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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未經客戶同意減少信用卡額度,銀行的單獨行為合法合理嗎?

2024-10-13財經

自去年起,眾多信用卡持有者頻繁接收到關於信用卡額度下調的通知,更有甚者,在剛還清信用卡欠款後,卻發現卡片已無法使用,原因無他,正是信用卡額度被降低乃至帳戶被封停。

信用卡額度的縮減,不僅讓那些寄望於透過日常良好使用來提升額度的人感到失望,也給那些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帶來了極大的困惑。而對於那些高度依賴信用卡的人來說,額度的降低可能對其經濟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甚至可能導致收支失衡和信用違約的風險。

首先,部份信用卡持有者對銀行單方面降低額度或封停帳戶的行為表達了強烈的不滿,指責銀行此舉違約且可能違法,侵犯了作為合約一方的客戶的合法權益。

許多信用卡持有者認為,從申請信用卡到銀行審批透過並行放卡片,這一過程構成了明確的契約關系和合約關系。持卡人享有透支消費的權利,同時承擔遵守相關費用規定和及時還款的義務;而銀行則負有向持卡人提供透支服務的責任和義務,並享有收取相關費用的權利。信用卡額度的審批是合約約定的核心要素之一,代表了雙方約定的透支上限。因此,銀行若要降低透支額度,應與持卡人協商並修改合約,而單方面降低額度或封停帳戶的行為,無疑構成了單方面違約,侵犯了持卡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可能觸犯法律。

當然,如果僅將信用卡額度視為合約的唯一要素,那麽從合約角度來看,銀行的行為確實可以被視為單方面撕毀合約,持卡人的不滿和憤怒也就可以理解了。

從情感和經濟層面來看,信用卡額度的縮減或帳戶的封停無疑會給持卡人的生活帶來不便,特別是對於那些已有開支計劃的人來說,更可能帶來不小的困擾,甚至產生較大的影響。

其次,銀行單方面降低信用卡額度或封停帳戶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違約,是眾多持卡人關註的焦點,也是他們感到委屈的主要原因。

畢竟,信用卡消費和服務本質上是一種經濟合約和協定關系。隨著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契約意識和信用意識的增強,人們期望經濟合約簽訂後雙方都能嚴格遵守。更重要的是,在與銀行的交往中,人們更希望銀行能夠遵守協定和合約,尤其是在持卡人自認為沒有違反任何協定條款的情況下,銀行更應遵守約定。

許多信用卡持卡人認為,信用卡額度是雙方約定的合約和協定的核心內容。在自己沒有違約的情況下,銀行應該只會提高額度,而不應該單方面降低額度,更不用說封停帳戶了,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然而,如果從嚴格的合約和協定約定角度來分析,我們或許會對這個問題有新的認識,並得出不同的結論。這些結論可能會顛覆我們傳統的認知和想象。

我們查閱了某銀行的信用卡客戶協定,並從中發現了以下相關條款:

協定第二條明確規定:

客戶應按銀行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準確、有效的資料及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身份資訊、個人財產資訊、帳戶資訊(收款帳戶、還款帳戶)、直系親屬資訊、緊急聯系人資訊等。

這一條款要求信用卡申請人或使用人向銀行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個人資訊及直系親屬資訊,同時銀行也承諾會慎重使用並保守這些資訊的秘密。

協定第三條的批核及信用額度評估部份明確約定:

1. 銀行有權根據客戶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發卡、授予信用額度及決定信用額度的具體範圍。

2. 主卡持卡人與附屬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額度。銀行對客戶的多個信用卡帳戶的授信額度(消費額度)、分期付款額度(分期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現金提取授信額度(提現額度)進行設定,並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

3. 客戶同意銀行可以根據其交易、還款等用卡情況、資信狀況的變化或風險資訊等情況調整其信用額度(額度可調整至零),或者要求客戶提供或增加權利質押擔保。銀行調整信用額度的方式包括簡訊、電話、官方微信、信用卡官方客戶端「發現精彩」APP、對賬單、口頭或書面通知等。如客戶不能接受調整後的額度,可與銀行協商恢復原信用額度,但最終決定權以銀行的綜合評估為準。

這一條款已經明確規定了信用卡額度的審批權在於銀行,同時銀行也有權根據風險情況對信用卡額度進行調整,直至調整為零即封停帳戶。持卡人當然可以向銀行提出異議和協商要求,但如果不能接受調整後的額度,最終的決定權仍然掌握在銀行手中。

第四條第十項規定如下:

某信用卡歸屬銀行所有,為達成風險管理、保障客戶用卡安全等安全控制目的,客戶表示同意並授權銀行,可根據客戶使用信用卡的情況、協定履行狀況、以及銀行評估的客戶用卡風險等因素,或銀行認為合理的其他緣由,采取包括但不限於暫時或永久停止客戶使用信用卡(電子現金功能除外)的權利、降低信用額度、設定或更改交易限制、不予以換發新卡、將客戶列入不良資訊記錄、要求分期付款提前清償、取消客戶參與所有積分累積計劃及其他行銷活動的資格、以及剝奪透過活動獲得的權益等措施,且無需提前通知客戶或說明原因。

此條款清晰界定了銀行有權基於多種考量對信用卡持有人的信用額度進行調整、交易限制進行變動,乃至實施停卡處理,而此類許可權在客戶申請信用卡並簽署協定時已獲得客戶授權與同意。

第十一條關於信用卡登出的規定明確指出:

客戶若欲登出某銀行信用卡,需提前三十天送出申請,待銀行確認後,登出方能生效。同時,客戶理解並接受,銀行有權基於自身經營管理需求、風險控制考量及用卡安全保障等因素,單方面登出客戶的信用卡,且無需預先通知客戶。

此條款明確規定,雖然信用卡持有人有權提出登出請求,但銀行同樣保留無條件登出信用卡的權利,無需與客戶協商或征得客戶同意。

總結而言,從合約條款及協定內容的嚴格解讀來看,信用卡持有人已透過授權賦予銀行單方面調整信用卡額度的權利,銀行的此類行為並不構成違約。至於這些條款是否構成霸王條款,則屬另一議題,留待日後探討。

對於信用卡使用者而言,在使用過程中應格外留意,避免產生可能促使銀行降低信用卡額度的行為,以免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