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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DIP預算結算清算原理探析

2024-06-29三農

2024年是國家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計劃的收官之年,將基本實作統籌區、醫療機構、病種、醫保基金「四個全覆蓋」,初步建成管用高效的醫保支付新機制。在改革過程中,國家和省醫保部門負責制定政策檔,技術指導組負責分組方案,各統籌區醫保部門構負責推進落實,三方分工協作局面基本形成。立足當下,DRG/DIP政策方向堅定不移,分組方案日趨成熟,唯有改革落實工作因分散在全國400多個統籌區,各地區對改革內涵的理解差異較大,改革落地效果也千差萬別;展望未來,各統籌區能力建設必將成為改革新階段的重要任務。筆者認為,DRG/DIP預算、結算、清算「三算」貫穿付費改革始終,作用舉足輕重,應準確理解DRG/DIP「三算」基本原理和邏輯內涵。

一、準確理解DRG/DIP區域總額預算的內涵

DRG/DIP實行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每年年初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基於基金編制的系列指標綜合確定本年度區域DRG/DIP總額預算。不再給每個醫療機構單設總額指標,充分尊重醫療機構發展的自主權。醫保部門不再「分蛋糕」,而是擔任規則制定者和秩序管理者,引導醫療機構透過高超的技術、優質的服務、合理的費用吸引參保人前去就醫,讓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找準各自功能定位,在區域總額預算大盤子下公平有序競爭。並在區域總額預算中預留一定比例(5%左右)的風險調節金,「專款專用」於特殊病例、超支分擔等特殊情況。

要避免區域總額預算碎片化。有的統籌區,在大的區域總額預算的基礎上,又根據醫療機構級別等因素劃分成小區域總額預算,例如將醫療機構劃為ABCD…類等等,各類分別劃定總額預算。這種區域總額預算碎片化做法看似有一定道理,實則經不起邏輯推敲,有違醫保基金「大數法則」和公平公正原則,可能會使支付方式改革導向出現偏斜。例如:A類醫療機構一般是大型三甲醫院,C類醫療機構一般是縣級醫院,C類醫療機構(縣醫院)充分發揮「健康守門人」「小病不出縣」的功能定位,透過提升技術和服務水平使常見輕癥病例增加,A類醫療機構(大型三甲醫院)收治的輕癥病例數相應減少,這應當是DRG/DIP改革樂見其成的局面。但因AC兩類區域總額預算已經事先確定,將造成C類醫療機構(縣醫院)隨著流入病例數量的增加,費率下降,每個病例的付費標準也相應降低,收益減少,收治輕癥病例的積極性受到打擊,這有違支付方式改革引導醫療資源有序下沈的初衷。

(二)

按照「以收定支」原則,分別編制職工與居民預算

DRG/DIP基金預算編制方法主要有兩種: 一是增速乘法 ,將既往年度DRG/DIP付費基金支出作為基數,再考慮醫保基金增速等因素制定本年DRG/DIP基金預算,大部份統籌區的職工和部份統籌區的居民按此方法。 二是逐項減法 ,在確定當年醫保基金總預算的基礎上,扣減門診門慢、異地就醫等的基金預算,剩余資金作為當年DRG/DIP基金預算,部份統籌區的居民采用此方法。

二者方法的差異,主要是受基金狀況影響 :職工醫保基金整體充裕,用增速乘法能夠較為準確客觀反映當年的DRG/DIP醫療需求;居民醫保基金整體緊張,用逐項減法能夠確保基金總盤子不穿底,但會造成居民DRG/DIP基金與實際需求不對等,付費標準與實際醫療費用產生較大偏離,醫療機構支付率偏低,容易引起醫療機構的不理解。醫保部門應當本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職工與居民DRG/DIP預算,並以適當形式向醫療機構公布。對於居民醫保DRG/DIP基金預算剛性減少的,要在年初做好充分溝通解釋,最大程度爭取醫療機構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將問題積攢到年底才告知、雙方互相不理解而「掀桌子」。

(三)

做好費率(點值)預算,穩定醫療機構預期

DRG/DIP預付費制的基本邏輯就是預設每個病種的付費標準,引導醫療機構以此為目標加強內部成本管控。付費標準=該病組權重(分值)×系數×費率(點值)。病組(種)、權重(分值)、系數是DRG/DIP付費核心三要素,屬於付費標準公式中的常量,一個付費年度內不宜調整變化;費率(點值)屬於付費標準公式中的變量,與每年的基金預算等密切相關。醫保部門應當在年初確定預算費率(點值),並向醫療機構公布DRG細分組方案或DIP病種目錄、權重(分值)、系數、費率(點值)等指標數值,穩定醫療機構預期。

