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0月18日電 據人社部網站18日訊息,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明確,2025年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暫行辦法】提出,病殘津貼月標準和支付期限根據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時的年齡、累計繳費年限等確定。 病殘津貼月標準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同步調整 。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並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暫行辦法】要求,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後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省級人社部門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復查鑒客製度,經復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暫行辦法】明確, 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暫行辦法】顯示,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和退職政策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參保人員已按規定領取病退、退職待遇,本辦法實施後原則上繼續領取相關待遇。(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