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表明態度: 三個人各占1/3股份是創業大忌,必須有一個持股超過50%的大股東。
不少創業公司與其說是被市場淘汰、被對手幹掉,不如說是被自己套死。這些合夥人本來就是很好的朋友,基於對哥們兒(姐們兒)義氣的信任,創業之初根本沒有形成將權利、責任的分配劃分清楚。這就給將來的散夥埋下了伏筆。
真格基金創始人徐小平曾經說過:創業的基礎其實只有兩個,一個是團隊,一個是股權結構。當初創立新東方時,俞敏洪占股50%,徐小平跟王強各占10%,這才打下了後來的江山。要是三人均分,新東方還沒做大,俞敏洪肯定被徐、王兩個學霸給擠兌死,排擠走了。
當年,在「西少爺肉夾饃」出道初期,可謂一時風頭無二。孟兵、宋鑫、羅高景在2012年年底的西安交通大學北京校友會上認識,三位「少爺」一拍即合,在2013年4月成立了名為「奇異點兄弟」的科技公司。由於孟兵承擔了主要的產品研發工作,因此孟兵擔任CEO並拿40%的股份,宋鑫、羅高景的股權均為30%。
西少爺肉夾饃門店在宇宙中心五道口開業後,伴隨媒體的炒作,生意極為紅火。開業僅僅一周,就有多家投資機構上門,最高的給8000萬元估值。
後來的故事眾所周知,合夥人宋鑫被迫離開公司經營管理層,然後又是筆仗,又是官司,至今仍沒有一個了斷。各執一詞,孰是孰非,外人很難明辨。但無論是孟兵還是宋鑫,都一致認為創業初期設定的4:3:3的股權比例,為後來的分裂埋下了定時炸彈。
從企業營運和管理效率的角度上看,投資機構通常傾向於公司有一位擁有絕對話語權的創始人。因為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還會有一輪又一輪的融資,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多的聲音。這時公司這邊需要一個能夠統一內部的聲音,給投資人一個固定、明確的對接者。
初創投資董事長王映初認為:
我不建議創始團隊開始持股的人超過3個。如果一上來5個人都同時拿股份,還平分,在後續過程中,基本上都會出現問題。我們經歷過也不少次股東內訌,每次發生這種事兒,最少會有一個人離開。
在剛啟動、沒有任何投資進來的時候,一般我們希望團隊裏面大股東能保持不低於60%的股份。
如果想做境內上市,低於50%經不起稀釋。在中國境內上市,證監會要求有一個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於20%。一個創始團隊從開始創立到最後上市,之前要經過兩到三輪的融資。可能第一圈稀釋15%到20%,第二輪稀釋百分之十幾,第三輪又稀釋百分之十幾,公司每輪出讓10~20%股份,所有股東同比稀釋,基本上到上市的時候就剩不了多少股份了。
綜合來說, 創始團隊裏最好要有一個人的股份不低於50% 。此外,初創時期 不要將股份全部份配了,要預留一些給後來的加入者 。根據團隊的健全程度,通常預留 7%~15% 。
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基於初創團隊的不穩定性,對於中途結束者的股份處置 需要設定一個機制 。經常出現的局面是:將股權分給創始人後,有的合夥人中途離開,但手中還持著公司股權,這會讓留守創業的合夥人們憤憤不平又無可奈何。
為了避免創始人帶著大量股權離職,美國的創業界盛行一種「創始人股權成熟」的機制。該機制分為期限模式(Time Based Vesting)和目標模式(Milestone Vesting)。
1.期限模式
期限模式是指,創始人股權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二年。
一般來說,成熟期為四年。假設某個創始人為16%的股份,那麽他需要全職工作滿一年後(兼職的期限不計入成熟期),才可以一次性拿到四分之一——也就是4%的股份,其他的股份按照閱讀或者季度分批成熟。比如按照月度成熟,那麽工作期滿一個月可以得到4%的1/12股份。直到四年期滿,16%的股份才全部到手。如果中途離開,只能帶走成熟的股份。尚未成熟的部份,可以事先約定由留守創始人按照一定的規則(比如持股比例)以一個合適的價格回購。這裏所謂的合適價格,一定要明確好計算的公式(或方法),落實到紙面上,大家簽字認可。
2.目標模式
目標模式是指創始人股權按照階段性的目標來分批成熟。
以目標為導向,公司達成何種目標就得到多少股份,如產品上線、使用者量達到多少、融得天使、 A 輪、B輪等等。註意要運用可以量化的或明確的目標,這樣可以免除因目標達成與否的爭議。
然而這種方法在操作上會很繁瑣,每隔一個月或一個季度分配一批股權,因股權變更而引起的頻繁工商變更,時間、精力成本很高,不劃算也不現實。為了避免這種問題,可以變通為:先將所有股權分配下去,同時簽署協定,中途離開需要按照約定將未成熟的股權以何種價格出售給公司。這樣,只要合夥人不離開,就不需要頻繁做股權變更,而離開也只需要做一次即可。
需要強調的是:股權設計不像產品設計,後者可以透過叠代改進,前者卻不行,糾錯成本極高。
特別摻雜了友情、親情乃至愛情的合夥人,在很多經營問題上不好計較。同時,涉及金錢利益,會讓合作者雙方的感情變得很脆弱。因此,一份至少包含以下條款的合夥契約必不可少——
(1) 確認公司方向;
(2) 合夥人的投資額以及所占股份;
(3) 確認每個合夥人的管理許可權與範圍;
(4) 確認每個合夥人的責任,以及不負責任所應承擔的後果;
(5) 確認合夥期限與結束機制;
(6) 確認引入新的合夥人的方法;
(7) 確認利潤分配方案。
除以上七點之外,任何你認為有必要「先小人後君子」的條款,都可以加入契約之中。就像新東方前合夥人王強在看完【中國合夥人】之後所感嘆一樣:
友情跟荷爾蒙一樣,特點是野性、沒有原則,友情的野性需要與公司治理所要求的遊戲規則,與強大、冰冷甚至殘酷的理性碰撞,被程式正義的理性馴化。否則,友情不足以支撐一個企業的正規化治理,一定會分崩離析。如果友情能在這個前提下接受馴服,他就會變成冷冰冰的理性之外的的一個取之不盡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