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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未履行「雙錄」引來訴訟,投資者558萬買基金一年虧損170萬,銀行因違規銷售賠償159萬

2024-10-08財經

財聯社10月8日訊(記者 彭科峰)銀行業每一條看似簡單的規則背後,都蘊藏著諸多血淋淋的案例,如果機構和從業者視若罔聞,則付出的代價恐不會小。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上傳了這樣一個典型案例——60後投資者王某斥資558萬,在上海某銀行購買一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虧損約170萬,遂起訴銀行索賠。近期,法院二審裁定,案涉銀行因未落實「雙錄」要求,被認定違規銷售,應承擔王某九成損失,本金加利息約159萬元人民幣。

60後投資者在銀行買入高風險證券投資基金後虧損

據相關文書載明,王某,女,1962年出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自2016年開始,王某即存在股票投資經驗,並自2018年至2022年期間多次投資銀行理財產品。

2021年6月7日,王某在某銀行天寶支行處透過APP平台認購一支基金程式碼為012XXX的「XX產業前瞻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A類」基金產品,認購金額558萬元,成交價格1元,成交凈值為1元,該交易確認日期為2021年6月8日。

2022年9月26日,王某贖回案涉基金份額4,185,000,成交凈值0.721元,確認金額3,009,841.54元,確認日期2022年9月27日,手續費總額7,543.46元,交易後剩余份額1,395,757.7。該基金截至2023年9月14日累計虧損1,701,578.44元,剩余金額868,580.02元。

王某還表示,自己在2022年9月26日贖回基金部份份額為了歸還田某的債務,且當時銀行員工陸某不讓王某全部贖回,後王某向有關部門投訴。

法院認定銀行未落實「雙錄」要求需擔責九成

據文書披露,2023年2月20日,王某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某銀行虹口支行在案涉基金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同年6月21日,監管出具【某銀行違法行為舉報事項答復書】,其中載明:「經查,某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應雙錄(錄音錄像)未雙錄情況,且客戶經理對您違規承諾預期收益。對此,我局已責令某銀行進行整改,並要求對相關人員進行違規責任追究。」

此後,王某向法院起訴某銀行,要求賠償自己的投資損失,並提供錄音證據以證明銷售人員曾作出收益承諾。而案涉支行認為,支行已履行了適當性義務,銷售人員的不當行為並不影響王某購買案涉基金產品的決策,二者並不具有因果關系,支行不應據此承擔賠償責任。並且,王某已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為進取型(C5),與案涉基金產品風險等級(R3)相匹配。

法院一審認為,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案涉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員工承諾保本保息等違規行為,導致王某投資損失,支行顯然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投資過理財產品,亦應當對投資風險與收益相當有一定認識和理解。綜合考慮,酌情確定某銀行虹口支行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此外,法院認定,王某的本金及利息損失合計1,762,546.95元,由某銀行虹口支行按照90%責任比例賠償王某1,586,292.26元。

今年9月下旬,上海金融法院進行了二審裁決。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銀保監部門答復書,某銀行虹口支行在案涉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應雙錄(錄音錄像)未雙錄情況等」的違規行為,與一審錄音證據相互印證,其違規銷售事實可以確認。最終維持一審判決。

值得註意的是,判決書還披露,因該銀行內部重組撤並,投資者最初購買產品的天寶支行已於2007年歸屬虹口支行管理,其對外公章無法使用,審理中各方均同意由該行虹口支行作為被告應訴並承擔天寶支行相應的法律責任。

年內監管部門也對部份銀行未履行「雙錄」開出罰單

今日,記者查詢發現,早在2017年,8月23日,原銀監會釋出【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理財產品時的專區「雙錄」管理提出明確要求。而專區「雙錄」,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時,應實施專區「雙錄」管理,即設立銷售專區,並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每筆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不過,從監管部門公布的罰單來看,盡管「雙錄」已經全面推行7年,但依然有一些銀行機構沒能嚴格履行相關規定。今年8月的一張行政罰單就與相關——浙江金融監管局8月1日披露,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因為行銷推介理財產品時存在未「雙錄」問題;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過程中誤導投資者,導致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失真等問題,被罰款140萬元。這也是迄今為止年內唯一一張和「雙錄」違規相關的罰單。

此外,湖北金融監管局近期發文指出,銀行機構要落實「三適當」原則,切實保障消費者金融權益。近年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的糾紛日益增多,金融機構應做好消費者金融知識教育宣傳,充分保證客戶的知情權、受教育權和財產安全權。

(財聯社記者 彭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