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大德國牧羊犬三年內兩次咬傷小柯基,女主人卻拒絕賠償,理由是「它自己跑出去的我沒錯!」9月6日,上海松江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判例:賠償全部醫療費。
近日,上海市民衛先生帶著自家寵物狗小柯基在小區遛彎,一只無人牽繩的德牧犬尾隨在後,突然撕咬小柯基後迅速逃離,而就在三年前,這只小柯基也是被這只德牧犬咬傷過一次。
沒多久,衛先生和德牧犬的女主人一起來到派出所,簽了「調解協定」,對方簽字同意賠償小柯基的醫療費。
可沒想到的是,當小柯基終於從寵物醫院痊愈,對方收到病歷票據後,卻又拒絕賠償。理由是:德牧犬是自己偷跑出去的,她並不存在主觀過錯,而且小柯基犬存在過度治療,因此不同意賠償。
(來源:上海松江法院)
衛先生於是怒而將德牧犬女主人告到了法院,認為對方不牽繩,不戴嘴套,調解後又無故反悔,且本人並無過度治療。
審判員詢問德牧是否有犬只登記證,女子表示,德牧登記在老公的公司名下,她只是帶回來養養,覺得是合法的。法院認為:被告將登記在公司名下的烈性犬只帶至居民區飼養,被告應被認定為動物管理人;本案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該侵權責任適用嚴格無過錯歸責原則,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有寵物醫院就診病歷、記錄、付款憑證及發票為證,費用金額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治療柯基犬產生的全部醫療費。
法官還介紹,【民法典】中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包括動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保管人等。通常情況下,無論是否是動物的所有者,只要被認定為管理人,均應對動物致害後果承擔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案件,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即不考慮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只要被侵權人能證明其行為與己方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飼養人或管理人即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被侵權人的損害是其自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如果飼養的是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則適用「嚴格無過錯責任」原則,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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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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