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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師說法」從一致行動協定的關鍵條款出發,談談如何加強對公司的控制權

2024-05-23財經

引言:

筆者此前在【探索一致行動協定的解除路徑】一文中,介紹了一致行動的概念以及一致行動協定的解除路徑,而關於一致行動協定的實務作用和實務爭議遠不限於此。公司控制權是創始股東或者投資人需維護的重要利益,為應對多輪融資等可能導致話語權被稀釋的情況,創始股東往往運用股權架構設計、公司章程規定、委托投票權、AB股、一致行動人等方式以鞏固控制權,其中簽訂一致行動協定是重要的一種措施。因此,本文重點探討如何從一致行動協定出發,加強對公司的控制權,以供參考。

一、一致行動協定案例引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東之間都簽訂了一致行動協定,典型如具有高知名度的「公牛集團」,根據上交所網站披露的公告:2023年1月7日,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釋出了【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實際控制人續簽一致行動人協定的公告】。該公告載明,公牛集團實際控制人阮立平、阮學平先生於2017年12月27日簽訂【一致行動人協定】,約定雙方簽署協定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滿36個月時(2023年2月5日)終止。為維護公司實際控制權的穩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一致性,阮立平、阮學平先生於2023年1月6日共同簽署了新的【一致行動人協定】。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生效之日起3年。

公牛集團於2020年2月6日在上交所主機板掛牌上市,上市之前創始人阮立平、阮學平兩兄弟為了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在股權架構過程中就將一致行動人作為架構工具之一,早在2017年就簽訂一致行動人協定。另外,根據披露公告,不僅是公牛集團,其他多數上市公司的股東都存在續簽一致行動人協定的情形,可見,一致行動人不是無期限的、一勞永逸的工具,多結合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權比例、融資計劃等具體情況,階段性簽署協定。

二、一致行動協定的關鍵條款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修正)第八十三條不僅規定投資者透過協定、其他安排形成一致行動的方式,還同時明確規定了十二種無協定情況下也視為一致行動的情形;而不同於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一致行動主要在於協定約定,意思自治空間較大。無論是針對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為了確保公司控制權的持續性與穩定性,保障公司在重大事項上決策的統一性,以及妥善處理一致行動人間可能出現的分歧,一致行動協定的條款內容顯得尤為關鍵。

(一)明確一致行動範圍

一致行動範圍,即確定在哪些事項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實務中的一致行動,可能涉及到的有股東(大)會、董事會,具體涉及的權利包括提案權、召集權、表決權、建議權、質詢權、提名權等。一致行動人需根據實際需求限定一致行動的範圍,例如,可以約定在選舉董事、重大資產交易、公司合並或分立等關鍵議題上采取統一立場。

(二)明確一致行動方式

一致行動的方式需具備具體、明確的可操作性,以避免執行上的模糊,包括行使表決權等權利之前一致行動人內部之間的協商程式,和正式行使權利時對外的代表人。其中,內部協商時,可以設立定期會議或通訊機制,確保資訊的及時交流和決策的同步;正式行權時,可以設立領頭人機制,由領頭人負責協調和傳達一致行動人的意見。

比較典型的條款範例為:「各方應在股東(大)會召開日兩日前,就股東(大)會審議事項的表決意見進行協商,嚴格按照協商一致的結果行使其表決權;如各方不能對決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當按照四方所持股份過半數的股東意見/具體某一方的意見行使表決權。」

(三)異議解決機制

為防止一致行動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分歧,應事先設立備案機制。這包括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未能全部出席會議等情形進行預案設計,如投票權的委托或者表決權的暫緩行使等,即最為關鍵的是在一致行動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明確以哪一方的意見為準,以確保控制權不因意見分歧而受損。

比較典型的條款範例為:「各方同意,本協定有效期內,乙方或丙方任何一方就本協定第條所列事項與甲方出現意見分歧的,除非乙方或丙方最終與甲方保持一致,否則視為乙方或丙方已將相關提案權、表決權等權利授予甲方行使,使得甲方或其授權主體可以行使乙方或丙方的全部股東權利,屆時乙方或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上述授權或對甲方代為行使股東權利設定任何障礙,並應無條件認可甲方代為行使股東權利的後果。」

(四)限制性條款

在協定中應包含禁止性條款,明確一致行動人在協定期間不得采取損害其他一致行動人利益的行為,如不得與其他方再行達成一致行動、擅自轉讓股份、與競爭對手串通、罷免其他一致行動人職務等。

比較典型的條款範例為:「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具體期限】內,未經其他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與他人簽署一致行動協定或其他類似協定,也不得謀求與他人采取一致行動;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將其就一致行動事項的股東權利交由本協定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行使。」

「除非受讓人同意按照本協定的條款和條件簽署一致行動協定,各方自願放棄向本協定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份股權的權利,並同意承擔本協定約定之義務。」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條款

根據一致行動人的協定目的,一致行動協定中可以合理設定明確的違約責任,包括違約的認定標準、責任形式(如違約金、賠償責任等)以及違約後的處理流程,有助於提升協定的約束力,確保各方嚴格遵守約定。與此同時,由於一致行動協定的意思自治性,建議對事先明確約定出現爭議時是仲裁解決抑或是向公司(或某一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解決。

(六)明確協定期限

一致行動作為常見的股權架構工具之一,發揮有效作用往往具有階段性。根據一致行動人的實際需求,,在一致行動人短期可能發生變動或者先一致行動的試探階段,可設定一年、兩年等短期期限;在籌備公司上市、追求股權穩定或需長期保持創始人對公司控制權等需求下,在設定協定期限時,可以設定長期期限,結合其他限制性條款加以風險防控。當然,一致行動協定到期後,可以續簽。

三、提升一致行動的公示效力

對於上市公司,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以公告;對於那些未觸及該股份比例或是非上市公司的情況,為了提高一致行動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建議披露一致行動協定的核心條款,透過公司章程、公告等官方公開渠道進行公示,以便讓投資者充分了解一致行動人的存在以及他們的行動界限。

結語

精心設計並部署一份周全的一致行動協定,對於企業和投資者而言,不僅是維護控制權的有效屏障,也是在簽署過程中實作各方權益均衡的關鍵。在強化控制權的過程中,必須兼顧防止任何一方陷入過度被動的境地。本文的內容旨在提供參考,鑒於一致行動人的身份、地位和相互關系各異,實際操作中應制定一份量身客製的專業一致行動協定。

來源: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

作者:石桂林

編輯:易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