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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綠色貿易壁壘形勢下完善中國碳核算體系的對策研究丨中國工程科學

2024-10-13科學

本文選自中國工程院院刊【中國工程科學】2024年第4期

作者:邊少卿,楊姍姍,楊秀,魯璽,王宇,周劍,張慧勇,陳曉婷,賀克斌

來源:國際綠色貿易壁壘形勢下完善中國碳核算體系的對策研究[J].中國工程科學,2024,26(4):96-107.

編者按

碳中和已成為當前應對氣候變遷、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核心要務,世界各國理應攜手合作以實作碳減排。然而,部份國家和地區利用全球氣候變遷問題組建貿易「碳壁壘」,試圖利用碳排放核算和認證優勢對中國產品出口形成抑制影響。 面對這些新挑戰,中國需完善碳核算體系建設,助力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和全球貿易體系。

中國工程院賀克斌院士研究團隊在中國工程院院刊【中國工程科學】2024年第4期發表【國際綠色貿易壁壘形勢下完善中國碳核算體系的對策研究】一文。文章以完善中國碳核算體系為研究目標,總結了碳核算體系的內涵及建設進展,介紹了國際綠色貿易機制的核算報告要求,並采用比較分析法分析了中國碳市場、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法規】在核算邊界、核算方法、數據支撐及品質保障體系3個方面的差異。研究發現,中國碳市場在核算方法上與國際綠色貿易機制具有一致性,但在碳足跡體系、數據支撐及品質保障體系方面仍存在較大差距;這導致中國出口型企業依賴現有的核算體系將不足以應對「碳壁壘」,而核算體系的差異性可能進一步影響中國新興產業的發展。為此,中國應秉持堅決反對缺乏公平性的綠色貿易壁壘這一基本立場,同時采取完善碳核算體系的具體措施:完善產品層面的碳核算體系,建立具有高公信力的排放因子數據平台,加強科研機構的研究支撐,強化數據安全管理,盡快建設受影響企業的碳排放核算與報告能力。

一、前言

在當今全球面臨氣候變遷危機的背景下,碳中和已成為各國應對氣候變遷、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核心要務。 面對氣候危機的挑戰,世界各國理應攜手合作以實作碳減排。然而,一些國家正在利用全球氣候變遷問題組建貿易「碳壁壘」,旨在規制進口產品在其生命周期內的碳排放,並鞏固自身在全球市場中的地位。歐盟於2023年開始實施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釋出【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法規】(簡稱【新電池法】)等貿易新規;英國宣布將於2027年實行碳邊境調節制度;美國釋出【清潔競爭法案】【通脹削減法案】,並已啟動碳關稅立法程式;七大工業國組織發起建立國際氣候俱樂部,計劃對非會員國的進口商品統一征收碳稅;加拿大、澳洲等國家也宣布探索邊境碳調節機制。 中國作為出口大國,當前正面臨著在應對氣候變遷與促進貿易公平之間尋求平衡的緊迫挑戰。碳排放核算是綠色貿易的基礎,若核算體系不成熟,將會導致產品在出口過程中面臨不公平待遇。

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以及歐盟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來,碳核算逐漸成為一門獨立學科,並在全球經濟社會轉型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015年,在【巴黎協定】簽署後,碳核算領域的國際學術研究數量顯著增長。然而,已有研究大多關註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的重視不足,且大多聚焦於公司層面,尤其是企業社會責任和利益相關者理論等主題,對中國從國家層面完善碳核算體系的貢獻有限。 近年來,有關中國碳核算體系的研究進展如下: 2009年,「碳壁壘」概念首次被提出,隨後,研究人員多對國際上的核算標準進行分析,並對中國碳核算體系建設提出建議。自2020年中國提出「雙碳」戰略目標以來,完善碳核算體系已成為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開展了行業、系統、產品等不同層面的相關核算研究,探討碳中和背景下中國碳排放核算體系的發展思路,但這些研究在應對當前綠色貿易壁壘問題方面的針對性不足。也有學者針對CBAM提出應對措施,而這些措施又缺乏對碳核算體系這一基礎層面的深入考慮。綜上, 透過對國際綠色貿易壁壘與中國的核算體系進行系統性比較分析,辨識具體差異,並提出針對性對策的研究仍然稀缺。

