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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區匡村村民反映:村委偽造農戶簽字,截留補償款為哪般

2024-04-03三農

我是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新建路辦事處匡村村民,耕地位於忻州市忻府區建設南路,屬於忻州市政府劃分的二類區土地,2020年被政府依法征收。匡村村委不按國家法律和政策進行土地補償,偽造我們農戶簽字,截留農民征地補償費。

一、情況說明。

根據【忻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忻政函(2020)106號)(附件1),應給付失地農民187826元/畝,而村委卻只給44860元/畝,非法截留我們合法征地補償款將近80%左右。村委讓我們簽訂的【征收土地補償登記協定】,明面上執行【忻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忻政函(2020)106號),實際上卻篡改了檔中規定的征收補償金額。

因村委拒不執行市政府檔規定,公然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故我們拒絕在【征收土地補償登記協定】簽字。但匡村村委卻偽造我們簽字,理由是為了村民利益。為此,我們多次向匡村村委及新建路辦事處進行反映,要求按市政府檔給付征地補償費。匡村村委及新建路辦事處表示,這是全體村民會議透過的44860元/畝的補償標準,比國家政策效力大。匡村村委又以我們以前分過集體福利為由,拒絕按現行的忻州市政府政策進行土地補償費分配。

很明顯,村民決議程式雖然符合法律規定,但決議結果卻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違背。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二、關於征地補償費主要用於失地農戶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3條,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05]1號)規定,「確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上」。【山西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182號文)第11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第13條: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份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忻州市市區土地征收供應管理辦法(暫行)】第八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省政府令182號分配;生產生活補助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2:8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