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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組建及管理辦法

2024-02-15財經

浙江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組建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浙江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組建、管理工作,維護報名機構和債券承銷團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83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以下簡稱承銷團)組建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承銷團的組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化原則。

第四條 浙江省財政廳根據市場環境和浙江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任務等,確定承銷團成員的目標數量。

第五條 承銷團每屆有效期3年,期滿後,依照本辦法重新組團。承銷團成員(含主承銷商)按年度實行取消、結束、增補機制。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六條 報名參加承銷團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報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經營範圍包括債券承銷。除外國銀行分行外,其他報名機構均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外國銀行分行參與承銷政府債券,應取得其總行對該事項的特定授權;

(二)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方面指標達到監管標準,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

(三)具有負責債券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債券投資與風險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履行浙江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協定(以下簡稱承銷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

(五)應當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債券承銷、交易等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或者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或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的券商類金融機構;

(六)若為上一屆承銷團成員的,應當在上一屆承銷團有效期最後一年未到退團標準或未主動退團。

省內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統一以浙江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為主體參與報名。

第三章 申請與組建

第七條 浙江省財政廳提前公布承銷團組建通知(以下簡稱組團通知)和承銷協定範本。

組團通知應當分別明確銀行類、券商類承銷團成員的目標數量、報名要求以及主承銷商數量等內容。

承銷協定範本應當包括浙江省財政廳和承銷團成員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並與組團通知同時釋出。

第八條 報名機構應當在申請截止日期之前提出申請,並送出下列申請材料:

(一)浙江省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申請表;

(二)浙江省財政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浙江省財政廳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基本條件的報名機構進行綜合評分。綜合評分指標包括承銷意願、承銷能力、資本經營及風險防控狀況、其他因素等四類指標。指標得分滿分為100分,按照銀行類、券商類報名機構分別排名計分,由高到低確定承銷團成員。各項指標權重、計分方法詳見附表。

第十條 主承銷商從承銷團成員中產生,按前三年浙江省政府債券承銷量排名順序確定,如承銷量相同,依次按承銷意願、承銷能力指標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其中排名前三位的承銷團成員自動獲得本屆主承銷商資格,其余主承銷商依承銷團成員申請,按上述排名情況及實際所需主承銷商數量確定。

第十一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等債券托管、交易場所應當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需要提供綜合評分指標中有關業務數據。

第十二條 浙江省財政廳對確定作為承銷團成員(含主承銷商)的報名機構予以書面通知,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承銷團成員的取消、結束與增補

第十三條 承銷團成員在年度內累計承銷公開發行的浙江省政府債券金額為零的,浙江省財政廳有權取消其本屆承銷團有效期內的下年承銷團成員資格,終止與其簽訂的承銷協定,並向社會公告;取消期屆滿後,浙江省財政廳有承銷團成員增補需要的,上述機構仍可參與增補申請。

第十四條 主承銷商在年度內承銷量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累計期數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期數50%的,或累計3期承銷公開發行的浙江省政府債券金額為零的,浙江省財政廳有權取消其本屆承銷團有效期內的下年主承銷商資格,該機構自動變為一般承銷商,主承銷商資格變動情況將向社會公告;取消期屆滿後,浙江省財政廳有主承銷商增補需要的,上述機構仍可參與增補申請。

第十五條 承銷團成員可以根據承銷協定的約定,自願申請結束承銷團。浙江省財政廳應當自收到書面結束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申請結束的承銷團成員,在獲得確認之前,應當按照承銷協定的約定,繼續履行承銷協定。自浙江省財政廳確認之日起,浙江省財政廳應當終止與其簽訂的承銷協定。

第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出現以下行為的,應當主動結束承銷團,或由浙江省財政廳根據承銷協定的約定通知其結束本屆承銷團,終止與其簽訂的承銷協定,並向社會公告:

(一)以欺騙、利益輸送等不正當手段加入承銷團的;

(二)財務狀況惡化,難以繼續履行承銷團成員義務的;

(三)年度內投純量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累計期數超過全年公開發行的浙江省政府債券期數30%的;

(四)嚴重不正當投標行為、操縱二級市場行為;超承銷額度分銷,違規向承銷團其他成員分銷;出現偽造浙江省政府債券賬務記錄,釋出關於浙江省政府債券虛假資訊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違反浙江省政府債券相關管理政策規定行為的;

(五)嚴重違反承銷協定其他相關約定的。

第十七條 浙江省財政廳可以根據浙江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需求,參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增補承銷團成員(含主承銷商),並將增補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結束債券承銷團成員的機構,不得再申請加入本屆承銷團。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