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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 | 事關計劃生育家庭!天津釋出扶助細則!

2024-03-20教育

3月19日,天津政務網釋出「市衛生健康委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規範實施細則的通知」,該細則所稱 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是指現行 「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一定標準發放扶助金的基本制度。

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申請條件

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扶助物件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夫妻雙方或一方;

(二)我市農村地區農業戶口人員;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沒有違反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且之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

(四)現存一個子女;

(五)年滿60周歲。

  • 同時符合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政策條件的扶助物件, 不重復享受扶助待遇
  • 已納入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可按程式申請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 已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的農村獨生子女傷殘和死亡家庭夫妻,不重復享受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申請條件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物件的確認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夫妻;

    (二)女方年滿49周歲(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須年滿49周歲);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且之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及以上殘疾。

    天津市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規範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現行計劃生育家庭扶助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性檔以及相關財政規章制度,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是指現行「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國家為幫助解決計劃生育家庭面臨的生產生活困難,切實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由中央和我市財政安排資金,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一定標準發放扶助金的基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組織實施,加強政策宣傳,將符合條件的申報物件按程式納入相應扶助制度。支持計劃生育協會參與開展計劃生育家庭扶助相關工作。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做好扶助資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扶助物件資格確認

    第四條 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扶助物件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夫妻雙方或一方;

    (二)我市農村地區農業戶口人員;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沒有違反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且之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

    (四)現存一個子女;

    (五)年滿60周歲。

    第五條 同時符合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政策條件的扶助物件,不重復享受扶助待遇。

    已納入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可按程式申請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已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農村獨生子女傷殘和死亡家庭夫妻,不重復享受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第六條 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扶助物件資格確認和已享受扶助物件及結束人員的年審同步進行,有關程式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公開條件,調查摸底

    1.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布置,組織鄉(鎮、街道)和村(居)透過會議、公告、咨詢等形式廣泛宣傳獎勵扶助制度的重要意義、獎勵扶助物件應具備的條件、獎勵扶助物件的確認程式以及應註意的問題。

    2.村級計劃生育幹部利用分析資料、走訪座談、上門核實等形式對本年新增的、上年原有的和應該結束的三種物件逐個進行調查核實,分別列出三類人員的名單,寫出綜合情況,報村(居)委會及鄉(鎮、街道)。

    (二)受理指導申請

    村(居)計劃生育幹部受理群眾提出的申請,對符合物件條件而未提出申請的,應指導其辦理申請。指導、幫助申請人填寫【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申請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收集申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影印件,並與原件核對,送出村(居)委會。

    (三)村(居)民委員會初審

    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扶助物件政策條件、有關證明是否真實、充分進行稽核。

    1.村級評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聽取計劃生育幹部的調查摸底情況報告,逐個評議新增、年審、擬結束等三類扶助物件,並填寫【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村(居)民代表會評議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評議表】)。

    2.張榜公示。制作【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名單公示】(見附件3)、【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結束物件名單公示】(見附件4),在村務公開欄等地點張榜公示十日。

    3.簽署上報。根據評議、公示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在【申請表】和【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結束情況報告單】(見附件5,以下簡稱【結束單】)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評議表】及公示情況的說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

    1.新增物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評審組,對村級上報的資料進行書面稽核,並逐人逐戶見面核實情況,填寫【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群眾座談記錄表】(見附件6)、【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新增物件見面調查表】(見附件7)。稽核結果再回村公示十日,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在擬扶助物件【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簽名並加蓋公章。

    2.年審物件。對經過年審的物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寫經本人和入戶核查人員共同簽名確認的【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年審表】(見附件8)。獎勵扶助物件當年死亡的,由其親屬在「物件本人簽名」一欄中代簽,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其死亡時間及有關情況。對年審結束物件,匯總【結束單】。

    3.資料上報。新增、年審資料上報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經稽核、公示,不符合條件的物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入戶做好解釋工作。

    (五)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稽核確認

    1.審查確認。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獎勵扶助物件【申請表】、【結束單】逐一進行審查確認並簽署意見,產生新增物件和結束物件名單,在村(居)張榜公示十日。

    2.正式公布。根據確認、公示情況,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下發檔公布年度獎勵扶助物件名單。同時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

