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養犬 「寵」愛有方,養成文明、科學飼養寵物的好習慣,讓生活環境更加和諧、美好。
Part.01
依法養犬
為規範養犬行為,維護城市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不斷凝聚文明養犬社會共識,近日,龍口市公安局組織民輔警到集市、商鋪等人員密集區廣泛開展文明養犬宣傳活動。
活動中,透過發放文明養犬明白紙,宣講犬證辦理程式、接種疫苗常識、遛犬要使用牽引繩並攜帶清潔工具等文明養犬知識和相關管理規定,擴大群眾對文明養犬相關政策法規的知曉率,引導大家自覺維護轄區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活動期間,還積極倡導群眾自覺成為文明養犬勸導員。
龍口市公安局將持續加大對不文明養犬行為的執法力度,全力規範養犬行為。
Part.02
法律連結
【煙台養犬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重點管理區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犬只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只一千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禁止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列入禁養名錄的大型犬規定的,責令限期自行處置,處每只一千元罰款;逾期仍未處置的,處每只五千元罰款,並沒收犬只;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不得放任犬吠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規定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不得占用樓道、樓頂、綠地等住宅小區物業共用部位、區域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犬只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下列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區域外,禁止飼養犬只和攜犬進入。1、機關辦公、醫療保健、教育培訓、金融機構、烈士陵園等;2、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少年宮、文化宮、影劇院、會展中心、海水浴場等;3、飯店、賓館、商場、超市等;4、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車(機、船)室。)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只二百元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重點管理區的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不長於一點五米的犬繩(鏈)牽領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1、攜犬乘坐電梯應當避開高峰時間,采取裝入犬袋、犬籠或者為犬只佩戴嘴罩並收緊犬繩(鏈)等措施,主動避讓他人。2、養犬人攜犬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同意,並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裝入犬袋、犬籠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文明養犬 溫馨提示
狂犬病相關知識
在此呼籲大家從自身做起,做一個文明自律的養犬人,讓養犬贏得更多的快樂、尊重和友誼,共同營造和諧健康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