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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崢
距我訪學租住的公寓約一公裏遠的地方,有一片開闊的水面叫做鮮水湖(Fresh Pond)。這個湖雖遠沒有同在波士頓的瓦爾登湖那樣廣為人知,但同樣歷史悠久。無論是清晨還是傍晚,湖邊總是有很多散步、健身、觀鳥、騎行的人來來往往,在美國郊區這樣人煙稀少的地方也算人氣頗旺。
訪學的這段時間,只要一有空我就會到湖邊散步,感受旖旎的湖畔風光,享受「偷得浮生半日閑」的樂趣。在一次我坐在湖邊長椅上休息時,接到了一位老師的電話,希望和我交流一下關於國內城市養犬管理的問題。我回復說:「這個領域真是不懂。」但對方堅持說:「這也屬於公共管理研究範疇,是個大家很關註的題目,能給些建議也好。」看著眼前湖邊與草地上人們與愛犬嬉戲玩耍,我就在想,盡管國情不同,但是否可以管中窺豹,了解一下鮮水湖畔的治犬情況,可能會對解題有些許啟發。隨後,我利用閑暇陸續查閱了一些波士頓和劍橋市的資料,與部份養犬人進行了交流,並嘗試用現代治理理論上「專業」的社會「秩序—活力」的框架,對這個題目作一些可能「非專業」的解釋。
一方面,都市治犬要「小題大做」,註重規範宏觀秩序。傳統上,很多人認為養犬是個體小事。但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城市人口密度提升和市民對公共空間品質需求的增加,養犬就逐漸成為一個城市社會公共問題,違法違規養犬和不文明養犬行為產生的安全、衛生、環境等問題日益突出,其不僅是關乎個人與鄰裏、個人與他人的和諧關系的「小題」,也是城市現代文明和整體形象的重要體現之一。
從如何「養」到如何「治」,其實中國很多城市都已經進行了積極探索。橫向比較來看,可以說中國城市在治犬規範方面並不遜色於美國城市。但為什麽在有的城市,惡犬襲人、養犬擾民、破壞衛生的問題還是頻頻發生甚至較為突出?如何在現有基礎上更加規範養犬行為?我想可能還是要從三個方面著手。
一是「小題大做」法律要全。在美國這樣一個人均養犬率很高的國家裏,因養犬產生的問題並不少見。但由於有國家層面的【聯邦動物保護法】【惡犬法】和【妨礙公共利益法】以及地方各州市共同形成的法律體系,使得城市治犬有比較完善的制度約束。
二是「小題大做」執法要嚴。城市治犬的效果與執法的力度高度相關。如果有法可依但在現實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搞「運動式執法」,治犬效果將大打折扣。我在鮮水湖邊與部份美國養犬人交流時,也聊到了這個問題。很多人直言,自身「文明養犬」素質很重要,但違法成本太高也是其嚴格遵守規定的重要原因。不少人建議我看看美國媒體關於養犬糾紛的相關報道,涉及的案件即使是小的咬傷事故,責任方也會被處罰數萬美元。
三是「小題大做」要剛柔並濟。養犬問題表面上看是犬的問題,其實根源上還是養犬人的問題。相對於具有「剛性」的立法執法系統而言,對養犬人的法律意識培養和行為規範塑造的「柔性」舉措有時更加重要。鮮水湖畔的很多養犬人都參加了波士頓地區的愛犬俱樂部、訓練營、技能學校等,這些基本上都是由民間組織或企業舉辦,以服務為導向,主要對養犬人進行包括人與動物心理建設在內的教育、交流和培訓,並部份承擔了養犬規範管理職能,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剛性執法的對立情緒,降低了城市「治犬」的社會成本。
另一方面,都市治犬要「大題小做」,註重激發微觀活力。對一些養犬人來講,愛犬已經是他們美好城市生活的一個組成部份,共同記錄了在這個城市的許多珍貴時刻、成長經歷,有的還因為愛犬找到了知己和伴侶。相對於冷冰冰的法律條文,這些在城市生活的養犬人更希望能夠感受到城市的溫度。
如何把治犬的「小題目」做好「大文章」,有兩個方面值得考慮。
一方面要留有空間。即在告知「不可為」的情況下,給養犬人留下「可為」的空間。如鮮水湖就是一個可供犬類活動的共享區域,如果滿足擁有有效可見的劍橋市養狗特許證、遛狗不超過3只、狗始終在主人的視線範圍內、狗在被召喚時會迅速作出反應等條件,犬主人可以不拴狗繩。湖邊還提供了噴水池、犬類障礙設施和專門處理犬類排泄物的垃圾桶等為犬類活動提供便利。同時,波士頓政府網站上也明確標出了不拴狗繩的狗娛樂空間位置,如唐納大道遊樂場、羅南公園、彼得斯公園等,並由市衛生部門釋出政策提出所有有室外空間的餐廳和啤酒花園,都可以申請「愛狗空間」。
另一方面要多動員民間的力量參與治犬實踐,多做微觀實驗來改善治理績效。在這方面,波士頓公園所推進的「不拴狗繩計劃」就很有代表性。該計劃由名為「公共花園之友」的社會組織推動,與政府管理部門、社區居民共同設計構思,在擁有數百年歷史的城市公園中,構建了首個獲得城市公園委員會批準的不拴繩區域,並且沒有圍欄和指定一次性使用限制空間。如此透過多方共同溝通、協商、設計、實施的「計劃」,讓養犬人從消極的被管理者轉變為積極的管理者,不僅有助於完善犬只管理的規則,還有助於建立一個長期的、可持續的機制來確保各方利益。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與人力資源研究所綜合研究室主任、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