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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喂流浪猫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饲养」

2024-04-07宠物

经过这么长时间思考,我终于认为被告肖某投喂流浪猫的行为,的的确确难以界定为【民法典】的上的饲养。

一、投喂流浪猫并不属于饲养动物,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并列关系,说明这两种人,性质相同,即能够对动物具有管理责任和管理能力。

投喂流浪猫并不属于饲养动物。投喂流浪猫是指人们在户外给流浪猫喂食,以帮助它们解决饥饿问题。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对动物的同情和关爱,而不是出于对动物的饲养和管理。

当然,投喂流浪猫虽然可以帮助解决流浪动物的饥饿问题,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投喂流浪猫可能会导致它们变得依赖人类,失去自己寻找食物的动力。也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流浪猫聚集觅食,从而增加它们的数量。

投喂者肖某投喂流浪猫,对流浪猫并不具有管理能力,投喂行为,并没有改变流浪猫处于「流浪」的状态,如果认定为饲养动物,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责任太重,显然不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投喂行为不代表对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

部分法院进一步认为,如果投喂者长期、持续性地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流浪猫狗进行喂食,并伴有将流浪猫狗带回家梳理毛发、洗澡、睡觉等生活照料行为,流浪猫狗对投喂者形成了极大食物和生活依赖;投喂者对流浪猫狗有一定的控制行为,如为流浪狗办理养犬登记证、将其控制在固定区域、为流浪猫狗搭建棚舍、在家里或其他寄养场所进行容留等,可以认定为流浪猫狗的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

总之,投喂流浪猫致人损害,投喂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投喂流浪猫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才能平衡责权利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而故意是侵权人能预见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过失就是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三、被告肖某作为投喂者,主观方面存在过失

被告肖某是存在过失的,被告长期、固定地点投喂流浪猫,虽然对流浪猫没有控制权,缺乏管理能力,但旁边就是羽毛球馆,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流浪猫窜入羽毛球场地,影响他人正常打球。

而且,肖某本身又是羽毛球馆工作人员,更有责任保证流浪猫不进入场馆。

肖某的投喂行为,导致流浪猫经常出没于此地,肖某应该对该流浪猫窜入羽毛球场地有所预见性,而疏忽大意,或轻信不会发生,而没采取相关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所以主观方面存在过失。

四、体育场馆出具的告示,属于无效

羽毛球馆出具的告示

【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依据以上规定 ,该告示属于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五、结论

肖某和某某公司应该是按份责任,某某公司承担70%责任,肖某承担30%责任。

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