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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林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

2024-01-23三農

海南省林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全省林地保有量不減少,落實林地占補平衡制度,規範林地占補平衡行為,保障本省生態環境質素不下降、生態功能不降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海南經濟特區林地管理條例】【海南省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建設專案永久使用林地的占補平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地占補平衡是指在全省範圍內,建設專案經依法批準永久使用林地時,市縣人民政府須先履行補劃林地義務,從規劃林地範圍外補劃符合林地區劃條件的地塊,確保補劃林地面積大於或等於使用林地面積。

第四條 林地占補平衡要堅持「生態優先、政府主導、先補後占、占一補一、占優補優、持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林地占補平衡方式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林地占補平衡原則上在本市縣行政區域內實施。建設專案永久使用林地時,經省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可在本市縣行政區域內補劃林地,落實林地占補平衡。

(二)行政區域之間:對後備林地資源匱乏的市縣,確屬難以在本市縣行政區域內完成林地占補平衡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省範圍內實施異地林地占補平衡。

建設專案凡永久占用林地的,應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及林地分級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公益林地的,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公益林管理的規定,落實公益林地占補平衡,保持本市縣公益林地總量不變。建設專案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區內林地的,應符合【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不得損害或降低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生態系服務功能。

第六條 補劃的林地要與市縣總體規劃相銜接,必須從規劃林地範圍外的後備林地或其他非規劃林地中符合林地區劃條件的地塊進行補充,同時要避讓已規劃確定的耕地開墾區。後備林地或其他非規劃林地中暫不符合林地區劃條件的,必須恢復林地條件後方可作為補劃林地。

第七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涉及本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占補平衡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縣林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的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開展。林地占補平衡方案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八條 林地占補平衡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在本市縣行政區域內實施林地占補平衡的,由本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自行組織實施,在本市縣範圍內落實補劃林地。實施異地林地占補平衡的市縣,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先協調擬確定落實補劃林地的市縣及雙方市縣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等相關指標的調整情況後,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開展後續工作。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一個時間段內的一個或多個建設專案使用林地需求量,制定相應計劃,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意一次性實施林地占補平衡。

涉及飛地政策的,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協商。

(二)核實。由相關市縣林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同級的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相關鄉鎮政府、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等相關權利人以及技術人員對擬補劃林地地塊進行現場核實,出具【擬補劃林地現狀評估報告】。

【擬補劃林地現狀評估報告】應包括補劃林地的位置、地塊拐點座標、林地現狀、林地面積、林地權屬、原市縣總體規劃的規劃用途等。

(三)告知和公示。擬補劃林地需告知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等相關權利人。對經現地核實符合條件的擬補劃林地地塊在地塊所在的自然村、村委會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確保土地權屬明晰。

(四)確認。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擬補劃林地,經市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並經相關權利人認可後予以確認。

(五)編制方案。在本行政區域內落實林地占補平衡的,由本市縣林業主管部門牽頭編寫【市縣級林地占補平衡方案】。【市縣級林地占補平衡方案】包括使用林地專案名稱、使用林地面積、起源、森林類別、占用林地性質等內容以及【擬補劃林地現狀評估報告】和補劃林地權屬單位意見。

實施異地林地占補平衡的,由提出異地補劃林地申請的市縣林業主管部門牽頭編寫【異地林地占補平衡方案】。【異地林地占補平衡方案】除包含市縣級方案要求的內容外,還需對有償占補情況和雙方市縣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等指標的調整情況進行說明,並附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占補的意見。

(六)稽核審批。【市縣級林地占補平衡方案】和【異地林地占補平衡方案】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征求省林業、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七)備案。【市縣級林地占補平衡方案】或【異地林地占補平衡方案】經依法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要將方案及相關材料上報省林業、規劃主管部門備案,並由省規劃主管部門對相關市縣總體規劃數據庫進行相應調整。

經批準的林地占補平衡方案應附在建設專案使用林地報批材料中。

第九條 實施異地林地占補平衡的,原則上為有償占補。具體占補費用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自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對應上繳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應按照有關規定足額上繳國庫。對占補費用超過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部份,作為落實林地占補平衡市縣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繳入國庫。

第十條 林地占補平衡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各相關市縣要及時落實林地占補平衡工作,涉及使用和補劃的林地及時建立並更新林地資源檔案,將發生變化的林地落實到山頭地塊、入庫上圖,對林地資源「一張圖」進行動態管理,並與市縣總體規劃做好充分銜接。

實施異地林地占補平衡的相關市縣,對其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等指標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補劃林地儲備庫,市縣補劃林地原則上為市縣總體規劃確定的後備林地。有條件的市縣可在規劃實施過程中,繼續挖掘已退建可還林的建設用地,可納入林地的25度以上坡耕地,可退塘還林的蝦塘、魚塘,已恢復植被的廢棄工礦、村莊,非林地上的綠化苗木基地,苗圃等作為補劃林地儲備,並納入市縣總體規劃的後備林地當中。

市縣人民政府要針對本市縣後備林地中暫不符合林地區劃條件的地塊,制定科學可行的計劃,限期恢復林地條件。

後備林地原則上只可用於建設專案使用林地後的林地占補平衡,不得挪作他用。建設專案原則上不得占用後備林地進行開發建設,任何單位不得改變後備林地的林地用途。

因重大基礎設施專案、民生專案等確需占用後備林地的,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二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要組織對全省林地占補平衡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將檢查驗收結果匯總上報省人民政府。對未按時完成林地占補平衡工作的市縣,省林業主管部門不再對該市縣建設專案涉及使用的林地進行稽核審批。

第十三條 將林地的占補平衡工作列入市縣人民政府考核內容,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定期向本市縣人民政府匯報建設專案使用林地和占補平衡工作情況。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地占補平衡考核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實施異地林地占補平衡的市縣,當年林地保有量按照批準後的異地占補平衡成果進行考核;落實補劃林地的市縣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3年內可保持不變,3年後按照異地占補平衡成果相應調整考核指標。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林地占補平衡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對建設專案使用林地實行占補平衡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