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
外太空是人類共同的資產, 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敢說,太陽或是月亮是他家的 。可是有人就捷足先登了,不但曾經獲得了豐厚的利潤,而且在當時來看,還合規合法。
時至今日,月球再次成為人類關註的焦點,那麽 幾十年前的月球土地出讓事件是否有效呢?而外太空資源利用對於個人和私人實體又有哪些變化呢?
離奇的太空資源申請事件
早在1966年, 聯合國出台了【外太空法】 。法律規定,各國不得透過主權要求、使用或占領,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將外太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據為己有, 但對於私人擁有行星這一點存在法律空白。
於是,西班牙女士安吉拉斯·杜蘭抓住這一漏洞,在2010年成功將太陽登記為個人財產並取得專利權,並宣稱收取太陽使用費。然而,這一舉動遭到美國前副總統高爾起訴,要求她對太陽引起的全球暖化負責。最後, 這起鬧劇以聯合國支付500萬美元補償金的形式撤銷了她的太陽所有權聲明。 由於 她過人的眼光,後來被多家科技公司獵頭看中。
然而,月球的所有權爭議更加棘手。早在1980年, 丹尼斯·霍普便宣布擁有月球的所有權 ,並在美國舊金山土地管理部門完成了登記手續。
他以低廉的價格,1英畝僅售19.99美元,售出了數以億計的「月球土地」 ,吸引了包括美國前總統雷根、 好萊塢明星 在內的眾多名人買家。 面對如此局面,當時聯合國卻束手無策 。
中國的月球土地案例給聯合國解了圍
看到天上掉餡餅的事,國內也有人也打起了月球的主意,有人成立了 「月球大使館」,做起了倒賣月球土地的生意,該公司以每英畝2美元的價格, 從丹尼斯·霍普處購買月球土地,向34名消費者兜售,並獲利1.4萬余元 。 沒曾想,這種生意在國外行得通,國內卻翻了車。
北京市工商局認為,根據【外太空條約】, 任何國家無權主張月球所有權,那麽個人在國家框架內索取月球土地主權是無效的 , 既然月球都不是物權標的物,就談不上所有權,更不用說買賣、轉讓了。 故「月球大使館」的銷售行為屬於投機倒把,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美國為私人利用太空資源開了一扇窗
隨著近年來太空商業化行程加速,有些國家如美國透過國內立法, 如【商業太空發射競爭法案】 ,試圖 賦予本國公民或公司獲取和利用太空資源的權利 ,尤其是小行星等天體上的資源,但強調這種權利不是所有權而是使用權,並且必須遵守國際法。
美國這項法律,為私人企業參與太空競爭帶來了動力,並促使了像馬斯克 SpaceX這樣的公司拼命的想上月球和火星。
結語
那麽, 曾經賣出去的月球土地,現在還有法律效力嗎?我想大家心中應該有了答案 。
在未來的太空探索和開拓中,希望人類能夠有更詳細的法律進行約束和管轄,為和平利用外太空資源造福人類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