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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攜帶寵物入境檢疫監管

2024-07-07寵物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攜帶寵物進境檢疫監管工作的公告)

海關釋出 2019.01.03 16:18

為進一步適應口岸執法新形勢,安全、科學、規範地開展進境寵物(犬、貓)檢疫監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可攜帶入境的活體動物僅限於犬或貓(以下簡稱「寵物」),每人每次限帶一只。攜帶寵物入境時,攜帶人須向海關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和狂犬病疫苗接種證書。寵物必須植入電子芯片。

2.攜帶入境的寵物應當在海關指定的隔離場所隔離30天(含攔截期)。需要隔離的寵物應當從設有隔離設施的口岸入境。海關對隔離的寵物進行監督檢查。海關將攜帶入境的寵物分為指定國家或地區和非指定國家或地區。符合以下情況的寵物可免於隔離:

(一)從指定國家或者地區攜帶入境的寵物,持有有效電子芯片,並經現場檢疫合格;

(二)來自非指定國家或者地區的寵物,須持有有效電子芯片、提供可信實驗室出具的狂犬病抗體檢測報告(抗體滴度或免疫抗體量須在0.5 IU/ml以上),並透過現場檢疫;

(3)攜帶的寵物為帶有有效電子芯片的導盲犬、助聽犬、搜救犬,攜帶人提供相應使用者證明和專業訓練證明並透過現場檢疫。

指定國家或者地區名單、接受狂犬病抗體檢測結果實驗室名單、設有隔離檢疫設施的口岸名單以海關總署公布為準。

3、攜帶寵物進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銷毀:

1.攜帶寵物超過限制;

(二)承運人不能向海關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或者狂犬病疫苗接種證書的;

(三)攜帶需要隔離的寵物,並從不具備隔離設施的口岸入境;

(四)寵物經檢疫不合格的。

對無法提供免疫接種證明的導盲犬、助聽犬、搜救犬,經主人申請,可以到有資質的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

對於限期返還的寵物,攜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憑海關出具的攔截證明領取寵物並攜出境;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遺棄。

四、攜帶寵物入境具體檢疫要求見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攜帶寵物入境檢疫要求】。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別公告。

附件:1.攜帶寵物入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檢疫要求.doc

2.海關總署認可狂犬病抗體檢測結果實驗室名單.doc

3.攜帶寵物(狗、貓)入境登記表

4.具備進境寵物檢疫條件的口岸名單.doc

海關總署

201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