘捕。2023年,香港一名50歲的男清潔工因用拖鞋拍死一只逃到公共場所的倉鼠而被拘捕。蝸牛和倉鼠是不是受到反虐待動物規則的保護?這就有了很大爭議。

「動保」只是保護貓狗嗎?

台灣地區的「動保法」始於早期簡單粗暴處理流浪貓狗的方式。當時,社會經常以裝籠淹死、毒氣毒死等方法撲殺流浪狗,捕捉的方式極其粗暴,處置動物的空間也極為狹小。這些情況在經媒體的報道後,台灣地區於1998年出台了「動保法」。

但是,台灣地區的「動保法」也常被詬病為「毛保法」,即只保護有毛的可愛動物,尤其是貓狗。「動物保護」中的「動物」指的往往也是貓和狗,「動保法」出台後,動保團體關註的焦點之一仍然是流浪貓狗的處境。

在「動保法」透過後的18年間,仍以安樂死的方式處理收容所裏的流浪動物。2009年以前,流浪動物進收容所7天之後,沒人認領即可安樂死;2009年修訂規則改為12天。但自始至終,部份動保團體和部份社會人士對於「該不該安樂死流浪貓狗」有巨大爭議。

2013年在流浪動物收容所拍攝的紀錄片【十二夜】上映後,促進了規則修訂,透過了「零撲殺」,廢止「可因收容天數滿安樂死動物」的條款,並於2017年施行。但就在2017年「零撲殺」條款施行的前夕,發生了「獸醫簡稚澄自殺」事件,也由此讓社會看到了「零撲殺」條款背後面臨的現實困境。

據媒體報道,獸醫、桃園市新屋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園長簡稚澄,於2016年5月自殺,她在遺書中稱:「末端資源、人力不足、源頭管制工作無法做好,流浪狗到了最下遊的收容所都是苦難……」,由此凸顯了動保的結構性問題。

當時的社會現實是:人們身為寵物主人的意識跟不上,隨意丟棄寵物;不同團體對流浪貓狗的絕育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致使流浪貓狗不斷繁殖;收容所數量不足;收容所工作人員不足,且面臨巨大的壓力;大眾較容易道德譴責收容所的工作人員……

簡稚澄和一些收容所工作人員則將安樂死視作這些被遺棄、高齡或難以被認養的動物最好的結局,勝過在過度擁擠的收容所裏忍受病痛。

簡稚澄自殺之前,其兩年內安樂死700只狗被曝光,她也被貼上「美女劊子手」的標簽,引發了一部份網友對她的網暴。在簡稚澄死後,一些人的觀念也從「看見狗被安樂死,讓人很痛苦」轉變為「看著狗很痛苦,卻不能安樂死」。

如何平衡「動保」和「野保」?

除了相關配套措施跟不上「零撲殺」的條款之外,「流浪貓狗侵害野生動物的生存空間」也引發了「動保」團體與「野保」團體之間的矛盾。

在台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將「動物」定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制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而台灣地區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則將「野生動物」定義為「一般狀況下,應生存與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人們關心不同動物的生存情況,便產生了「動保」和「野保」的區別。而「零撲殺」條款造成流浪貓狗數量上升,再加之流浪狗咬死野生動物的事件頻繁發生,也使得「動保」團體和「野保」團體之間一直紛爭不斷。直至2023年2月,備受關註的野生保護動物果子貍被流浪狗咬死事件發生後,徹底激發了兩者的矛盾。

需要看到的是,雖然兩者論戰多年,也最終達成了一個折衷的辦法——街頭沒有流浪動物,但對於「禁止投餵」流浪貓狗一直達不成一致意見。因而「動保」產生的其他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一直未能很好地解決。

一方面是越來越受社會關註的動物權益,網民情緒高漲,輿論場裏面似乎達成了空前的「共識」,但另一面是在極端個案的熱潮退去,對到底如何構建動物福利、保護機制,卻又是分歧嚴重。

受保護的動物範圍有多大?在伴侶動物之外,人工飼養的牲畜、魚類,乃至昆蟲等是不是包括?泛濫的流浪動物,到底如何規制?能不能適用安樂死?伴侶動物和野生動物的保護如何平衡?……這些都是需要面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