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網站釋出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此次處罰的當事人趙遠軍曾任光大證券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2020年2月在參與「星星科技」重組過程中違規進行內幕交易。
不過,盡管趙遠軍在「星星科技」釋出重大資產重組公告前精準「潛伏」,但最終卻以虧損532.6萬元出局。另外,根據處罰決定,證監會依法對趙遠軍處以共計460萬元罰款,加上虧損金額,趙遠軍此次參與「星星科技」內幕交易折損近千萬元。同時證監會還對其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因內幕交易被罰
據證監會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趙遠軍在光大證券任職,為證券從業人員。
截圖自證監會官網
而據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2018年至2020年,趙遠軍曾任光大證券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
此次被證監會處罰緣於趙遠軍內幕交易「星星科技」,而相關內幕交易的經過和時間線如下:
2020年2月17日,光大證券康某結合「星星科技」情況和融資規則,設計了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方案。
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趙遠軍匯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專案的情況。趙遠軍向光大證券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事宜,並指示康某進行重組專案的可行性分析。
2020年2月20日,康某向趙遠軍發送了相關分析報告。
2020年2月22日,趙遠軍參與了與「星星科技」方面就該專案進行的影片會晤。
而就在2月22日幾天之後的2020年2月25日、28日, 趙遠軍使用「趙某江」證券賬戶合計買入「星星科技」160.2萬股,成交金額1141.2萬元。
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釋出相關重大資產重組公告。「星星科技」擬聘請光大證券擔任本次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
至2021年8月18日、19日,趙遠軍將累計持有的160.2萬股「星星科技」全部賣出, 成交金額609.6萬元。經計算,上述交易虧損532.6萬元。
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對趙遠軍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一、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400萬元罰款。
二、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60萬元罰款。
另外,證監會指出:趙遠軍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等有關規定,決定對趙遠軍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提出多項申辯意見被駁回
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信披違規並稱為資本市場三大「毒瘤」。而這也是監管持續嚴打的物件。今年上半年,證監會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類案件共作出處罰45件、同比增長約10%,處罰責任主體85人(家)次、同比增長約37%,罰沒金額約23億余元、同比增長約9%。
公開資訊顯示,在擔任光大證券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之前, 趙遠軍還曾在華泰聯合證券擔任多年保代,為一名資深投行人士。 而眾所周知,內幕交易屬於法律禁區,趙遠軍的上述行為顯然已經觸犯紅線。不過,從近年來的監管處罰案例來看,內幕交易的違規主體多為上市公司及相關知情人員,身為保薦機構的負責人「明知故犯」直接下場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並不多見。
值得一提的是,在聽證過程中,趙遠軍曾提出案涉內幕資訊形成時點認定錯誤,其不知悉案涉內幕資訊,其買入「星星科技」是基於朋友推薦和個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為不具有異常性等申辯意見,但未被證監會采納。
證監會指出,趙遠軍系法定內幕知情人,在知悉相關重組資訊後負有戒絕交易的法定義務,其提出的基於朋友推薦和個人研究等申辯理由,不構成阻卻內幕交易的正當事由。
此外,上述案件也反映出部份從業人員違規借用他人賬戶進行交易存在的道德風險。事實上,無論是借用他人賬戶還是證券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都是監管紅線,要求員工對其家屬的證券賬戶進行申報也是證券行業的常規操作。但近年來,利用親屬等他人賬戶違規炒股的證券從業人員卻不在少數。如2022年12月,河北證監局釋出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某券商研究所研究員靳某獲知關於某個股的未公開資訊,告知其父親並指導交易,累計成交411萬元。最終,依據有關規定,靳某被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對於上述前公司投行員工被罰事項,光大證券向媒體回應表示,堅決支持證監會對公司前員工行政處罰的決定,將嚴格按照公司問責制度規定,對責任人嚴肅責任追究,並舉一反三,進一步開展全面自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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