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自媒体博主,为你分享关于养狗这问题
近日,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绳子长度较长,爱犬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
沈女士认为,其以正常速度驾驶电瓶车,因被犬只惊吓而受伤,所产生的损失理应由犬只饲养人高女士承担。
但高女士认为,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同意赔偿。
于是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女士赔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时,被告所持的牵引绳较长,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导致犬只先行进入道路。而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时,突然察觉犬只而紧急制动,导致摔倒。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法院的判决,被告高女士需要赔偿原告沈女士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共计19万余元。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起事件中,被告高女士所持的牵引绳较长,导致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使得犬只先行进入道路。原告沈女士驾驶车辆经过时,突然察觉到犬只并紧急制动,导致摔倒并受伤。因此,法院认为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