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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三都農村商業銀行被罰款90萬元,因辦理股權質押貸款不審慎、違法違規發放貸款、以及透過保安及大堂經理批次貸款完成內部考核任務

2024-07-26三農

2024年7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黔南分局釋出了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黔南金罰決字〔2024〕12號),貴州三都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貴州三都農商銀行),其辦理股權質押貸款不審慎、違法違規發放貸款以及透過保安及大堂經理批次貸款完成內部考核任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黔南監管分局對貴州三都農村商業銀行做出罰款9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4年7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素、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特許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