全球氣候政策聯系緊密,國際市場相互依存,因此各國碳排放核算體系與相關國際機制的相容性尤為重要。 近年來,隨著中國電動載人汽車、鋰離子蓄電池和太陽能蓄電池(新三樣)產業的快速發展和產品出口量的不斷擴大,一個新的貿易格局已初步形成。然而,受中國碳核算體系尚不夠成熟的影響,相關產品面臨出口障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相關產業國際市場有利競爭的發揮。

鑒於此, 本文探討完善中國碳排放核算體系的措施,旨在促進出口型企業提升碳排放核算能力,有效應對國際綠色貿易「碳壁壘」。 本文總結碳排放核算體系的內涵、國內外碳核算體系的建設進展,梳理國際綠色貿易機制中的核算與報告要求,並從核算邊界、核算方法、數據支撐及品質保障體系3個方面分析中國碳核算體系面臨的挑戰,研判國內外核算體系的差異性對中國產生的影響,並提出完善中國碳核算體系並積極應對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的具體措施。 本研究可為中國制定科學的減排政策和措施提供數據支持,助力國家「雙碳」戰略目標實作。

二、碳核算體系的內涵與建設進展

CO 2 是當前最主要的溫室瓦斯型別。在中國氣候治理體系中存在以「碳排放」指代「溫室瓦斯排放及吸收」的情況,為此, 本研究將碳核算的內涵擴充套件至溫室瓦斯排放和吸收的核算,以加強全面性。

(一)碳核算及碳核算體系

碳核算一般指對特定主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由於人為活動導致的溫室瓦斯排放和吸收量的核算。 碳核算工作對於辨別排放來源、辨識減排潛力、制定減排策略、評估減排進展等具有重要意義。

碳核算體系在國際上尚無明確定義,中國早在2011年就提出開展碳核算體系建設。 「十二五」規劃綱要(2011年)提出,完善溫室瓦斯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十二五」控制溫室瓦斯排放工作方案】(2011年)首次提出,建立溫室瓦斯排放統計核算體系,明確構建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瓦斯排放基礎統計和核算工作體系。2022年,中國釋出【關於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實施方案】,確立了碳排放體系建設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也提出了行業企業層面及重點產品層面的目標任務,將中國碳核算體系擴充套件到至少包括國家、地方、行業企業、產品等層面。可見, 碳核算體系是一個面向多層面核算物件,並涉及方法學、制度建設、工作機制建設及相應保障措施等要素的多元體系。

(二)碳核算體系建設進展

1. 國際碳核算體系的建設進展

目前,多數已開發國家已經建立了常態化的國家溫室瓦斯清單編制體系。 國際碳核算體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基於【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1992年)建立的常態化且強制性的國家溫室清單編制工作體系。【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規定,以已開發國家為主的附件一締約方,每年均需送出「基礎年」至「N-2年」的國家溫室瓦斯清單並接受審評;對於以開發中國家為主的非附件一締約方,由於基礎能力和資金支持等方面限制,在送出頻率和接受審評等方面的要求相對寬松。【巴黎協定】建立的強化透明度框架對包括中國在內的非附件一締約方提出了更嚴格的清單編制要求,如編制方法、編制頻率、清單品質等方面。

為有效落實碳減排政策,大多數國家和經濟體開展了各自地方層面的碳核算工作。 英國在逐年編制國家溫室瓦斯清單的同時也編制地區層級和地方行政區層級的溫室瓦斯清單,如倫敦等地方政府還為服務本地區的氣候政策制定,自行開展了城市級溫室瓦斯清單編制工作。歐盟建立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和減排責任分擔機制,將減排目標分解並在重點行業及各成員國之間進行分配,構建了「設施 ‒ 成員國 ‒ 歐盟」貫通的溫室瓦斯核算體系以對減排目標完成進展進行評估。澳洲在編制國家溫室瓦斯清單的同時,也編制了覆蓋8個州和領地的州級溫室瓦斯清單。

