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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改变的不仅是生活,更是社会结构

2024-01-23三农

当我们在热议楼市时,回顾中国的住房信贷政策,其实只是经历了30多年的时间。而这政策的推出,改变的不仅是我们的房子,更多的是对传统社会结构,特别是家庭结构的改变。

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乡村,几乎没有金融的概念。当时乡村社会的流动性很小,社会关系主要以亲情、乡情为主。

大多数农村很少有现金收入,更没有多余的钱,可以用于储蓄或其他用途。

除了意外或疾病,农民主要的资金需求是婚嫁和建房。建房等产生的大量资金需求,主要来自家族、乡亲之间的相互支持。

比如:农村的某小伙要结婚造新房。在缺钱的情况下,父母通常会用一种「入会」的方式来解燃眉之急。所谓「入会」,即一般组织10多户的人家,每人每期拿出固定金额进行集资,轮流交由一人使用。按照对资金需求的紧迫程度,排定每期集资款的领取顺序。晚些拿到钱的人,有类似利息一样的补助金额。

「入会」这种形式,是基于熟人社会的口头约定,既是互助,又是一种筹钱的方式。是零存整取储蓄形式的雏形。像浙江温州等地,直到现在还存在。

这种现状下,家族以及乡情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大家族之间,相互调剂一些资金,乡亲之间相互「入会」。传统的熟人社会,基于平日的为人处世,相互走动,以及口碑度等等。

20世纪80、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农民手中开始有了一定的余钱。

1991年,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分别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门,开始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这是中国住房信贷业务起步的重要时间节点。

特别是在199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的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正式走上正轨。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户籍制度、住房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到城镇谋生。社会的流动性加大,农民的收入来源开始多样化。

这是农民基本在外赚钱,拿回老家盖新房。整体的传统社会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20世纪末、本世纪初,社会的流动性加剧,人员不断向城市集聚。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从「家族——大家庭——小家庭」的明显转变。

农民在外赚钱,并开始在外购房。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单位,其伸缩性逐渐减弱,界线开始逐渐分明。

当一个家庭有购房计划,且资金不足时,第一考虑的不是与其家庭成员、乡亲之间的借钱关系,而是更多地考虑,到银行进行住房相关的借贷。

在购房资金解决的方案中,家庭结构、成员之间、社会结构、利益之间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熟人为主的,人与人之间的个体信用借款,逐渐走向以契约为主的,个人与机构的信用贷款。基于契约精神而构建的信用秩序,逐渐替代了基于人情道德的礼俗秩序。

或许住房贷款从推出的那天开始,协同中国的其他改革制度,将我们从传统的社会结构,进入一个新的社会方式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