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真金白银」出资建设的宅基地上房屋,并对房屋出租产生收入,可否等同于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答:「相关取款单只能够证明出资方曾经有取款,并不能以此证明上述款项系用于建设案涉宅基地房屋;即便案涉宅基地房屋曾经长时间由该方收取房租,亦不能以此证明案涉宅基地房屋就系属于其共同所有,」……
诉讼主体
原告(上诉人):女方
被告(被上诉人):男方
一审诉求与判决
(一)诉讼请求:
1、判决广州市海珠区XXXX7号宅基地上房屋由女方、男方各享有50%产权份额(该房屋价值约为20万元)。
2、判决女方享有广州市海珠区XXXX7号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50%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权益(后经女方书面撤回)。
(二)一审判决:驳回女方全部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一方面,女方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女方、男方之间关于特定期间构成同居关系的主张。另一方面,女方主张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宅基地房屋由其出资建造,但其提交的证据(女方从特定主体账户取款的单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即便女方存在出资,因女方对于男方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存在任何产权请求基础,也不当然构成物权变动的结果。
二审诉求及判决:
(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女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认为」
1、女方主张其有出资建设案涉宅基地房屋,但如前所述,相关【证明】【证人证言】【邻居说明】等证据主要系相关人员的单方陈述或者证明,并不足以证实女方的该项主张,同时相关取款单也只是能够证明女方曾经有取款,并不能以此证明上述款项系用于建设案涉宅基地房屋;
2、即便案涉宅基地房屋曾经长时间由女方收取房租亦不能以此证明案涉宅基地房屋就系属于女方与男方共同所有;
3、案涉宅基地房屋已经明确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亦有在本案提供相关证据显示其有缴纳案涉宅基地房屋的相关费用、办理相关证件和享有相关权属。
综上,一审法院对该问题认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女方要求确认其享有案涉宅基地房屋50%产权份额和享有50%拆迁安置补偿款权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前车之鉴: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析产对象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如果一方对上述收入或财产有所主张,则需要首先拿出证据证明:同居生活的事实及期间,该收入或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收入或购置」。
3、款项收支要「附言」。所谓「附言」,要跳出交易双方当下均心知肚明的想当然视觉。按照诉讼的标准,需要的至少是款项来往时一方关于用途的说明、对方关于用途的确认。
揭秘——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规则
1、同居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协议分割同居期间所购财产的,如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则协议有效,可以作为财产分割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案件评估个案中的关键因素。
2、同居生活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不仅依据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分割,还会结合实际出资贡献情况。
3、同居生活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约定不明的,视为等额享有。
4、同居生活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同样以照顾妇女、儿童利益为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