    3.資訊錄入。將經過確認的當年獎勵扶助物件和結束物件個案資訊錄入計劃生育家庭扶助保障資訊系統。

    4.報市備案。將【年度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物件統計表】(見附件9)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六)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上報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督促各區及時錄入上報資訊,並按程式向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同時抄送市財政部門。

    第七條 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扶助物件戶籍遷移的,遷出地和遷入地應當互相配合做好工作銜接,及時辦理結束和納入。

    第三章 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物件資格確認

    第八條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物件的確認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夫妻;

    (二)女方年滿49周歲(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須年滿49周歲);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且之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及以上殘疾。

    第九條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資格確認按照條件公開,本人申請,村(居)評議,鄉(鎮、街)初審,區級確認並公示,市級備案上報的程式進行。

    (一)條件公開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布置,組織村(居)委會對特別扶助制度的意義和特別扶助物件的條件、確認程式等進行廣泛宣傳。每年申報前,各區需在所屬各個村居人員比較集中的地方張貼宣傳材料,使群眾及時、準確地了解特別扶助物件的條件、申報程式、申報地點、證明材料、咨詢電話等相關資訊。

    (二)本人申請

    堅持自願原則,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村(居)委會在受理個人申請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工作:

    1.稽核、整理證明材料。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村(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明、死亡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稽核,留存影印件。

    2.指導申請人填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申報表】(見附件10,以下簡稱【申報表】)。【申報表】必須有申請人的簽字。【申報表】一式三份,分別由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和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保存、歸檔、管理。

    (三)村(居)評議

    村(居)評議。村(居)委會在村(居)評議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對新增申請人進行情況核實。村(居)委會對本年度新增申請人要逐戶逐項上門核實,核實後簽署評議意見。符合條件的,要將【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稽核,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2.對上年度的扶助物件進行年審。村(居)委會對上年度的扶助物件要逐個核實,相關情況和資訊沒有發生變化的,本人和核查人員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年審表】(見附件11,以下簡稱【年審表】)上共同簽名確認,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特別扶助物件死亡的,由其親屬在「物件本人簽名」一欄中代簽,並在備註欄中註明死亡時間及有關情況。上年度的扶助物件在本年度1月1日零時前死亡的,稽核結束;在本年度1月1日零時後死亡的,仍列為本年度的扶助物件,下一年稽核結束。特別扶助物件的扶助類別發生變化的(原傷殘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原獨生子女死亡的合法收養了傷殘子女等),特別扶助物件應提供相應的補充材料,由工作人員為其辦理從原扶助類別結束、進入新扶助類別。特別扶助物件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結束扶助,終止領取特別扶助金。

    3.對不再符合條件的稽核結束。上年度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本年度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請人或其家人說明原因,並填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結束審批表】(見附件12,以下簡稱【結束審批表】),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因「戶口遷出本地」結束的,在「備註」中應註明遷入地址。

    (四)鄉(鎮、街)初審

    鄉(鎮、街)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初審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對村(居)上報的資料,進行書面稽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評審組,對村(居)上報的資料首先進行書面稽核。稽核的內容:一是申請人是否符合特別扶助物件的確認條件;二是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死亡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相關證明是否真實、充分。

    2.對新增申請人進行見面調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組織評審組對新增申請人逐人見面,核實情況,並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新增申請人見面調查表】(見附件13)上記錄相關情況。

    3.對透過年審的物件進行見面抽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對透過村(居)委會年審的物件,每年見面抽查,核實情況並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見面調查表】(見附件14)上記錄相關情況。

    4.與相關部門進行資訊核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每年應向公安、殘聯等部門核對特別扶助物件的相關情況,以便及時發現死亡、遷出或殘疾等級變動等情況。

    5.簽署上報。對村(居)上報資料稽核透過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在特別扶助物件【申報表】、【年審表】、【結束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簽名並加蓋公章,連同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新增申請人見面調查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見面調查表】等材料上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經稽核不符合條件的物件,做好解釋工作。

    (五)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認並公示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本年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並組織公示。完成確認並公示。具體應做好以下工作:

    1.審查確認。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特別扶助物件【申報表】、【結束審批表】逐一進行審查確認並簽署意見,產生新增物件和結束物件名單。對因「戶口遷出本地」稽核結束的,如遷入地是本市其他區的,在辦理結束手續的同時,還應辦理轉移手續。由戶口遷出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具【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轉移通知】(見附件15),連同特別扶助物件個人檔案資料由戶口遷出區轉移至戶口遷入區,戶口遷出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留存轉出特扶物件的檔案資料影印件。戶口遷入區稽核後接收,本人無需重新申請,但應補充、變更個人檔案資料中的相關資訊。特別扶助物件的戶口在區內發生遷移的,由各區負責做好相關工作的銜接。

    2.張榜公示。根據確認結果,制作【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新增物件名單公示】(見附件16)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結束物件名單公示】(見附件17),在居民小區等人員比較集中的地點張榜公示十天。同時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

    (六)資訊錄入和變更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申報表】和【結束審批表】,將新確認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物件和結束物件的資訊錄入計劃生育家庭扶助保障資訊系統,並形成最終的【年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情況匯總表】(見附件18)。

    (七)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上報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上報的【年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情況匯總表】備案,並按程式向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同時抄送市財政部門。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發放

    第十條 計劃生育家庭扶助補助資金按照【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天津市計劃生育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扶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程式確定有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代理發放機構,統一發放扶助資金。我市兩項制度扶助資金透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渠道發放。

    第十三條 扶助資金以個人為單位當年一次性發放。扶助物件不再符合政策條件結束的,於下一次發放扶助資金時停止發放。

    第十四條 扶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扶助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年度扶助資金到位後30日內,將扶助物件花名冊提供給代理發放機構,並及時核對資金發放情況。

    第十六條 代理發放機構按照代理服務協定要求,將扶助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建立完善財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代理發放機構的三方對賬機制。

    第十七條 對於代理發放機構反映的個人賬戶無法發放、賬戶錯誤、賬戶存疑等問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核實,並在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處置意見反饋代理發放機構。

    第十八條 各區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當年扶助資金發放工作。

    第五章 資訊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健全資訊質素監督檢查機制,定期組織對扶助物件資格確認等工作進行檢查,確保扶助物件認定準確。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財政部門、代理發放機構之間相互提供扶助物件及資金資訊,應同時使用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格式。書面格式的資料,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報送。電子文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資訊保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資訊收集、處理、利用、釋出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各級各類使用者落實資訊保安責任,嚴格使用許可權,不得越權獲取或處理資訊,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釋出相關資訊。資訊釋出應當依法保護個人私密,不得公開無關資訊。資訊數據在明文無加密的情況下,不得透過互聯網傳輸。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檔案管理,及時將各種書面工作資料保存入檔,並定期進行電子資訊的備份,形成安全可靠的備份資訊資源。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協調建立資訊共享比對工作機制,充分利用公安、民政、衛生健康、殘聯等多方面人口基礎資訊,做好扶助物件資訊的比對校核,嚴格資金管理,強化精準服務,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全過程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鼓勵廣大群眾參與監督。第三方專業機構等經委托可對扶助制度執行過程開展監督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策和標準是否公開;

    (二)資格確認程式是否規範;

    (三)政策執行是否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扶助資金是否及時、準確、足額發放;

    (五)扶助資金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鄉(鎮、街道)應指定工作人員受理群眾的批評、建議、申訴、舉報,廣泛聽取意見建議,主動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建立資金監督檢查機制,實作對扶助資金的全鏈條監督檢查。主要監督內容包括:

    (一)扶助資金預算測算、分配、撥付和及時發放到位情況;

    (二)代理發放機構遴選和資質情況;

    (三)代理發放機構執行委托協定情況、個人賬戶管理情況、內控制度落實情況和風險防控情況等;

    (四)扶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和使用合規情況,是否存在虛報、冒領、抵扣、貪汙、挪用專項資金的情況;

    (五)扶助資金結余結轉情況;

    (六)扶助資金的社會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定期開展扶助資金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專案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重點圍繞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扶助資金執行進度及報送數據質素等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具體工作。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因績效因素導致扶助資金額度扣減的,各區財政應予以補足。

    第三十一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代理發放機構的監督。代理發放機構不按服務協定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代理發放資格,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從事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扶助範圍和扶助標準的;

    (二)貪汙、挪用、扣壓、拖欠扶助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扶助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三十三條 對騙取、冒領扶助資金的,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追回。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操作規範】(津人口計生委〔2009〕56號)、【天津市農村部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操作規範】(津人口計生委〔2007〕33號)同時廢止。

    來源 | 天津政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