行業企業層面的碳核算工作受所屬地區、所屬行業、核算目標等因素影響,呈現出更為顯著的異質性。 2003年,歐盟釋出的【關於建立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指令】明確規定了碳市場覆蓋的部門行業、應核算的瓦斯型別以及應采用的核算方法,以此為基礎制定並不斷更新相關的核算技術規範。

產品層面的碳排放核算大多將關註範圍向產業鏈上下遊擴充套件,進行全生命周期核算。 不同產品的碳排放核算套用場景、核算要求和相關規範的差異性更大。企業通常是對其生產產品進行碳排放核算的行為主體,核算的目的包括滿足企業自身需求(掌握產品的碳排放特征)、社會責任需求(資訊公開)以及政府 / 市場要求(申報產品的碳排放後才能持續某項生產或進行某項交易)。2008年,英國標準協會釋出的【PAS 2050:2008商品和服務在生命周期內的溫室瓦斯排放評價規範】,是全球第一個衡量產品碳足跡的標準。2013年,歐盟委員會建議,使用共同的方法來衡量和溝通產品與組織的生命周期環境績效,並釋出【產品環境足跡指南】。2020年,歐盟理事會指出,產品環境足跡方法有望成為歐盟各種產品政策工具和永續產品框架的基礎方法。2021年,歐盟委員會提出了更新產品環境足跡方法的建議,明確了包括氣候變遷影響在內的環境影響評估方法。

2. 中國碳核算體系建設進展

中國已形成較為明確的國家溫室瓦斯清單編制工作體系。 作為【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的非附件一締約方,中國於2004年送出了【國家氣候變遷初始資訊通報】,報告了1994年的國家溫室瓦斯清單。截至2023年年底,中國又陸續送出了3份【氣候變遷國家資訊通報】和3份【氣候變遷兩年更新報】,包含了2005年、2010年、2012年、2014年、2017年和2018年的國家溫室瓦斯清單。

在省級層面, 中國氣候變遷主管部門於2011年釋出【省級溫室瓦斯清單編制指南(試行)】,部署了全國31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2005年、2010年、2012年和2014年省級溫室瓦斯清單的編制工作,並開展清單聯審。 在城市和區縣層面, 中國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溫室瓦斯清單編制探索,如浙江省提出了統一方法學的要求,並部署相關清單編制工作;也有地區以省級清單指南為參考進行清單編制工作。

此外,中國將碳市場作為應對氣候變遷的主要政策工具,積極推動企業碳排放核算和報告工作。 2013—2015年,中國氣候變遷主管部門分3個批次釋出了24個行業企業的溫室瓦斯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並以此為指導,啟動了「八大行業」企業的碳排放核算和報告工作。根據碳市場履約和擴容工作的實際需求,電力、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的核算指南逐步更新。

總體來看,「十二五」至「十三五」時期,中國已基本完成國家、地方和企業三級溫室瓦斯統計核算工作體系的構建,但在產品層面的核算工作基礎相對薄弱。 2023年,中國釋出【關於加快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的意見】,對產品碳足跡核算的任務和要求進行了細化;2024年,中國釋出【關於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並提出,加快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目前,中國產品層面的碳排放核算仍以建立和健全相關方法為主,相關工作機制及套用方式尚不完善,還不能應對快速興起和發展的國際綠色貿易機制。

三、國際綠色貿易機制的核算報告要求

當前,一些國家和地區實行的綠色貿易機制成為中國產品出口不得不面臨的「碳壁壘」,其主要透過經濟和管理兩個方面來施加影響。 在經濟方面,如歐盟的CBAM或國際氣候俱樂部,透過征收邊境稅的方式對高碳排放強度的貿易商品征收關稅;在管理方面,如歐盟透過釋出的【新電池法】,對出口企業形成強制性約束,從而減少碳足跡。這兩種方法都對中國出口企業提出了較為嚴格的碳核算要求。

