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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配建房源建成後,原則上應作為住房保障實物使用

2024-10-09財經
上海印發【關於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配建房源建成後,原則上應作為住房保障實物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處置。配建房源作為區屬住房保障實物房源使用的,區政府指定機構應在書面確認中標單位移交房源後,及時對房源使用作出具體安排,提高使用效率;應對房源實行規範管理,建立專門檔案,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建房源由區政府指定機構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關政策,出租或者出售給符合準入條件的保障物件,其中,外環線以內區域用於區屬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只租不售」;外環線以外區域用於區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實物房源。由於實際供應需求等原因需調整原定用途的,應按照本市保障房用途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將用途調整為區屬征收安置住房使用的,需將同等套數和面積房源交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作為市統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使用;已經列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指標的房源專案,在辦理房源用途調整前,應先予以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