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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宠物套路多?避坑指南别错过!

2024-09-16宠物

近年来, 「领养代替购买,用爱终止流浪」 的宠物领养热潮涌起。如果你也想给「毛孩子」一个家,但又听说宠物店领养套路多,迟迟不敢行动,那千万不要错过这篇避坑指南!

领养到了「星期猫」怎么办?

【案情回顾】

符某花费1700元领养费从某宠物销售中心处购买宠物猫一只,并高价购买了相关宠物用品,双方签订的【宠物领养协议】载明「宠物领养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三天后,宠物猫出现了呕吐腹泻、精神萎靡、食欲不振等现象,随后确诊猫瘟,经医治无效死亡。其间,符某支出检查费、医药费共计1820.52元。符某认为,某宠物销售中心涉嫌销售「星期猫」(即在销售时处于疾病潜伏期,出售后一星期内病发的宠物猫),遂诉至法院。诉讼中,某宠物销售中心注销了营业执照,法院依法追加经营者刘某为被告。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宠物领养协议单】虽名为领养,但实际表现为动物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后,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交付健康宠物猫的义务。案涉宠物猫检测出猫瘟的时间距离其交付时间仅有3天,结合该病症的潜伏期来看,该宠物猫在出售时即携带病毒具有高度盖然性。【宠物领养协议】约定动物商品交付后24小时的检验期限过短,属格式条款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遂判决刘某向符某返还价款1700元、赔偿医药费1820.52元。

【避坑指南】

合同性质不能仅凭合同名称确定。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本案中,领养费的本质是宠物价款,【宠物领养协议】实为【宠物买卖合同】。所以,请一定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领养机构或者宠物店进行付费领养,提前确认宠物的健康状况,并要求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宠物健康报告、疫苗接种记录等凭证,将宠物健康情况写入领养协议,约定合理的质保期,避免领养到「星期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领养宠物后

不想接受捆绑销售怎么办

【案情回顾】

程某从某宠物公司免费领养了一只宠物猫,双方签订的【宠物领养协议】载明「自协议签订起的18个月内,乙方须每月向甲方主动购买一袋猫粮和一只营养膏……共计购买18期……」某宠物公司认为程某未按期购买猫粮,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涉及的宠物领养可以参照的规范主要是地方法规规定的动物领养,宠物领养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宠物领养协议】合法有效。赠与本质上是使受赠人无偿取得利益的一种施惠行为,但若所附条件与赠与人承担赠与财产的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合同性质将发生变化。原告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签订协议的目的是通过买卖猫粮等商品实现盈利,购买猫粮等商品是原、被告的共同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宠物猫虽然形式上是无偿送给被告,但通过猫粮等商品的价格调整,某宠物公司一样可以收回宠物猫的成本,甚至还可以盈利。宠物猫本身也属于猫文化公司销售的商品,只是换一种名义收回对等的价值,因此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买卖合同。本案中,某公司依约向程某交付了宠物猫,程某应当依照协议履行购买猫粮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程某向某宠物公司支付违约金。

【避坑指南】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想接受捆绑销售,可以直接与对方沟通全价购买宠物,减少不必要的衍生消费。如果是对捆绑销售的宠物产品质量存在疑虑,可以在领养协议中对相关产品的品牌、质量、市场价等进行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宠物店拒退领养押金怎么办?

【案情回顾】

于某支付两万元押金从某宠物公司免费领养了一只宠物猫,并约定每月带宠物猫到门店进行美容护理和体检、喂养宠物的主粮必须从门店购买。双方签订的【猫咪领养协议】明确「猫咪被领养后,其所有权仍属于乙方……甲方可于本合同签署满两年后,向乙方申请退还押金」。于某在合同签署满两年后申请退押金被拒,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签订的【猫咪领养协议】中,双方认可猫咪的价值为20000元,且协议中约定猫咪被领养后,其所有权仍属于某宠物公司。现合同到期后,于某不同意返还猫咪,但要求某宠物公司退还押金,显失公平,最终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于某诉讼请求。

【避坑指南】

本案某宠物公司与领养人签订的【猫咪领养协议】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并没有约定宠物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转移至领养人一方,宠物所有权始终归属于某宠物公司,【猫咪领养协议】的性质实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与收取通过领养人履行协议附加条件实现,租金实际包含在服务费用和宠粮费用之中。所以,在合同到期后,领养人应当在返还宠物的情况下向某宠物公司申请退还押金。因此,在签署领养协议前,请一定要仔细审查协议内容,明确协议性质,并就领养后的宠物所有权转移、押金退还条件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宠物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导致无法退还押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宠物领养协议」 的性质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定,所以,请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审查协议,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被套路。


供稿 | 民事审判三庭 黄琛

编辑 | 杨士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