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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回復:關於林業經營單位等六個有關問題

2024-06-09三農

林業局回復:關於林業經營單位等六個有關問題

關於林業經營單位的有關問題

群眾來文:工作人員您好,此次來信之目的,是想咨詢了解一下有關林地流轉及林業經營單位定性的問題。第一,集體林權流轉,受讓方是否必須為具有林業經營資質和能力? 第二,林業經營單位的概念是什麽,如何定性?第三,修築防火道路屬於為了林業經營直接修築的工程,是否改變了林地用途,只是參照林地管理?第四,修築防火道路是否有一定的標準?比如路寬要求。第五,防火道路,這樣的為林業經營直接修築的建設工程,是否必須是林業經營單位負責?第六,修築防火道路,涉及占用集體林地的,是否需要林地使用權人的同意?是否是一個必備的程式?如果未經同意,就決定修築且開工,是否違法?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答復意見:關於您咨詢的問題,現回復如下:

一、群眾咨詢「集體林權流轉,受讓方是否必須為具有林業經營資質和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森林、林木、林地。」「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約。林地經營權流轉合約一般包括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流轉期限、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期限屆滿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產設施的處置、違約責任等內容。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約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毀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根據法律精神,受讓方應該具有履行法律責任和流轉合約約定的能力。

二、群眾咨詢「林業經營單位的概念是什麽,如何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林業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權,經批準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林業經營者應當履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保證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提高森林生態功能。」「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下簡稱集體林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公示,可以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約。林地經營權流轉合約一般包括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流轉期限、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期限屆滿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產設施的處置、違約責任等內容。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約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毀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以上均提到經營權和經營者的概念。

三、群眾咨詢「修築防火道路屬於為了林業經營直接修築的工程,是否改變了林地用途,只是參照林地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在林地上修築下列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超出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修築防火巡護道屬於在林地上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如果未超過標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按照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用地管理。

四、群眾咨詢「修築防火道路是否有一定的標準?比如路寬要求。」

關於防火道路建設標準。2020年12月24日,省林草局出台【關於印發<四川省林區專用防火道路技術指南(試行)><四川省國有林場林區道路建設養護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川林發〔2020〕52號),進一步規範和指導全省林區防火專用道路建設。其中,車行防火專用道路根據交通特性分為林防一級道路、林防二級道路、林防三級道路、林防四級道路等四個技術等級,其對應的路基寬度分別為5.5—6.5公尺、5.0—6.0公尺、4.5—5.5公尺、4.0—5.5公尺。2023年2月10日,省林草局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設的通知】(川林防函〔2023〕119號),明確:在國家有關部門出台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前,對於納入全省「十四五」森林草原防火規劃省級計畫庫的防火道路,原則上按照「等級為林防四級及以上,路面寬度不小於4公尺,采用泥結碎石路面,特殊路段增設必要錯車道,並同步建設必要的附屬設施」的標準進行建設;對於未納入省級計畫庫的其他防火道路,要根據【四川省林區專用防火道路技術指南(試行)】確定計畫建設等級和標準,規範實施建設,嚴禁超標準或不按標準設計和建設,嚴禁批甲建乙、批少建多。

五、群眾咨詢「防火道路,這樣的為林業經營直接修築的建設工程,是否必須是林業經營單位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對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工程設施的主體未作規定。

六、群眾咨詢「修築防火道路,涉及占用集體林地的,是否需要林地使用權人的同意?是否是一個必備的程式?如果未經同意,就決定修築且開工,是否違法?」

修築防火通道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不受侵犯。按照【建設計畫使用林地稽核審批管理規範】(林資規〔2021〕5號)【四川省建設計畫使用林地稽核審批管理規範】(川林規發〔2022〕2號)等規定,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計畫涉及使用集體、個人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承包者等所有利益相關方同意的意見。同時按照森林法的規定,未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屬於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來源: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