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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就【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2024-05-08財經
中國發展網訊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電力市場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6月1日起施行。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自2005年10月【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在維護公平、公正的電力市場秩序,規範電力市場成員行為,保障電力交易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市場資源有效配置,推進電力行業永續發展等多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中國電力工業高速發展、電力改革深入推進,電力市場成員不斷增加、市場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市場執行更加復雜,原【辦法】部份條款已不適應當前電力市場監管新形勢、新要求,【辦法】修訂必要性日益凸顯。
一是電力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化的要求。2002年,國務院釋出【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推進廠網分開、主輔分離。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9號),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推進「三放開、一獨立、三加強」。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釋出【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要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破除市場壁壘,推進市場監管的公平統一。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健全統一市場監管規則,【辦法】亟需加以修訂以適應新的改革要求。
二是電力市場交易型別和主體進一步多樣化的要求。隨著電力市場頂層設計不斷深化,電力交易型別從單純以電能量交易為主發展為電能量交易、輔助服務交易和容量交易並存。電力交易主體較改革初期更加豐富,新型儲能、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新主體、新業態不斷發展,競爭格局也從僅有發電側單邊競價發展為發電側和使用者側多買多賣、「源網荷儲」多方協同互動,市場成員的權利義務發生深刻變化。相應地,電力市場監管物件、監管內容和監管措施需要在【辦法】中予以進一步補充完善。
三是電力市場監管措施和手段不斷豐富創新的要求。中發〔2015〕9號文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監管,切實加強電力行業及相關領域科學監管,完善電力監管組織體系,創新監管措施和手段。隨著電力市場發展,第三方機構業務評估、監管資訊系統接入和套用等新型監管理念和措施不斷湧現。同時,按照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建設要求,應進一步強化能源行業市場成員信用資訊套用,推進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做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增加信用監管等手段在能源行業套用。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誌表示,【電力市場監管辦法】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實施主體。此次修訂進一步明確實施主體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國家能源局依照本辦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全國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電力市場監管,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電力市場監管相關工作。
二是完善電力市場監管物件。本次修訂將電力市場監管物件明確為電力交易主體、電力市場營運機構和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等電力市場成員,電力交易主體增加售電企業、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同時,根據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範執行相關要求,將「電力排程交易機構」調整為「電力市場營運機構」,包括電力排程機構、電力交易機構。
三是最佳化調整監管內容。增加對售電企業、電力使用者、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的監管內容;明確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使用者、儲能企業等與其他電力交易主體簽訂有關合約情況開展監管;增補對電網企業所屬或者關聯售電企業參與市場交易、代理購電情況的監管內容;依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提出對電力市場營運機構市場監控和風險防範要求。
四是細化電力市場規則管理表述。基於近年來實踐情況,電力市場交易品種和型別進一步多樣化,著眼未來全國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要求,電力市場規則應為一整套互相銜接、完整有序的規則體系,由1個電力市場執行基本規則和N個配套規則組成。【辦法】進一步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依法組織制定電力市場執行規則,包括電力市場執行基本規則及配套的市場準入註冊、交易組織、計量結算、信用管理、資訊披露等相關規則、細則。
五是增補監管措施。結合近年來電力市場監管實際和電力市場發展需求,新增監管措施章節,並依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規要求,在【辦法】中進一步明確電力監管機構可采取的監管措施。如明確電力市場營運機構監管資訊系統接入要求,對電力交易主體不履約等失信行為依法依規納入信用體系,聘請第三方機構對電力市場營運機構開展電力市場業務專業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