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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藍芽已連線!藍芽配對也可能侵權?

2024-03-19數位

近年來,藍芽耳機以其便攜性日益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寵兒。隨著藍芽耳機的暢銷,市面上假冒各種大牌耳機的形式花樣層出不窮。傳統商標類犯罪中,被告人的行為方式通常是在產品外觀或包裝上使用他人商標,該種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已成共識。

但在藍芽配對彈窗中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犯罪、外觀上使用被告人自有標識能否免責等法律問題仍需引起關註。本期普法便利貼將帶您了解 藍芽耳機配對彈窗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

下面讓我們先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犯罪!藍芽耳機連線時配對彈窗顯示知名商標

羅某等人共同合作制造並銷售了大量假冒A公司品牌的藍芽耳機,雖然耳機及其包裝上沒有A公司的商標,但耳機在連線到裝置上時,跳出的配對彈窗中卻帶有A公司的商標。

法院經審理認為, 彈窗中出現A公司商標屬於商標性使用,羅某等人侵犯了A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其行為構成 假冒註冊商標罪

案例二:犯罪!藍芽耳機外觀和配對彈窗顯示不同商標

倪某在網店上售賣大量假冒B公司品牌的藍芽耳機,耳機上貼有倪某自己設計的標誌,但耳機在連線到裝置上時,跳出的配對彈窗中卻帶有B公司的商標。

法院經審理認為, 倪某在涉案產品外觀打上自有標識並不影響其行為定性,其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構成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知識點

Q1

配對彈窗中使用電子化商標的行為性質是什麽?

通常來講,藍芽耳機連線裝置後之所以會自動跳出彈窗,是因為耳機的芯片程式中寫入了藍芽辨識數位程式碼,當耳機透過藍芽與裝置配對後,該程式碼便會向裝置發送辨識資訊,並跳出彈窗。藍芽耳機連線過程中彈窗的出現,是耳機主動使用辨識碼的結果,故在耳機中刻入辨識程式碼的行為與在商品上貼標的行為在使用目的上並無根本區別。

因此, 當假冒某品牌的藍芽耳機連線裝置跳出的配對彈窗中顯示權利人商標時,該種電子化商標使用行為屬於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Q2

配對彈窗中顯示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

中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辨識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 標識的使用方式能否對消費者起到辨識商品來源的作用,是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的關鍵 。雖然電子化商標顯示在藍芽連線過程中,但藍芽耳機的消費者對該產品來源的辨識不僅是透過產品包裝,更主要的是透過裝置尋找正確的配對項實作藍芽耳機功能。

所以,消費者是透過藍芽配對成功後顯示的字樣來辨識其購買耳機的產品來源,相關公眾在看到電子裝置上顯示的標識後,也會誤認為該產品系某公司制造,同樣會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故電子化商標使用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

Q3

產品外觀上使用其他標識能否構成免責事由?

傳統商業環境中,商標使用多是以明示的方式附在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以及用於相應的宣傳材料和廣告媒體上,但現代社會中,商標往往以各種意想不到的新形態出現,如使用電子化商標、同時使用多種商標等等。此種情況下判斷商標使用性質的前提在於準確理解「混淆」的涵義。藍芽耳機的外觀及配對彈窗同時出現自有標識和侵權商標,是否仍會對公眾造成混淆?

一方面, 實踐中,該類情形下的產品外觀上的自有標識往往並非商標且不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費者難以將其內容辨識為耳機的品牌;

另一方面, 即使購買者在尚未使用藍芽耳機時未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但因藍芽配對彈窗中顯示了侵權商標,消費者在此後使用商品過程中也會使其他人對該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此種混淆行為也屬於混淆的範疇,即所謂的「售後混淆」。故 在產品外觀上使用辨識度較低的其他標識,並不能完全排除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誤認,不能構成免責事由

Q4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若達到刑事追責標準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可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可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隨著時代與科技的發展,市場中的資訊傳播方式、交易模式和消費觀念也在不斷改變,商標使用愈發朝著復雜、多元的方向發展。面對「亂花漸欲迷人眼」的商標案件,處理時應當撥開迷霧,透過現象看本質,深刻理解商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做到定性準確,罪責刑相適應。同時,對於廣大市場主體,亦應提高法律意識,共同營造良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弓境。

在此,法官作如下提醒:

權利人—— 應最佳化技術手段,做好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

生產商—— 應增強守法意識,合法規範使用他人註冊商標。

銷售商—— 應提高註意義務,加強對產品來源及品質的審查。

消費者—— 應謹慎理性消費,提高防範意識和維權意識。

來源:上海閔行法院公眾號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