預算費率(點值)確定方法:醫保部門預估本年度住院服務量(總權重/分值),結合預算基金和預估住院總費用,計算出預算費率(點值),公式為:預算費率(點值)=預估住院總費用/預估總權重(分值),並根據模擬付費情況進行校正,模擬付費DRG/DIP總費用與實際住院總費用差異大於5%的,應當透過調整預算等方式校正預算費率(點值)。如果不涉及DRG分組器版本變更或DIP病種目錄調整,也可直接使用上年度清算費率(點值)。隨著DRG/DIP付費制度體系成熟定型後,預算費率(點值)將趨於穩定。

二、準確理解DRG/DIP月度結算的內涵

醫保部門根據DRG/DIP付費規則,及時完成醫保基金結算清單上傳、數據質控、病例入組、溝通反饋、付費結果確定等,按月與醫療機構結算費用。按月結算費用帶來3點好處:

一是 使醫療機構切實感受到DRG/DIP實際付費,轉化為加強內部營運管理的動力,有效規範引導醫療行為;

二是 梳理各工作環節,持續驗證業務流、資訊流、資金流是否順暢貫通,及時發現和解決數據互通、病案品質等方面的問題,不斷最佳化完善DRG/DIP模組、業財一體化等系統功能;

三是 做好過程管理,定期分析DRG/DIP付費對醫保基金、醫療機構、參保人帶來的影響,持續健全完善經辦管理配套措施。

要避免用月度預撥付代替月度結算。月度預撥付和月度結算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月度預撥付是財務範疇,是提前給醫療機構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緩解周轉困難,與DRG/DIP付費無關,其他付費方式也可實行預撥付。月度結算是業務範疇,是根據醫療機構收治的病例數、病例入組情況,按照DRG/DIP付費規則計算出結算數額。

(二)

加強過程管理,保持月度費率(點值)相對穩定

以預算費率(點值)作為月度結算費率(點值),並保持在一年12個月間相對穩定,能夠引導醫療機構形成合理預期。也有利於加強過程管理和月度間對比分析。

要避免月度(費率)點值頻繁浮動和過大浮動。有的統籌區,在年初總額預算的基礎上,又把預算額度、費率(點值)分配到每個月,這種俗稱「雙保險」的做法看似是加強了基金的過程管理,實質是曲解了DRG/DIP預付費制(PPS)和過程管理,帶來明顯弊端。每個月的費率(點值)=分配到該月的預算額度/實際總服務量(總權重/分值)。從實際情況來看,各月的服務量在不同年度間並不相同,有的還變化較大;預算分配額小的月份,其實際服務量可能較大,這就造成當月的費率(點值)偏小。全年下來,月與月間的費率(點值)變來變去,高峰和低值相差達20%甚至更高,造成目標混亂,醫保部門和醫療機構無法正常開展過程管理。

(三)

定期開展執行分析,用事實和數據講道理

以月度結算數據為基礎定期開展執行分析。執行分析報告中與醫療機構相關內容應當公開並做好解讀,幫助醫療機構找準短板弱項,提升營運管理水平。執行分析內容可包括:

1.DIP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醫保經辦機構透過定期執行分析及時發現預算進度執行異常、住院人次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正確應對並穩定醫療機構預期。如受疫情後期疾病譜發生一定變化,住院患者病例數出現較大振幅增加,可在醫保基金支撐情況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適當追加區域總額預算額度,以滿足醫療機構合理診療的需要。