本研究在對當前眾多國際綠色貿易壁壘進行綜合梳理的基礎上,辨識出CBAM試執行和【新電池法】啟動後已經具有相對健全的政策要求和實施方案,並對中國重點出口企業帶來實質挑戰。 因此,基於這兩個機制的重要性,本文以其為案例,探討中國完善碳核算體系、應對已有和未來潛在國際綠色貿易機制的策略。表1從政策型別、實施狀態、管控內容、覆蓋行業或產品等方面梳理了CBAM和【新電池法】的基本資訊。可以看出,CBAM會對中國碳密集型產品出口產生沖擊,特別是鋼鐵和鋁制品等,而【新電池法】則更多影響中國電池制造業等新興產業產品出口。

表1 國際綠色貿易機制對比

(一)CBAM的報告要求與影響規模

CBAM規定,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CBAM的過渡期,期間歐盟進口商和申報人需承擔報告職責。 在過渡期內,需要按季度報告進口商品的數量及其在生產過程中直接和間接的碳排放量、出口國的碳定價資訊。至於核算方法,2025年1月1日之前,碳排放量的核算可以依據出口國的方法進行,之後必須轉為采用歐盟認可的方法。自2026年1月1日開始,CBAM進入正式實施階段,將征收CBAM證書費用,並計劃逐步取消對歐盟內企業發放的免費配額,直至2035年完全取消。盡管CBAM明確了歐盟進口商或申報人為碳排放報告主體,但報告義務實則透過供應鏈傳遞給第三國出口商。出口商需要為申報人提供相關資訊,包括貨物資訊(如CN編碼、數量等)、設施資訊(如公司名稱、地理位置等)、生產資訊(如生產流程及參數)、碳排放資訊(如直接和間接的碳排放量)以及原產國的碳價資訊等。此外,這些資訊還需要經過認證核查員的核查並進行單獨報告。

CBAM的影響行業從最初提案到立法完成經歷了幾次調整,最終確定了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氫氣6個行業。 從出口規模看,中國暫時沒有向歐盟出口電力和氫氣,但鋼鐵和鋁制品行業的出口量與出口額相對較高。2022年,中國對歐盟的鋼鐵、鋁制品出口量分別為3.1×10 6 t、3.74×10 5 t,出口額分別為47.1億歐元、15.7億歐元。預計2030年,CBAM的影響範圍將擴充套件至歐盟碳市場覆蓋的所有行業,彼時將進一步擴大對中國出口企業的影響。

(二)【新電池法】的報告要求與影響規模

【新電池法】對中國和歐盟間的電池貿易影響顯著。 2022年,中國作為歐盟的主要電池供應國,向歐盟出口的電池總額超過200億歐元,約占其全球進口總額的75.2%;同時,中國出口歐盟的電池總額占中國電池出口總額的36.6%。

(三)討論

分析表明,CBAM和【新電池法】覆蓋的行業和產品將對中國的出口貿易產生較大影響。 相關核算報告的合規性要求技術性較強,對許多出口型企業的出口業務帶來挑戰,存在綠色貿易「碳壁壘」。隨著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的逐漸形成以及覆蓋範圍逐步擴大,中國出口型企業受其影響的程度存在加重趨勢。為了更有效地發揮中國碳核算體系對出口型企業履行核算和報告任務的助力作用,亟需在建設和完善中國碳核算體系時充分考慮國內外形勢,加強核算基礎數據和結果的可比性。

四、碳核算體系關鍵要素比較分析

本研究選取碳排放核算過程中對碳排放核算影響較大的關鍵要素進行比較分析,進而分析和辨識面臨的主要挑戰。 當前,中國碳市場仍處於擴容階段,僅發電行業啟動了配額發放及履約工作,其他重點排放單位只進行了碳排放量的核算和報告,因此,需要根據具體行業進行分別分析。以下將從核算邊界、核算方法、數據支撐及品質保障體系3個方面展開比較分析和討論。

