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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上海一小區!寵物狗突然死亡,有人投毒?法院判了

2024-10-11寵物
本文轉自【新民晚報】;
家住上海浦東新區的林先生(化名),像往常一樣在小區裏牽繩遛狗,沒想到當晚狗卻出現中毒癥狀,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
透過公共視訊和有關部門的檢測結果,林先生得知是同小區的住戶趙某(化名)在小區草地上撒了含有氟乙酸成分的顆粒狀食物,遂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那麽,趙某需要承擔責任嗎?
往草地撒有毒食物
致邊牧犬死亡
2022年8月,林先生花費8500元購買了一條邊境牧羊犬,愛犬到家後,林先生很是愛護。
2022年10月1日傍晚,林先生與其他幾位小區住戶一起在小區便道牽繩遛狗。當晚,邊牧便出現異常情況,林先生立即將愛犬送到寵物醫院,醫院實施搶救無果,邊牧還是於第二天淩晨死亡。
林先生於是立即報警,經查,小區公共視訊顯示,2022年10月1日18時許,有一名女子在小區樓道下的草地裏丟撒顆粒狀食物。經查,這名女子正是同小區的住戶趙某。
2023年10月,公安機關出具【鑒定意見通知書】,其中明確:對邊境牧羊犬的胃、草地上顆粒狀食物、寵物狗胃內容物進行了常見農藥和毒鼠強成分、氟乙酸成分定性分析鑒定,鑒定意見是送檢邊境牧羊犬的胃和草地上的顆粒狀食物、寵物狗胃內容物中均檢出氟乙酸成分。
林先生認為,被告趙某的違法行為,致使自己遭受到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及巨大的精神損失,故向上海浦東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趙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萬9千余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投放含毒食物者
應擔責賠償
對於林先生的訴請,被告趙某辯稱:「我主觀上並不想毒死原告的狗,原告索賠費用依據不足,律師費不應由我承擔。」
那麽,主觀上不想毒死林先生的狗,就不用承擔責任了嗎?
上海浦東法院認為,被告趙某在居住小區內投放含有劇毒物質的食物,致使原告林先生飼養的狗食用後死亡,被告趙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原告林先生主張的各項損失,被告均不予確認,法院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
案涉狗的購買價款,原告林先生送出了【寵物狗銷售協定】、付款收據,法院確認案涉狗的購買價款為8500元;
案涉狗的搶救費,原告林先生送出了付款憑證,法院確認案涉狗的醫療費為1095元;
案涉狗的解剖、火化費,原告送出了付款憑證,法院確認案涉狗的解剖、火化費為110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為1萬元。法院認為,目前,飼養狗作為寵物是一種常見的社會現象,原告飼養的狗被被告投放的食物毒死,原告主張合理,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元;
關於律師費,原告送出了律師費發票,法院確認律師費為8333元。
法院認為,以上確認的第1至4項費用合計1萬1千余元,為原告林先生的實際損失,被告趙某應賠償原告。第5項律師費,原告向被告索賠,依據並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趙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林先生各項費用1萬1千余元,駁回原告林先生的其余訴訟請求,判決文書已於近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