2.結算清單數據品質 ,包括醫保結算清單的完整性、診斷與手術操作編碼的準確性和一致性、DRG/DIP入組率等。

3.盈虧原因分析 ,包括病種盈虧、醫療機構盈虧、標桿值等,為醫療機構加強成本管控提供合理化建議。

4.醫療服務能力 ,包括病種覆蓋率、CMI值、三四級手術占比、住院人次等指標。

5.醫療服務效率 ,包括費用消耗指數、時間消耗指數、次均住院費用、平均住院日,個人自費率、個人負擔費用等指標。

6.醫療行為規範 ,包括非計劃二次住院、低標準入院等。重點監控7天內的分解住院,可以經門診治療不需住院的病人低標入院等。

7.費用稽核 高套分組、轉移住院費用、分解住院等違規病例數量,各醫療機構占比,違規扣款等情況。

三、準確理解DRG/DIP年終清算的內涵

年終清算是年度DRG/DIP付費工作的最終環節,做好年終清算, 一是可以保障基金安全 ,透過調整清算費率(點值)、結余留用與合理超支分擔等的方式,確保DRG/DIP預算基金得到合理、充分地分配,發揮年初區域總額預算的剛性約束; 二是可以保障醫療機構合理訴求 ,DRG/DIP付費過程中產生的特殊病例,可在年終清算時透過專家評審、協商談判等方式予以合理處理。

年終,根據當年實際發生的服務量(總權重/分值),按照與年初相同的公式確定清算費率(點值),以清算費率(點值)為基準重新計算支付給醫療機構的DRG/DIP基金。

年終清算費率(點值)與預算費率(點值)相比,應當是數值的微調整,如果出現差異較大的情況,應當分析原因並妥善處理。如果醫療服務量合理增長的,可按照規定程式調增基金預算,以保障合理醫療服務。如果受居民醫保基金緊張等因素影響,造成較大振幅下調清算費率(點值)的,應當向醫療機構做好相關情況的溝通解釋,最大程度爭取理解和支持,並在來年合理下調居民醫保DRG/DIP預算費率(點值),調低醫療機構的預期。

(二)

做好超支分擔與結余留用

結余留用機制是DRG/DIP激勵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份,醫保部門按照約定兌付結余留用基金,能夠營造良好改革氛圍,最大程度爭取醫療機構對改革的擁護。超支分擔機制,對醫療機構因尚不適應DRG/DIP改革產生的超支費用進行共擔,能夠在改革初期起到一定的「容錯」作用。

為充分發揮DRG/DIP改革的激勵約束作用,可在「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原則的基礎上,設定比例上限。設定醫療機構整體結余留用比例上限,可防止醫療機構過度追求結余、降低醫療服務品質;設定醫療機構超支費用醫保基金分擔比例上限,可避免過多分擔影響醫保基金安全。

(三)

做好特殊病例處理

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會因診治疑難危重癥、急搶救、合理使用新藥新技術等原因產生特殊病例,特殊病例的費用與病組(種)付費標準有較大差異。特殊病例通常在月度結算中不能及時處理,可在年終清算時組織專家集中評審,評審透過的,使用年度調節金予以合理補償。

特殊病例一般分為特例單議和新技術除外支付兩種情形。 一是特例單議 ,主要是因收治疑難危重癥、急搶救導致病例的整體費用全面超支,超支原因涉及患者所用藥品、醫療服務計畫、醫用耗材的方方面面。強調的是「一例一議」,側重的是對總費用的整體補償,重點吸納重癥醫學等專業的評審專家。評審透過的,對該病例總費用超付費標準部份予以補償。 二是新技術除外支付 ,主要是因新技術高昂的成本造成的費用超支,超支原因具有單一指向性,重點關註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較高的醫療新技術(含藥品、醫用耗材),強調的是「一類一議」,側重的是對新技術的針對性補償,重點吸納新技術相關臨床專業的評審專家。評審透過的,對該病例醫療新技術成本費用予以補償。

特殊病例在補償方式上,可采用按計畫付費補償,也可折算成權重(分值)補償;在補償程度上,視基金充盈情況可全額補償,也可按一定比例補償。

(四)

剩余資金可再分配

剩余資金清算是指經以上各環節清算後,DRG/DIP預算基金仍有剩余的,可透過調整費率(點值)等的方式再次支付,確保DIP預算基金足額分配。著重處理好年終清算與費用稽核的關系,應當在年終清算前完成DRG/DIP費用稽核。稽核扣款屬於當年度DRG/DIP區域總額預算可用資金,可在年終清算時將稽核扣款資金重新註入當年DRG/DIP資金池,對於合規病例進行再次分配。此舉既有效盤活醫保資金,提升預算基金使用效率;又有充裕資金應對醫療機構在特殊病例方面的合理訴求,切實解決醫療機構「急盼」的問題;還能激發醫療機構主動開展內部合規性管理,形成人人監督違規行為的內生動力。

DRG不能入組的病例應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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