(一)核算邊界

明確核算邊界是開展碳排放核算的起點。核算邊界的可比性是對核算結果進行比較分析,進而支撐相關政策工具有效執行的前提 圖1從生命周期的角度列出了不同碳核算邊界的比較情況,【新電池法】、CBAM、中國碳市場分別將核算邊界定位於全生命周期、生產階段的全生命周期、僅生產階段,範圍逐步縮小。

圖1 不同碳排放核算邊界的比較示意圖

註:① 企業 / 法人核算邊界包含直接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以及為生產服務的附屬生產系統;② 生產流程核算邊界(或「生產工序」邊界)為特定管控要求覆蓋範圍的主要生產設施和輔助生產設施。根據CBAM規定,生產流程邊界包含③和④兩種情況;③ CBAM規定的「簡單產品」核算邊界,或中國部份重點行業企業報告核查要求的「生產工序」核算邊界;④ CBAM規定的「復雜產品」核算邊界,復雜產品包含受管控的前體原料(簡單產品)的隱含排放量。

歐盟【新電池法】建立的生命周期監管框架,將核算邊界拓展至全生命周期各階段 ,包括原材料獲取和預處理、主要產品的生產過程、產品的分銷過程以及最終的回收和報廢過程均需納入碳足跡核算邊界(見圖1的「產品碳足跡邊界」)。值得註意的是,電池產品在使用階段因不受制造商的直接影響,在【新電池法】中被排除在生命周期碳足跡計算之外。

CBAM以防止「碳泄漏」為目標,可以理解為對歐盟碳市場的補充機制,其核算邊界與歐盟碳市場保持一致性。 CBAM將核算邊界定義為:歸因於特定產品的生產設施及其生產過程。CBAM重點關註產品的生產流程,僅為產品全生命周期的階段之一(見圖1「生產流程邊界②」)。但CBAM要求在計算復雜產品的碳排放量時,要以類似於「碳足跡」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向上追溯」,增加管控範圍內前體原料生產過程的隱含排放量(見圖1的「生產流程邊界④」)。

中國碳市場的碳排放核算同樣關註生產階段,對核算邊界的規定經歷了企業邊界向設施邊界的逐步過渡。 以鋼鐵行業為例,根據【中國鋼鐵生產企業溫室瓦斯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2013年),「報告主體」指具有溫室瓦斯排放行為並應核算的法人企業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並要求「報告主體」核算和報告其所有設施及業務產生的溫室瓦斯排放(見圖1「企業邊界或法人邊界①」);2016年起,中國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重點排放單位在報告企業層面碳排放資訊的基礎上,透過「補充數據表」補充報告設施層面的排放資訊;2023年,中國釋出的【企業溫室瓦斯排放核算與報告填報說明】明確了鋼鐵、鋁、水泥行業等重點排放單位需要同時報告「企業邊界」「生產工序邊界」(見圖1「生產流程邊界③」)的碳排放資訊。

碳核算邊界的差異對中國相關企業帶來的挑戰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 ① 基礎數據的收集需求從本企業擴充套件至產業鏈。 中國碳市場以「報告主體」為基礎,不做跨「報告主體」的「向上追溯」,當企業需要外購受CBAM管控的前體原料時,可能面臨前體原料供應商碳排放數據缺失問題,而對於電池類出口企業,數據追蹤需求則需同時向上下遊拓展,納入產品處置等環節的碳排放。 ② 部份因排放量較低而未納入中國碳市場的企業需面臨數據填報問題,碳核算基礎能力面臨挑戰。 如表2所示,中國碳市場設定了年度排放量門檻(2.6×10 4 tCO 2 e),省級生態環境等管理部門會對達到碳排放量門檻且在覆蓋行業範圍內的企業進行名錄的動態更新,而歐盟CBAM和【新電池法】僅規定了覆蓋行業,因此即使碳排放量較低、規模相對較小的中國企業,若存在對歐盟的出口業務,仍需按規定進行數據報告。 ③ 對碳排放源定義的差異可能引起對「已支付碳價」的認定差異。 中國和歐盟對間接排放的定義有所不同,在CBAM體系下,間接排放僅特指外購電力蘊含的碳排放量,而不含熱力消耗導致的碳排放量,而中國碳市場規定外購電力和外購熱力均被視為間接排放。

