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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石油帝國一夜崩塌的美國反壟斷法,為什麽切不動蘋果和谷歌?

2024-05-15財經

反壟斷法在科技時代的困境與出路

反壟斷法的歷史成就

反壟斷法的制定最初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當時美國經濟高度壟斷化,工業巨頭如洛克菲勒家族控制的標準石油公司占據了石油行業絕對壟斷地位 。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標準石油公司是一家壟斷機構,並將其拆分為34家地區性石油公司。這是美國反壟斷法對付壟斷企業的經典案例,打破了標準石油公司的壟斷,促進了石油行業的競爭。

20世紀中期,反壟斷法再次發揮了重要作用 。1956年,政府以AT&T公司壟斷電話行業為由,對其提起反壟斷訴訟。經過長達8年的審理,1984年AT&T被判有違反反壟斷法,被迫拆分為一家長途電信公司和七家地區性電話公司。這一判決結束了AT&T在電話行業長達70年的壟斷,為電信業帶來了新的活力。

可以看出,在20世紀,反壟斷法有力地打擊了一些行業的壟斷企業,促進了市場競爭,維護了消費者利益。 透過拆分壟斷企業、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手段,反壟斷法曾是遏制壟斷、保護自由競爭的有力武器

反壟斷法在科技行業的困境

進入21世紀的科技時代,反壟斷法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盡管近年來美國政府多次對谷歌、蘋果、亞馬遜等科技巨頭展開反壟斷調查,但由於種種原因,反壟斷訴訟的效果有限。

科技行業高度創新,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很難界定壟斷。不同於石油或電話等傳統行業,科技產品和服務層出不窮,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使用自己喜歡的產品。例如,盡管谷歌在搜尋引擎市場占據主導地位,但消費者仍可選擇使用必應、Yahoo等其他搜尋引擎。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將某家科技公司定義為"壟斷"。

受芝加哥經濟學派影響,現代反壟斷法更註重經濟效率而非打破壟斷。芝加哥學派認為,壟斷有利於規模經濟,提高了效率;只有濫用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時,才應當介入。現代反壟斷執法更側重於防止濫用壟斷地位,而非簡單地拆分大公司。

科技巨頭擁有大量智力資產,單純拆分公司難以解決問題。以微軟為例,盡管1998年反壟斷訴訟最終沒有將其拆分,但微軟仍在作業系統和辦公軟體市場占據主導地位。這是因為微軟的核心競爭力在於大量的軟體智慧財產權和技術人才,單純拆分公司無法改變這一點。

科技巨頭透過與其他公司達成預設交易等方式,進一步鞏固了自身的市場主導地位 。例如,2022年法庭檔顯示,谷歌每年向蘋果支付約200億美元,以確保成為蘋果裝置上的預設搜尋引擎。這種"收買預設"的做法,使谷歌在搜尋市場的壟斷地位更加穩固。

由此可見,在當代科技行業,傳統的反壟斷手段如拆分公司、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對於遏制科技巨頭的壟斷力量已經力不從心。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重新審視反壟斷法的理論基礎和執法方式。

反壟斷法的未來發展方向

反壟斷法應當如何與時俱進,以更好地應對科技時代的挑戰呢?筆者認為,至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需要重新審視反壟斷法的理論基礎。傳統反壟斷法主要關註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但在科技行業,市場占有率未必等同於市場力量。一家占有率較低的科技公司,如果擁有關鍵技術專利或大量使用者數據,同樣可能擁有很大的市場力量。反壟斷法應當將視角從單純的市場占有率,轉移到企業的創新能力、數據優勢、網路效應等因素。

反壟斷執法需要改革創新。傳統的拆分公司、罰款等手段在科技行業行不通,或許需要探索更有針對性的新方法。 例如,可以要求科技巨頭在一定程度上開放其平台、共享數據和核心技術,以促進公平競爭;或者對其並購行為實行更嚴格的審查,防止壟斷行為 。反壟斷執法需要與時俱進,因時制宜地創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