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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包薪制」就可以讓勞動者隨意加班了?

2024-05-31三農

陳明遠與某互聯網公司簽訂了「包薪制」勞動合約,約定每月收入為稅前2萬元,工作時間為每周5.5天。實際上,陳明遠工作時長為每周「5天9小時+1天6小時」。8個月後,他索要加班費未果。5月14日,陳明遠收到裁決書,法院對其申請的加班費不予支持。

據【工人日報】報道,近些年,一種被稱為「包薪制」的薪資支付方式日益普遍起來。「包薪制」指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約中打包約定勞動者的薪資。由於「包薪制」薪資包含了各種收入,加班費等均不再單獨支付。

關於「包薪制」的利弊,不同主體站在各自立場,評價不一。從用人單位角度看,打包計算薪資,避免了薪資計算的繁瑣,用工管理變得簡單;而勞動者的感受則是「薪資打包看上去不少,實際上加班費、餐費補助、交通津貼、高溫補貼都模糊掉了」。

作為勞動關系中的雙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都應受到保障。但二者利益往往會發生沖突,考慮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優先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勞動立法和執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所以,「包薪制」給勞動者帶來什麽,是首先要考量的問題。

「包薪制」給勞動者帶來的最直接後果,就是本來明確的薪資組成,變成一筆糊塗賬。之前,薪資多少,獎金幾何,哪一筆是加班費,哪一筆是津貼,看薪資條就一目了然。但實行「包薪制」後,各種收入打包發放,每一筆究竟是多少,沒人說得清,即使某一筆發放不到位,勞動者維權也困難重重。

勞動者的相對弱勢地位決定了,其薪資計畫分得越細、薪資組成越明確,其權益實作越有保障。而「包薪制」對薪資模糊化處理,為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提供了空間。這一點,在加班費問題上體現最為典型。由於「包薪制」薪資中包含了加班費,勞動者再提出這方面主張,不僅用人單位不認可,法院往往也不支持。

【工人日報】的報道就提及,有「包薪制」勞動者就加班費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被法院駁回,理由是:用人單位有確定薪資分配方式和薪資水平的自主權,現行法律、法規對「包薪制」沒有禁止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薪資標準沒有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且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每周36小時之限,應屬有效。

也就是說,只要「包薪制」薪資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薪資,工作時長沒超過每周36小時,那麽無論怎麽加班,就都屬於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也都不要指望額外的加班費。這樣的認定,對勞動者是否公平?

事實上,「包薪制」薪資包含加班費,並不意味著加班費已足額支付。什麽情況下,加班支付多少加班費,勞動法有明確規定。即便實行「包薪制」,如果經計算,勞動者的加班費未足額支付,用人單位仍需補足。

現實中,也有實行「包薪制」的用人單位因支付加班費不足,被仲裁機構裁決支付差額的案例。去年,蘇州市人社局釋出 【「包薪制」不等於全包了!】,以案例明確「包含並不等於足額,要結合員工的實際出勤情況來測算衡量」,加班費應當根據【江蘇省薪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

除了加班費,「包薪制」也在社會保險、公積金繳納方面給勞動者帶來困擾。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的繳納標準,以勞動者月薪為依據,但「包薪制」中「月薪」項也不明確,如果用人單位想降低繳納標準,操作並無障礙。

綜合來看,「包薪制」暴露的問題、潛在的風險不小。「沒有禁止性規定」,也不應該意味著「包薪制」不受任何約束。利用「包薪制」變相延長工作時長、不足額支付加班費、降低福利津貼標準,這些做法應該得到遏止,以防勞動法被架空。

面對「包薪制」,有關部門要重視,並及早研討、出台應對措施。尤其是在就業壓力凸顯的大背景下,一旦「包薪制」不受制約,勞動者權益保護可能會出現一個真空地帶。(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