表2 主要綠色貿易機制與中國碳核算體系在核算邊界方面的比較

(二)核算方法

核算方法可以劃分為基於核算的方法和基於測量的方法兩大類。 基於核算的方法一般是透過對活動水平及排放因子等基礎數據的測量或統計,計算得到碳排放總量。 對活動水平數據進行詳細分類,有利於對不同排放過程和燃料品種的排放量進行辨識,如對水泥生產設施,可以辨識出其碳排放來自煤炭燃燒、生物質燃燒或碳酸鹽分解等。 基於測量的方法通常指透過連續排放監測系統(CEMS)直接監測煙氣中的氣流流量和濃度,進而計算得到碳排放總量。 雖然排放結果的時效性和自動化程度顯著提升,但仍難以辨識排放源且存在較高的系統誤差風險。

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碳核算方法選擇。 歐盟碳市場規定,可以根據企業情況酌情選擇核算方法,但是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2020年歐盟碳市場執行報告顯示,僅有1.5%的裝置采用了CEMS數據,企業仍以基於核算的方法為主。美國雖然未建立全國層面的碳市場,但是為了制定和最佳化碳減排措施,於2009年以聯邦立法的形式制定了【美國溫室瓦斯強制報告制度】,對大部份行業均允許采用CEMS數據進行排放量報告。 目前,中國碳市場則僅采用基於核算的方法,未將基於測量的方法納入核算體系。

對比發現,歐盟和中國碳市每場平均以基於核算的方法為主導,為核算結果的銜接和可比性創造了基礎條件。 辨識不同機制對核算邊界的認定(即核算生命周期的具體階段)仍是最主要的課題,而中國在全生命周期碳足跡核算方面方法學的欠缺是當前面臨的重要挑戰。

(三)數據支撐及品質保障體系

數據支撐及品質保障體系是助力碳核算工作順利進行以及確保數據品質的關鍵,包括對排放因子的監測和使用、對核算結果的核查和認定等內容。 排放因子包括企業特征值(如化石燃料熱值、碳氧化率等)和區域通用值(如電網因子等)。在企業特征值方面,中國碳市場與歐盟CBAM均提供了相關排放因子的缺省值,同時也鼓勵企業自行監測,但對排放參數的監測頻率要求不同(見表3)。例如,中國發電行業對煤炭等固體燃料的監測要求遠高於歐盟水平,需在每日監測、每批次監測或每月縮分樣監測中選擇其一;鋼鐵等新釋出填報要求的行業也需至少每月監測1次,顯著高於歐盟「每2×104 t或至少每年6次」的頻率要求;而對於其他燃料及碳酸鹽礦物等的碳排放參數,中國的監測頻率要求低於歐盟。 在電網因子等區域型因子方面,通常需要采用官方提供的推薦值。 如表4所示,在CBAM機制下,歐盟外的生產商在計算間接碳排放時,除生產設施與發電設施直連或有購電協定的情況可以使用實際排放因子以外,其他來自電網的電力均需采用生產設施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電網因子缺省值。該值由IEA測算並由歐盟提供。而 當進口商品為電力時,歐盟進一步提出了細化的電網因子要求: ① 基於IEA測算的分區域電網因子數據,該因子一般為「N-2」年,即為釋出年份之前兩年的數據,部份地區可更新至「N-1」年;② 在缺少①中所列數據的情況下,可采用歐盟的電網因子數據,該數據同樣來自IEA;③ 在有充足可信的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可采用比前述缺省值更低的本地區的電網因子。

