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最新釋出【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離職人員監管規定】)。【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共計12條,旨在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離職人員監管規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實施。
據證監會介紹,【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在【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2號指引】)基礎上制定,並新增三方面要求: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從嚴稽核的範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細化中介機構核查要求。
另外,【離職人員監管規定】自今年10月8日起實施後,上述【2號指引】將同時廢止。
進一步加強對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證監會今日在官網釋出【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今年4月27日至5月11日,證監會曾就【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而有關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現行的規定主要依據【2號指引】。
圖片來源:證監會官網截圖
證監會表示,現行【2號指引】釋出實施以來,證監會對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嚴格依法推進稽核覆核程式,大幅削減離職人員 「職務身份價值」。為從嚴從緊整治政商「旋轉門」,嚴防離職人員利用在職時公權力、離職後影響力獲取不當、不法利益,證監會進一步強化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的監管,並在【2號指引】基礎上,制定【離職人員監管規定】。
【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包含了【2號指引】主要內容, 並新增三方面要求:
一是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
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範圍。將從嚴稽核的範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細化中介機構核查要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覆核。制度執行中,證券交易所向擬上市企業、中介機構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等工作。
具體而言,【離職人員監管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於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存托憑證並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申報會計師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離職人員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屬於不當入股情形並行表明確意見。
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送出離職人員入股情況的專項說明。離職人員應當配合中介機構的核查工作。而上述所稱不當入股情形包括在入股禁止期內入股;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入股過程存在價格不公允等利益輸送情形;透過代持方式入股;入股資金來源違法違規;以及其他不當入股情形。
「離職人員」包括這四類值得註意的是,根據【離職人員監管規定】,上述所稱離職人員,是指發行人申報時相關股東為離開證監會系統未滿十年的原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以下四類:
(一)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離職的人員;
(二)從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離職的原會管幹部;
(三)在證監會發行監管司或公眾公司監管司借調累計滿十二個月並在借調結束後三年內離職的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人員;
(四)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調動到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並在調動後三年內離職的人員。
另外,上述【離職人員監管規定】中所稱的發行監管崗位,包括證監會發行監管司和公眾公司監管司、證券交易所負責發行稽核註冊及擬上市企業督導和現場檢查工作、全國股轉公司負責掛牌業務、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負責上市服務和發行承銷監管工作、全國股轉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負責市場服務工作、北京證券交易所負責發行承銷監管工作、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輔導監管及擬上市企業現場檢查工作相關崗位。
同時,【離職人員監管規定】也規定了相關豁免情形。其中第十條指出,發行人在新三板掛牌期間,證監會離職人員透過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做市交易等公開交易方式取得發行人股份的,不適用本規定有關核查要求。離職人員因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股份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或者因繼承、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取得發行人股份的,不適用本規定有關核查要求。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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