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为人工智能立法,很重要,也很必要。
为人工智能立法,既有迫在眉睫的问题也有属于深谋远虑的规划。
立法目标:
行业规范、风险控制、鼓励创新
目前国际上针对为人工智能立法,除中国外,主要有三个集团,德国(保守)、欧洲(除德国外,激进)、美国(实用主义)。
德国立法思路认为人工智能处于起步,未知因素颇多,不宜超前立法,以至于限制行业发展。
德国以外的欧洲国家,大多较激进,认为应提早建立行业规范,防范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
美国制定了【人工智能未来法】等,目前立法思路是重在鼓励发展,限制性东西少。
我们应该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思路。
个人认为目前人工智能立法,应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 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建立行业规范;
2. 隐私保护(无处不在的数据捕获,对数据隐私构成威胁),机器的自我学习导致的数据隐私问题;
3. 防止商业欺诈、弄虚作假(有些电视节目上的机器人秀,有后台操控嫌疑,并非机器人自主);
4. 防止技术滥用(目前存在机器人电话话务员的滥用);
5. 重视机器为人类做决定的机遇和风险;
6. 是否赋予机器人人格?应在法律层面探讨;
7. 如何进行机器人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
8. 人类与智能机械的结合导致的伦理问题(例如智力残缺人士借助人工智能提升能力导致的伦理问题);
9. 人工智能抢夺人类工作机会的问题;
10. 人工智能创作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目前最迫在眉睫的问题是:
1. 隐私保护(智能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隐私保护问题);
2. 防弄虚作假(部分机器人秀有弄虚作假嫌疑);
3. 防技术滥用(智能电话机器人的使用导致骚扰电话泛滥)。
建议根据人工智能发展分阶段、分步骤逐步完善相关法规,特别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 过渡监管可能扼杀创新。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因噎废食。
2. 借鉴德国和美国立法思路。鼓励创新为主,监管风险为辅。
3. 避免两个极端。鼓励创新减少监管,和因风险控制而过渡监管。
4. 不建议设置行政许可。不为人工智能的开发设置门槛,如为人工智能开发设置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