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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股東挪用資金、配股欺詐發行卻不著急澄清,華微電子因未及時回復監管函件等被監管警示

2024-01-20股票

近年來,在監管從嚴的背景下,監管部門的問詢函、關註函、監管工作函等函件明顯增多。但對於回復問詢函等函件,一些上市公司卻顯得並不積極,甚至采取拖延的方式應對。

2023年9月6日,上交所向華微電子(600360.SH)發出【關於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訪投訴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下稱工作函),要求公司於5個交易日內進行書面回復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然而,公司先後七次申請延期5個交易日回復,最終遲至2023年11月11日才披露【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信訪投訴相關事項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下稱回復公告)。且在回復公告中,公司仍未按照工作函要求提供相關銀行流水等證明材料,並稱預計在2023年11月底予以提供,但經多次監管督促,截至2024年1月15日公司仍未提供。

從時間跨度上看,華微電子的披露回復公告的時間距離被下發工作函已超2個月,而至今更是已經超過4個月。

上交所指出,華微電子未及時回復監管函件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也未按監管要求及公司公告承諾的時限提供相關檔,違反了相關規定。同時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孫鋮作為資訊披露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因此於1月18日對華微電子及時任董事會秘書孫鋮予以監管警示。

而回溯當時的工作函,公司牽扯的幾個事項中涉及多個違規操作,也難怪公司一再拖延。

根據監管工作函,上交所此前收到信訪投訴舉報,稱公司實際控制人曾濤、控股股東上海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上海鵬盛 )、董事長夏增文等長期透過上海奔賽實業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並登出,下稱上海奔賽 ) 等主體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大額資金,涉嫌配股欺詐發行等,且公司前期披露的部份財務數據監管工作函回復公告內容存在不實。

具體而言,2015年8月19日,曾濤、陳笑蕊、陶文波分別以0.33億元、0.67億元、2.44億元受讓梁誌勇、王慶誌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上海鵬盛股權,資金來源均為自有及自籌資金,然而信訪投訴材料顯示這些資金來自上市公司。

此外,2016年至2019年間,華微電子與上海奔賽存在頻繁資金往來且均未披露,有資金變相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占用之嫌。

且在2019年3月至4月,上市公司股東上海鵬盛曾向上海某有限公司借款2.2億元用於參與上市公司配股,且華微電子表示未向上海鵬盛提供資金支持。但信訪投訴材料顯示,2019年4月1日至4月4日,華微電子透過上海奔賽平安銀行、村鎮銀行、招商銀行等賬戶向上海鵬盛合計轉賬2.03億元,隨後上海鵬盛將該筆款項用於認購上市公司配股。

針對上述問題,上交所要求公司進行解釋並逐筆披露相關賬戶間資金往來明細等,並提供銀行流水等證明材料。但有意思的是,公司在回復公告中卻含糊其辭,並以事項時間久遠、銀行對接業務人員業務不夠熟練且時間精力不足等為由拖延提供相關材料的時間。

鈦媒體APP註意到,華微電子已不是第一次延期回復問詢函。據梳理,公司曾在2020年3次延期回復上交所的2019年度報告問詢函,並在2022年6次延期回復交易所問詢函。

數據來源:Wind

部份投資者認為,對於延期回復,尤其是華微電子這樣長時間多次延期回復函件的現象,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內控不足的表現,同時也是上市公司對市場、法治以及投資者等缺乏敬畏之心的表現。

有市場人士對此表示,及時回復監管部門的函件,既是上市公司信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份,也是衡量上市公司信披質素的重要指標。因此,對上市公司延期回復函件的現象,理應堅決說「不」,建議設定「時間表」,對於在限定時間內不回復的上市公司,應采取監管措施,絕對不能任由上市公司隨意延期信披。

事實上,延期回復監管部門的函件也涉嫌違規。根據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監管部門下發相關關註函、問詢函等函件,本就說明上市公司相關應披露的資訊沒有主動披露,如果延期回復,更有違「及時性」要求。

截至1月19日發稿,華微電子跌2.53%,報6.54元。 (本文正選於鈦媒體APP,作者|翟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