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外面的流浪貓不能隨便餵養了,如果貓惹事了,很可能會讓你承擔責任。
在2月份的時候,一則「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餵者賠24萬」的新聞,傷了所有愛貓人士的心。
大家都害怕自己的善舉,有一天需要付出代價。
事情還要回到2023年4月20日,有一位名叫吳某某的男子和同事去羽毛球館打球,正當他打的正嗨的時候,突然有一只流浪貓躥出來,吳某某根本沒註意到有流浪貓出現在球館,而且正在自己的腳下,他不小心踩到了貓肚子上,結果導致自己被重重摔倒在地上。
因為事發突然,吳某某沒有任何的防備,被重重摔倒在地上,導致自己受傷嚴重,經過傷情鑒定,這次事件給吳某某構成了十級傷殘。
因為受傷嚴重,需要治療,短時間內自然也無法去公司上班了。這嚴重影響了他的工作,也影響了自己的收入,所以吳某某決定把相關的責任人給告上法庭。
這只流浪貓平常是球館的工作人員肖某餵養的,所以吳某某將肖某和羽毛球館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給自己賠償損失。
一審判決的結果,讓很多愛貓人士非常恐慌和失望,因為居然要餵養人肖某承擔主要責任, 賠償吳某某24萬余元,而涉事羽毛球館不需要賠償。
這樣的判決結果,引發了很多人的憤怒,這不是鼓勵大家以後見到流浪貓不要餵養嗎,這不是鼓勵大家以後不要做愛心嗎?
不僅是被告肖某不認同判決結果,連廣大網友也不認同。結果在一個月後,也就是3月27日,法院說判決有錯誤,應予以再審。
四個月後,也就是在這兩天終於迎來了再審結果。這次判決羽毛球館所在的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賠償19.2萬元;而餵養人肖某承擔20% 的責任,也就是賠償4.8萬元。
而受害者吳某某沒有過錯。
賠償金額沒變,只是承擔責任的方式有變化。
這樣的結果比一審的判決結果,讓大家舒服很多,起碼餵養人不需要賠償那麽多錢,沒有讓大家感到很寒心。
為什麽出於好心餵養流浪貓,卻被判賠償呢?
其實主要是餵養人定時定點投餵流浪貓,並且還給它起名為薯仔,有時候還帶貓貓去洗澡,非常關心這只流浪貓的動向,覺得他們兩個具有飼養關系。
所以餵養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現在有了這樣的先例,大家以後餵養流浪貓或者流浪狗,先想好是否能承擔後果,再決定是否長期餵養吧。
餵養一兩次應該沒什麽問題,但是如果你長期餵養,假如貓貓或者狗狗出事了,那麽受害者也許會找你負責的。
對於這個案件,大多數人是支持「投餵者無責」,覺得法律不能傷了好人的心,讓他們以後不敢做善事。
不過也有人非常反對那些愛心投餵的人,覺得他們把貓貓狗狗吸引過來,影響環境,覺得他們應該要對自己餵養的貓貓狗狗負責。
這也能理解,畢竟世界那麽大,總有喜歡動物的人,也有討厭動物的人。
其實,有很多人做好事,卻被訛。
比如有人扶了老人,卻被老人的家人要錢,或者承擔老人的醫藥費的。
有些人確實倒黴,因為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監控,不得不賠償。
有一個叫王浩的法官,曾說了一句經典的話:不是你撞的,幹嘛扶。
沒想到連法官都不保護好人,自此以後,許多人在馬路上看到老人摔倒,都不敢第一時間去扶了,怕自己被訛。
其實吧,法律也要保護那些做善舉的人,他們是出於好心才去救人,假如一個人的好心卻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那麽可能以後社會上做善舉的人會越來越少的,這對於社會的風氣發展不太好。
對此,你怎麽看?留個言,聊幾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