表3 中國和歐盟碳排放參數的監測頻率對照表

表4 歐盟CBAM、【新電池法】與中國碳核算體系在數據支撐及品質保障體系方面的比較

中國不同區域的電網因子受電源類別空間分布等因素影響而有較大差異。 特別地,南方地區由於較多使用水電等清潔能源,電網排放因子僅為華北地區的60%。目前,中國尚未形成常態化的釋出機制,自2012年之後,時隔12年才更新釋出「2021年電網因子」,包括全國、區域和省級電力平均CO 2 排放因子。在碳足跡因子資料庫方面,歐盟【新電池法】對碳足跡的分析要求與歐盟環境足跡分析的方法體系保持一致性。根據歐盟委員會的相關規定,產品碳足跡屬於產品環境足跡中16個影響類別之一,在關於生命周期分析的模型中嵌入了環境足跡分析資料庫,並進行定期更新。中國已分別於2022年、2023年提出建設排放因子資料庫、碳足跡背景資料庫的需求,相關工作仍在進行中,但進度略顯落後。

根據歐盟規定,報送的產品核算數據還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認證來認定。 目前,中國主要認證機構的國際認可度存在不足,相關標準也無法與國際標準實作互認,這迫使出口企業必須依賴國際第三方機構來進行碳足跡認證,將增加額外的成本。

在數據支撐及品質保障體系方面,中國面臨的主要挑戰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 企業層級的監測要求差異可能導致企業自測數據在歐盟「失效」,帶來企業執行成本浪費。 近年來,中國碳市場的相關管理部門陸續開展了電力、鋼鐵、水泥和電解鋁等行業的核算要求更新工作,特別是細化了對監測計劃的要求。在後續更新中,應對照參考CBAM等機制的監測要求,以加強相關企業監測數據在進行出口填報時的通用性。 ② 中國排放因子資料庫建設進展不及歐盟,影響了在地化數據的被認可度。 盡管IEA等相關國際機構定期更新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排放因子,但是在排放因子的時效性和與實際情況的符合性、與中國釋出數據的一致性等方面均有待驗證,企業可能由於被動采用國外資料庫「較高」的排放因子缺省值而被高估排放量。加快中國排放因子資料庫的建設,並促進國際資料庫采納將成為緊迫課題。 ③ 對於核查認證的規定差異,可能使企業面臨較高的成本支出。 核查認證無法互認使企業面臨高額的咨詢費用,還可能因為強制性披露產品生產全過程的碳排放資訊而面臨企業技術秘密被泄露的風險。

(四)核算體系差異性對中國貿易的影響

一是中國當前企業層面的核算體系難以完全支撐出口型企業應對國際綠色貿易「碳壁壘」。 盡管中國部份行業的出口型企業已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下進行了多年碳核算基礎能力建設並積累了大量碳排放數據,並且在核算方法上與歐盟CBAM等具有一定的銜接基礎;但由於國際綠色貿易規則對核算物件、口徑和基礎參數等要求均有不同,增加了企業的核算難度,尤其是在沒有完善排放因子數據體系的情況下,可能直接導致對產品碳排放量的高估。此外,向產業鏈追溯碳排放數據是大勢所趨,而中國出口企業普遍缺乏上下遊企業的數據,難以滿足歐盟報告要求。同時,碳排放管理專業性強、相關人才稀缺(碳排放管理師是近年來才發展起來的新職業),進一步加劇了中國企業在碳管理方面面臨的挑戰。

二是納入碳排放核算的重點行業不一致,導致中國現有碳足跡核算指南和標準覆蓋範圍存在較大缺口,影響了中國新興產業的發展。 當前,中國尚未制定針對新能源產業,特別是出口量不斷增長的「新三樣」產業及其產品的碳排放核算標準和指南。中國碳足跡管理體系建設剛剛起步,已制定的碳足跡相關標準以團體標準為主,尚未釋出產品碳足跡核算的基礎通用國家標準,這就使得大量出口行業的產品沒有核算依據,導致產品出口受阻。進一步地,中國透過系統布局產業、能源、基礎設施和政策體系,塑造了具有規模、品質、成本和全產業鏈供應有利競爭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並圍繞新興產業構建了國際貿易新格局。然而,隨著未來更多的國際綠色貿易壁壘生效和實施,中國在數據標準、認證制度等方面的不足可能會減緩新貿易格局的穩固。

