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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下縣人民醫院,董事長被控「非吸」案再開庭:作無罪辯護,未當庭宣判

2024-05-30財經

▲辰溪縣人民醫院

紅星新聞記者丨蔡曉儀

責編丨馮玲玲 編輯丨張莉

一場二十多年前的公立醫院租賃改制,以董事長一行人被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收場。

2002年,湖南省辰溪縣人民醫院被租賃給民營公司,為期40年。2022年,當地政府宣布提前收回醫院經營管理權。一個月後,醫院董事長滕樹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警方立案偵查,年底被批捕。不止社會人員,就連醫院內部職工、一些公職人員及其家屬,都曾借款給醫院。辰溪縣公安局出具的資料顯示,截至2022年3月,該案集資債權人千余人,金額累計10億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案件相關人處獲悉,該案於5月30日上午在辰溪縣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旁聽的債權人稱,滕樹良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是無罪辯護,即不構成非吸罪。滕方面辯護稱,博仁公司及滕樹良等人沒有實施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吸收借款主體是辰溪縣人民醫院。

據悉,本次開庭並未當庭宣判。

檢方指控:

涉嫌三項罪名

「非吸」資金近7億元

2022月3月12日,辰溪縣衛健局釋出解除縣人民醫院租賃合約通知書,在當地引起軒然大波。一個月後,醫院董事長滕樹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警方立案偵查,年底被批捕。一起被捕的還有大股東米曉惠、副董滕文凱和多任財務科負責人。

不少醫院債權人才得知,原來縣人民醫院早在2002年就被租賃給民營公司,而他們出借的本息也從這一天起無法提取。

辰溪縣公安局2022年6月出具的一份資料顯示,滕樹良在經營管理縣人民醫院期間,以發展醫院名義大肆向社會公眾借款集資,用於醫院的擴建投入及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該案集資債權人達1000余人,金額累計10億余元,賬面反映尚欠民間借款2億余元、欠銀行貸款及其他借款3億余元。

辰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被告單位湖南省博仁醫院管理公司、被告人汪某某、劉某某、徐某某(均為醫院財務工作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虛開發票罪,向法院移送審查起訴。

2023年8月,辰溪縣檢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訴書稱,2009年至2022年,被告人滕樹良等人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他人透過虛列工程預付款、虛假采購等方式侵占醫院資金,並將部份侵占資金再以民間借款形式借給醫院賺取利息。其中,滕樹良涉嫌職務侵占金額為7141萬元,個人實際侵占金額為4027萬元。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2年3月12日,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二人與辰溪縣衛生局簽訂租賃合約,為期40年。合約約定承租方對醫院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租方有人事權、盈余分配權、資金分配權和收益權。為經營管理,滕樹良、米曉慧出資成立湖南省博仁醫院管理公司。

▲檢方起訴書

檢方指控,被告單位湖南省博仁醫院管理公司在租賃經營縣人民醫院期間,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非法吸收資金69601.1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汪某某、劉某某、徐某某等六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在職務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汪某乙(醫院財務工作人員)、程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在虛開發票罪中,被告人滕文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除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惠、滕文凱羈押外,其他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

一審再開庭:

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稱借款主體應為醫院

2023年10月10日,該案一審在辰溪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旁聽的債權人告訴紅星新聞,法庭上,對於審計報告所涉數據,滕樹良律師提出異議,要求重新審計,獲法院同意。

今年5月30日上午,該案在辰溪縣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紅星新聞從旁聽的債權人獲悉,庭上,滕樹良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是無罪辯護,即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滕方面辯護稱,博仁公司及滕樹良等人沒有實施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吸收借款主體是辰溪縣人民醫院。

▲開庭傳票

庭上,法院出示了法院委托重新審計的【司法會計鑒定書】。其中關於民間借貸資金及歸還,鑒定書稱,博仁公司以人民醫院的名義向民間借貸的財務核算,是透過博仁公司與人民醫院的往來掛賬的方式進行核算的,即借款不直接記出借人的姓名,而是對博仁公司開具匯總的收款收據,記入「其他應付款」掛應付博仁公司往來款。

鑒定書稱,博仁公司與人民醫院作為不同的兩個法律主體,從人民醫院掛賬情況來看,人民醫院將博仁公司作為向民間借貸的主體,其向民間借貸的資金進入人民醫院帳戶後,人民醫院另行向博仁公司出具收款收據,作為人民醫院欠博仁公司款的掛賬依據,賬務處理後資金的所有權性質則由博仁公司轉移至人民醫院。

數據顯示,截止2022年3月,人民醫院賬面掛賬「其他應付款-湖南省博仁醫院管理有限公司」16790.67萬元,人民醫院賬面掛賬「其他應付款-個人」1707萬元(該掛賬實為民間借貸),兩項合計欠博仁公司18497.67萬元,比申報債權借款余額合計18109.23萬元多388.44萬元。本次鑒定確認為屬無需支付的款項,已在資產清查報表中調整。

上述旁聽的債權人表示,經庭審了解到,「所以對群眾的借款人沒有博仁公司,只有人民醫院,這就是所謂的‘博仁公司以辰溪縣人民醫院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吸收存款’的內幕記賬方式。」

曾任醫院財務負責人的一名被告人告訴紅星新聞,今天其也出庭,「希望結果是好的。」

據了解,該案未當庭宣判,法院將擇期宣判。

不少債權人都在等待此案判決。正是因為此案,有債權人與醫院的民間借貸糾紛多次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醫院的借款行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警方正在偵查,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這筆債由誰來還?

專家這樣說

這筆上億的債務由誰來還,成為1000多名債權人最為關心的問題。

不少債權人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犯罪單位是醫院,滕樹良是決策人,醫院與滕樹良是共同實施的犯罪,醫院同樣具有退賠義務。一名債權人回憶,2022年起,當地曾多次致電讓他們進行申報登記,而公告僅將滕樹良作為非吸案主體,不涉及醫院,他猶豫了一個月,才決定進行登記申報,「公告寫了,若不登記,將視為債權人主動放棄債權。」

▲債權人登記公告

學者鄧勇主持了國家社科基金計畫【基於委托代理理論的社會力量參與公立醫院改革激勵約束機制研究】,曾深入研究辰溪縣人民醫院一案。鄧勇告訴紅星新聞,雖協定中的簽字代表是滕樹良,但借款主體仍是縣人民醫院。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債權人與醫院間存在受法律保護的借貸關系。

不同主體借款行為性質不同。如借款人是院內員工,醫院與員工的借款行為並不具有「公開性、社會性」,應當作為一般民間借貸處理,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分了三種情況:屬刑非民、刑民並列和先刑後民。

鄧勇分析,首先,醫院對院內員工借款存在借貸合意、交付借款及還款期限等,基本事實是清楚的,無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不需「先刑後民」。其次,滕樹良個人的犯罪行為與醫院的一般民間借貸,是不同的主體,屬於兩個事實而非一個事實,可以刑民並列處理。當地縣市兩級法院應秉持「刑民並列」原則,繼續審理相應民間借貸案件,不應駁回。

如借款人是院外社會人員,目前醫院對外的借款被檢察院認定為滕樹良個人對外的非法集資行為。對該部份人員的受償問題應當采取「屬刑非民」的處理原則。就該部份受害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遭受的損失,應嚴格按照刑事程式予以清退。「由於借款用途絕大部份均用於醫院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終追繳範圍應當包括滕個人的違法所得,和縣人民醫院所實際收到的借款。」

鄧勇認為,滕樹良或已無力承擔還債責任,「如真將借款人的債權全部轉移到騰個人頭上,對廣大弱勢的借款人而言是極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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