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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年來海上最大溢油汙染事故調查

2024-03-20科學

據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

3月19日,【新華每日電訊】發表題為【「實際損失30多億元,賠付僅不到5億元」——中國近年來海上最大的溢油汙染事故調查】的報道。

兩艘外籍貨輪在黃海海域相撞,導致約9000多噸貨油泄漏入海。這起中國近年來最高級別的船舶汙染和海上最大的溢油汙染事故,在青島海事法院登記的損失達37.4億元,而涉案外輪享有的船舶油汙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僅4.7億元左右,能夠賠付的比例僅約八分之一。

新華每日電訊記者采訪了解到,由青島海事法院審理的本案,也是中國首例因船舶碰撞導致財產損失追究船長刑事責任的案件。

由於國際船舶油汙損害索賠機制復雜,賠付金額遠不能覆蓋海洋生態修復和養殖損失。業內人士認為,需加快完善海洋領域國際技術標準和行動規則,最佳化海事賠償責任制度和海事刑事立法,統籌推進海洋環境綜合治理。

近萬噸貨油泄漏入海

2021年4月27日,賴比瑞亞籍油輪「交響樂」輪與巴拿馬籍雜貨船「義海」輪,在黃海海域相撞,導致約9419噸貨油泄漏入海。

據權威部門出具的【青島「4.27」船舶汙染事故調查報告】顯示,船舶碰撞造成「交響樂」輪約9419噸船載貨油泄漏入海,汙染青島、威海、煙台4360平方公裡海域、786.5公裡海岸線。

經青島海事法院審理查明,「義海」輪船長馬某某采取應急措施不當,導致「交響樂」輪溢油擴大汙染海域,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1月8日,法院宣判馬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馬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賠付比例僅約八分之一

目前,中國原油進口大部份透過海上運輸。船舶在航行中碰撞、觸礁及船體結構破損等造成的溢油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峻挑戰。為降低海上溢油風險,及時應對大規模海上溢油汙染事故,國際公約和中國法律法規均針對海上溢油事故處置制定了行為規範,但在後續海上清汙費用的索賠問題上,仍存在諸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難點。

其中,由於航海領域特有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賦予船東依法享有海事賠償限制,但受油汙汙染的沿海地區和受害者無法得到足額賠償,制約了被汙染國家海洋環境修復和生態治理。

據青島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長劉小娜介紹,在這一溢油系列案件中,因「交響樂」輪享受海事賠償限制,中國沿海養殖戶和清汙單位等實際獲得賠償比例非常有限。根據【1992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規定,本案中船舶油汙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僅4.7億元左右,造成的損失卻遠遠超過了該基金的數額。

本次事故造成的汙染損失巨大,船東依照上述公約享有的賠償限額難以滿足賠償要求。例如,事故中涉及海洋漁業資源損失公益訴訟一案,涉案標的額就達4.5億元,與本案中能使用的賠償基金4.7億元相當;而根據報告,截至2021年9月3日,這次事故在青島海事法院登記的漁業損失、生態環境損失債權金額共約37.4億元,比例近乎1比8。

最佳化油汙損害賠償機制

據記者了解,外籍油輪進入中國前,需先簽訂清汙合約,但是目前中國沒有相關的行業協會或者主管機構規定清汙費率標準,由各清汙公司制定自己的費率。

這一慣例導致中國清汙公司在與外輪船東簽訂清汙協定時,外輪船東通常不認可各清汙公司自行確定的費率,而要求采用國際油輪船東防汙染聯合會(以下簡稱ITOPF)認可的費率。

「某一個清汙公司為確定ITOPF認可的費率,會與ITOPF協商很長時間,效率較低。並且ITOPF認可的費率,低於市場行情,不利於保護清汙公司的利益。」劉小娜說,以「交響樂」輪為例,清汙公司與船東商議清汙費率的時間長達20多天。

隨著船舶噸位不斷加大,時有發生的船舶碰撞事故導致海上溢油汙染面積大、時間長、影響廣,危害嚴重。多位業內人士認為,為維護中國海洋權益,需加快完善海洋領域國際技術標準和行動規則,推動各國攜手促進全球海洋治理。

從國際公約來看,【1992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施行已有30余年,其中規定的船舶油汙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計算標準較低,與國際航運發展及社會變革不相適應。業內建議,為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中國要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制定,適時推動提高公約關於油汙責任限額。

同時,要充分發揮油汙損害賠償基金作用。2012年,中國【船舶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上海海事大學校長初北平認為,中國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對一次溢油事故的賠償或補償限額過低,可適當提高油汙基金對每次事故的賠償或補償額度,更好地發揮油汙基金的作用。

劉小娜認為,相關行業協會或部門可制定清汙費用的費率標準,供國內清汙機構使用,既能保護清汙企業利益,同時也能提高中國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