五、結語

本文深入探討了中國碳核算體系在國際綠色貿易機制下的現狀與挑戰。 研究發現,一些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碳排放核算體系。歐盟CBAM和【新電池法】利用數據標準、認證制度等方面的優勢構建起綠色貿易「碳壁壘」,精準抑制中國的產業優勢,且影響範圍有加劇趨勢。透過在核算邊界、核算方法、數據支撐及品質保障3個方面對歐盟貿易機制與中國現行的碳核算體系進行比較分析後發現,中國碳市場與歐盟CBAM等均采用基於核算的方法,這為數據銜接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然而, 在核算邊界方面,中國碳足跡體系相對薄弱,已成為突出「短板」;在數據支撐及品質保障體系方面,排放因子數據平台建設和標準認證工作在滿足國內需求、應對國際要求方面仍存在一定欠缺。

面對國際綠色貿易壁壘帶來的挑戰,中國需明確立場,依據國際規則提出中國主張,堅決反對欠缺公平性的綠色貿易壁壘,維護國家權益。同時,應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等多邊機制,加強國際氣候治理合作,組織開發中國家參與相關標準制定,促進全球貿易的公平性和永續性。在完善中國碳核算體系的過程中,應統籌兼顧國內外需求,建立銜接性強的統計核算體系。為此, 本研究立足碳核算體系,以國內外技術對比的視角,提出完善中國碳核算體系的具體措施建議,以期為建立統一規範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促進 「雙碳」戰略目標落實提供參考。

一是運用「補短板」思維,著力建立和完善產品層面的碳核算體系來完善中國碳核算體系建設。 加快落實【關於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中提出的建立健全碳足跡管理體系、構建多方參與的碳足跡工作格局、推動產品碳足跡規則國際互信、持續加強產品碳足跡能力建設四大主要任務及22個子任務。

二是建立具有高整合度、高透明度、高時效性和高公信力的排放因子數據平台。 建立國家溫室瓦斯排放因子和產品碳足跡因子統一釋出數據平台,形成合力、增強權威性。建立相關碳排放工作機制,整合資源,充分利用和整合國內已經形成的資料庫,確保資料庫開源且公開;發動社會力量,形成「公眾上傳 ‒ 專業機構審定 ‒ 社會公開」的執行模式;釋出國家、區域和省級電網排放因子、化石燃料排放因子、工業生產過程排放因子等常用排放因子,並形成動態更新機制。

三是加強高校、科研院所等對碳足跡管理體系的支撐作用。 針對國際綠色貿易機制,加強前瞻性問題分析和應對策略研究,密切跟蹤國際學術動態,強化碳足跡管理相關新型技術的套用方法和規範研究,開展核算方法學和背景數據的監測與檢測研究,加強對碳核算在不同層面決策中的管理內容的研究和論證。

四是強化數據分級管理以保障數據安全。 在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框架下,研究行業及產品碳足跡的重要數據並納入涉及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目錄,制定行業、產品碳足跡數據安全標準規範,細化碳足跡數據出海範圍並落實「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加強企業涉碳數據安全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最後,對於已經受到綠色貿易規則影響的出口企業,建議相關管理部門組織並提供專業服務支持 ;同時,辨識和排查管轄區內受影響的企業,並成立專門機構,優先推進針對這些出口企業的碳排放數據核算與報告能力建設,盡力避免相關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受損。

註:本文內容呈現略有調整,若需可檢視原文。

作者簡介

賀克斌

環境工程專家, 中國工程院院士。

主要從事大氣汙染防治研究。

註:論文反映的是研究成果進展,不代表【中國工程科學】雜誌社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