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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成立一个公司,分别占股33%怎么才能相互制约?

2024-10-26财经

首先表明态度: 三个人各占1/3股份是创业大忌,必须有一个持股超过50%的大股东。

不少创业公司与其说是被市场淘汰、被对手干掉,不如说是被自己套死。这些合伙人本来就是很好的朋友,基于对哥们儿(姐们儿)义气的信任,创业之初根本没有形成将权利、责任的分配划分清楚。这就给将来的散伙埋下了伏笔。

真格基金创始人徐小平曾经说过:创业的基础其实只有两个,一个是团队,一个是股权结构。当初创立新东方时,俞敏洪占股50%,徐小平跟王强各占10%,这才打下了后来的江山。要是三人均分,新东方还没做大,俞敏洪肯定被徐、王两个学霸给挤兑死,排挤走了。

当年,在「西少爷肉夹馍」出道初期,可谓一时风头无二。孟兵、宋鑫、罗高景在2012年年底的西安交通大学北京校友会上认识,三位「少爷」一拍即合,在2013年4月成立了名为「奇点兄弟」的科技公司。由于孟兵承担了主要的产品研发工作,因此孟兵担任CEO并拿40%的股份,宋鑫、罗高景的股权均为30%。

西少爷肉夹馍门店在宇宙中心五道口开业后,伴随媒体的炒作,生意极为红火。开业仅仅一周,就有多家投资机构上门,最高的给8000万元估值。

后来的故事众所周知,合伙人宋鑫被迫离开公司经营管理层,然后又是笔仗,又是官司,至今仍没有一个了断。各执一词,孰是孰非,外人很难明辨。但无论是孟兵还是宋鑫,都一致认为创业初期设置的4:3:3的股权比例,为后来的分裂埋下了定时炸弹。

从企业运营和管理效率的角度上看,投资机构通常倾向于公司有一位拥有绝对话语权的创始人。因为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还会有一轮又一轮的融资,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声音。这时公司这边需要一个能够统一内部的声音,给投资人一个固定、明确的对接者。

初创投资董事长王映初认为:

我不建议创始团队开始持股的人超过3个。如果一上来5个人都同时拿股份,还平分,在后续过程中,基本上都会出现问题。我们经历过也不少次股东内讧,每次发生这种事儿,最少会有一个人离开。
在刚启动、没有任何投资进来的时候,一般我们希望团队里面大股东能保持不低于60%的股份。
如果想做境内上市,低于50%经不起稀释。在中国境内上市,证监会要求有一个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一个创始团队从开始创立到最后上市,之前要经过两到三轮的融资。可能第一轮稀释15%到20%,第二轮稀释百分之十几,第三轮又稀释百分之十几,公司每轮出让10~20%股份,所有股东同比稀释,基本上到上市的时候就剩不了多少股份了。

综合来说, 创始团队里最好要有一个人的股份不低于50% 。此外,初创时期 不要将股份全部分配了,要预留一些给后来的加入者 。根据团队的健全程度,通常预留 7%~15%

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基于初创团队的不稳定性,对于中途退出者的股份处置 需要设置一个机制 。经常出现的局面是:将股权分给创始人后,有的合伙人中途离开,但手中还持着公司股权,这会让留守创业的合伙人们愤愤不平又无可奈何。

为了避免创始人带着大量股权离职,美国的创业界盛行一种「创始人股权成熟」的机制。该机制分为期限模式(Time Based Vesting)和目标模式(Milestone Vesting)。

1.期限模式

期限模式是指,创始人股权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二年。

一般来说,成熟期为四年。假设某个创始人为16%的股份,那么他需要全职工作满一年后(兼职的期限不计入成熟期),才可以一次性拿到四分之一——也就是4%的股份,其他的股份按照阅读或者季度分批成熟。比如按照月度成熟,那么工作期满一个月可以得到4%的1/12股份。直到四年期满,16%的股份才全部到手。如果中途离开,只能带走成熟的股份。尚未成熟的部分,可以事先约定由留守创始人按照一定的规则(比如持股比例)以一个合适的价格回购。这里所谓的合适价格,一定要明确好计算的公式(或方法),落实到纸面上,大家签字认可。

2.目标模式

目标模式是指创始人股权按照阶段性的目标来分批成熟。

以目标为导向,公司达成何种目标就得到多少股份,如产品上线、用户量达到多少、融得天使、 A 轮、B轮等等。注意要运用可以量化的或明确的目标,这样可以免除因目标达成与否的争议。

然而这种方法在操作上会很繁琐,每隔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分配一批股权,因股权变更而引起的频繁工商变更,时间、精力成本很高,不划算也不现实。为了避免这种问题,可以变通为:先将所有股权分配下去,同时签署协议,中途离开需要按照约定将未成熟的股权以何种价格出售给公司。这样,只要合伙人不离开,就不需要频繁做股权变更,而离开也只需要做一次即可。

需要强调的是:股权设计不像产品设计,后者可以通过迭代改进,前者却不行,纠错成本极高。

特别掺杂了友情、亲情乃至爱情的合伙人,在很多经营问题上不好计较。同时,涉及金钱利益,会让合作者双方的感情变得很脆弱。因此,一份至少包含以下条款的合伙契约必不可少——

(1) 确认公司方向;

(2) 合伙人的投资额以及所占股份;

(3) 确认每个合伙人的管理权限与范围;

(4) 确认每个合伙人的责任,以及不负责任所应承担的后果;

(5) 确认合伙期限与退出机制;

(6) 确认引入新的合伙人的方法;

(7) 确认利润分配方案。

除以上七点之外,任何你认为有必要「先小人后君子」的条款,都可以加入契约之中。就像新东方前合伙人王强在看完【中国合伙人】之后所感叹一样:

友情跟荷尔蒙一样,特点是野性、没有原则,友情的野性需要与公司治理所要求的游戏规则,与强大、冰冷甚至残酷的理性碰撞,被程序正义的理性驯化。否则,友情不足以支撑一个企业的正规化治理,一定会分崩离析。如果友情能在这个前提下接受驯服,他就会变成冷冰冰的理性之外的的一个取之不尽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