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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

2024-07-07宠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进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海关发布 2019.01.03 16:18

为进一步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安全、科学、规范地开展进境宠物(犬、猫)检疫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可携带入境的活体动物仅限于犬或猫(以下简称「宠物」),每人每次限带一只。携带宠物入境时,携带人须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必须植入电子芯片。

2.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30天(含拦截期)。需要隔离的宠物应当从设有隔离设施的口岸入境。海关对隔离的宠物进行监督检查。海关将携带入境的宠物分为指定国家或地区和非指定国家或地区。符合以下情况的宠物可免于隔离:

(一)从指定国家或者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持有有效电子芯片,并经现场检疫合格;

(二)来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须持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可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 IU/ml以上),并通过现场检疫;

(3)携带的宠物为带有有效电子芯片的导盲犬、助听犬、搜救犬,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通过现场检疫。

指定国家或者地区名单、接受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实验室名单、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名单以海关总署公布为准。

3、携带宠物进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销毁:

1.携带宠物超过限制;

(二)承运人不能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的;

(三)携带需要隔离的宠物,并从不具备隔离设施的口岸入境;

(四)宠物经检疫不合格的。

对无法提供免疫接种证明的导盲犬、助听犬、搜救犬,经主人申请,可以到有资质的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

对于限期返还的宠物,携带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海关出具的拦截证明领取宠物并携出境;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遗弃。

四、携带宠物入境具体检疫要求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宠物入境检疫要求】。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别公告。

附件:1.携带宠物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要求.doc

2.海关总署认可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实验室名单.doc

3.携带宠物(狗、猫)入境登记表

4.具备进境宠物检疫条件的口岸名单.doc

海关总署

201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