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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4-02-14三农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资发〔2011〕145号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请示】(豫林资〔2011〕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木采伐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3号)规定,从1999年起,全国的林木采伐年度统一规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年度一致,禁止跨年度使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0〕331号)第四条强调:「任何发证机关或发证人员都必须依据国家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采伐蓄积总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同时,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这里的「跨年度发证」是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使用非本年度(即其他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超越规定权限发证」是指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