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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云南城投及时任董秘李映红被监管警示

2024-10-16财经
中新经纬10月16日电 因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时,及时披露交易方未按期支付债务相关情况,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城投或公司)及时任董秘李映红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上交所网站截图
上交所网站16日披露的监管措施信息显示,经查明,2024年8月20日,云南城投披露关于签订【还款协议】的公告显示,2022年11月29日,公司与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柏丰)、云南柏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丰集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公司以2.5亿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东方柏丰51%股权转让给柏丰集团,柏丰集团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2022年12月26日)起一年内向东方柏丰提供标的债务借款,用于东方柏丰向公司及其关联方偿还所有存续债务本息。
截至2023年12月25日,东方柏丰向公司及公司关联方支付5.5亿元,其中包括股权转让款2.5亿元,债权款3亿元。截至2024 年7月29日,公司陆续又收回1.2亿元标的债权,尚有8458.93万元债权本息未收回。
公司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时,及时披露交易方未按期支付债务相关情况,直至2024年8月20日才在就剩余款项偿还安排签订【还款协议】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重大债权情况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及时披露交易对方未按期支付债务相关情况,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等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映红予以监管警示。
据云南城投2024年半年报,公司主营业务为物业服务、商业运营及酒店运营管理。 报告期内实现营收9.34亿元,同比增长16.26%;归母净利润4109.06万元,同比下降68.42%。
二级市场上,云南城投16日收涨3.04%报3.05元,公司最新市值48.97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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